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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甘洛县域内2026-2031年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及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4-223377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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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2031年8月31日止或河道累计开采量达到723.26万立方米。
二、合作方生产加工的砂石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标准。
三、合作内容
合作方与征集方共同合作,对征集方在甘洛县域内纳入2026年至2031年采砂规划及清淤计划的河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开展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和清淤疏浚,且需要按照以下内容开展本合作项目的相关工作:
1. 合作方须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甘洛县境内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河道砂石的开采、加工、经营、销售等,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砂石加工厂的投资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项目公司成立后须与征集方、合作方另行签订三方合同,承接合作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合作方同时向征集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作协议》签订后,征集方应积极组织办理采挖及疏浚的相关行政审批。
3.《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方应按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要求对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制砂厂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规范建设,购买建设砂石开采、生产及计量监控设施设备,负责成品砂石的销售和经营,所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的组建和项目整体运营管理。
4.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砂石的开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5. 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在征集方规定期限内可继续对已开采砂石进行加工和销售,并保障县域内建设用砂。同时,须在征集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砂石加工厂的拆除工作以及对施工现场、料场进行生态恢复,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6.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开采、施工。
7.合作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采砂活动,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禁采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9月30日)禁采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砂石。
8.合作方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甘洛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征集方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开展采砂作业;
(3)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6)砂石销售不得哄抬价格、囤积砂石,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7)生产的砂石成品须首先满足金西高速修建保供和甘洛县境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需求,如有多余部分可对外进行销售。
(8)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9.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在施工、加工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
砂石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由合作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及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10.合作方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
11.合作方对堆砂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
12.保供任务
2026—2031年,本项目核心保供任务围绕金西高速建设专项需求及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展开,明确总量管控、质量达标、时序匹配,确保砂石供应及时、高效、合规,具体如下:
(1)专项保供任务:金西高速建设用砂根据甘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及金西高速项目建设规划,2026—2031年期间,合作方需为金西高速甘洛段建设提供砂石用料共计881.9万吨,成品料出厂含税价格不得高于40元/吨,距项目主线运距30公里以内,主要用于项目桥梁、隧道、路基等主体工程建设,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划分年度供砂计划,确保供砂时序与施工进度精准匹配,不得因砂石供应滞后影响工程推进。
合作方需优先保障金西高速用砂供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要求的砂石成品,建立专项供砂台账,详细记录供砂时间、数量、规格、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征集方、金西高速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常态化保供任务:县域内用砂需求结合甘洛县近年来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2026—2031年期间,县域内每年砂石常态化需求,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改造、民生工程、企业生产等领域。
合作方需合理调配产能,在保障金西高速专项供砂的基础上,预留充足产能满足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建立县域用砂需求对接机制,及时响应各单位、企业的用砂申请,规范销售流程,严禁哄抬砂价、囤积砂石,确保县域内用砂供应稳定、价格合理。
(3)外运范围
允许外运范围:经征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超出县域内用砂需求及金西高速建设用砂需求的剩余砂石,可对外运输销售,外运区域需符合砂石经营相关规定。
禁止外运范围:严禁擅自外运砂石;严禁向非法工程、违规项目供应砂石。
四、合作收益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1. 合作方须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作收益金,合作收益金通过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2.合作方须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 支付首期合作收益金,首期合作收益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余合作收益金应在一年内付清,合作收益金通过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五、遴选方式和相关安排
(一)公告期及意向合作方报名
1. 本次征集合作方通过西南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征集。公告期内,由西南联交所接受意向合作方报名并收取交易保证金,西南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资格。
2.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若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的,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为合作收益金;若合作方未在西南联交所发出《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支付全部合作收益金/首期合作收益金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划转至征集方。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的,西南联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承诺函;
(3)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惩戒”、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采取综合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合作方。
(三)遴选方式
1. 西南联交所将在意向合作方被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应在综合评审当日向评审小组递交如下申请文件:
(1)砂石生产加工厂投资建设方案以及环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厂的建设、报批、拟提供的砂石加工设备的相关技术 参数、产量计划、拟加工的砂石品种等);
(2)砂石销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价格的制定依据、销售区域、销售方式等);
(3)意向合作方未来经营团队的组成及相关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及资质要求等;
(4)应支付征集方合作收益金金额(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5)需保障金西高速用砂供应,并预留充足产能满足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方案;
(6)企业实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7)意向合作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评审小组由征集方负责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征集方 聘请的专家成员及征集方派出的一名业主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征集方邀请甘洛县纪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人员对评审现场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3. 评审小组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的合计总分得分最高且分值在70分及以上的为最终合作方。如果只有一家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的也需要通过以上综合评审标准确定最终合作方。
4. 如意向合作方的总分得分相同的,按照下列指标得分优先 级确定最终服务方,优先级顺序为:报价-砂石生产加工厂投资建设方案及环保方案-保障用砂需求方案-砂石销售方案。若上述所有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业主代表现场抽签决定合作方。综合评审细则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
5. 若经综合评审未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方,各意向合作方 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6. 征集方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西南联交所向最终合作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7. 合作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六、其他具体事项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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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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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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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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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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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域内2026-2031年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及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标的名称 | 甘洛县域内2026-2031年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及河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F9681440182 | 挂牌价格 | 7,00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6-17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15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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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征集方对甘洛县县域内纳入2026年至2031年采砂规划及清淤计划的河流进行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和清淤疏浚等,合计原料砂石总量为723.26万立方米(详见采砂规划,清淤方案以后期批准的年度清淤方案为准)的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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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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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00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首期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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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期内,合作方须对该项目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只能自行经营,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合作方不得将砂石料场倒卖。
三、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在施工、加工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砂石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废料由合作方按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四、合作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采砂活动,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禁采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砂石。 全程接受甘洛县及上级相关部门以及征集方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
五、建设砂石加工厂涉及的青苗、竹木、运输道路、堆料场、 水资源、安全等事项,合作方须配合征集方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六、合作方生产的砂石成品须首先满足甘洛县境内工程建设的需求,砂石销售不得哄抬价格、囤积砂石,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七、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追究征集方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合作方对堆砂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并承担所需费用。
九、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2031年8月 31日止或河道累计开采量达到723.26万立方米。
十、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在征集方规定期限内可继续对 已开采砂石进行加工和销售,并保障县域内建设用砂。同时,须在征集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砂石加工厂的拆除工作以及对施工现场、料场进行生态恢复,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十一、合作方在合作期内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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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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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一、征集方将对县域内纳入2026年至2031年采砂规划及清淤计划的河流进行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和清淤疏浚等,合计原料砂石总量约为723.26万立方米(详见采砂规划,清淤方案以后期批准的年度清淤方案为准)的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进行合作。
二、合作方应在县域内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投资建设砂石加工厂,购置该项目所需砂石开采、加工、计量监控以及清淤疏浚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砂石加工厂需依法办理环评、安评、水保、林地占用、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方案落实各项措施,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征集方协助和配合的,征集方全力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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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至2031年8月31日止或河道累计开采量达到723.26万立方米。
二、合作方生产加工的砂石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标准。
三、合作内容
合作方与征集方共同合作,对征集方在甘洛县域内纳入2026年至2031年采砂规划及清淤计划的河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开展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和清淤疏浚,且需要按照以下内容开展本合作项目的相关工作:
1. 合作方须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甘洛县境内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河道砂石的开采、加工、经营、销售等,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砂石加工厂的投资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项目公司成立后须与征集方、合作方另行签订三方合同,承接合作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合作方同时向征集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作协议》签订后,征集方应积极组织办理采挖及疏浚的相关行政审批。
3.《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方应按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要求对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制砂厂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规范建设,购买建设砂石开采、生产及计量监控设施设备,负责成品砂石的销售和经营,所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的组建和项目整体运营管理。
4.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砂石的开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5. 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在征集方规定期限内可继续对已开采砂石进行加工和销售,并保障县域内建设用砂。同时,须在征集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砂石加工厂的拆除工作以及对施工现场、料场进行生态恢复,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6.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文件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开采、施工。
7.合作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采砂活动,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禁采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9月30日)禁采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砂石。
8.合作方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甘洛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征集方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开展采砂作业;
(3)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6)砂石销售不得哄抬价格、囤积砂石,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7)生产的砂石成品须首先满足金西高速修建保供和甘洛县境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需求,如有多余部分可对外进行销售。
(8)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9.合作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全权负责在施工、加工过程中人员、设备、设施等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
砂石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由合作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及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
10.合作方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
11.合作方对堆砂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
12.保供任务
2026—2031年,本项目核心保供任务围绕金西高速建设专项需求及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展开,明确总量管控、质量达标、时序匹配,确保砂石供应及时、高效、合规,具体如下:
(1)专项保供任务:金西高速建设用砂根据甘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及金西高速项目建设规划,2026—2031年期间,合作方需为金西高速甘洛段建设提供砂石用料共计881.9万吨,成品料出厂含税价格不得高于40元/吨,距项目主线运距30公里以内,主要用于项目桥梁、隧道、路基等主体工程建设,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划分年度供砂计划,确保供砂时序与施工进度精准匹配,不得因砂石供应滞后影响工程推进。
合作方需优先保障金西高速用砂供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要求的砂石成品,建立专项供砂台账,详细记录供砂时间、数量、规格、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征集方、金西高速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常态化保供任务:县域内用砂需求结合甘洛县近年来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2026—2031年期间,县域内每年砂石常态化需求,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改造、民生工程、企业生产等领域。
合作方需合理调配产能,在保障金西高速专项供砂的基础上,预留充足产能满足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建立县域用砂需求对接机制,及时响应各单位、企业的用砂申请,规范销售流程,严禁哄抬砂价、囤积砂石,确保县域内用砂供应稳定、价格合理。
(3)外运范围
允许外运范围:经征集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超出县域内用砂需求及金西高速建设用砂需求的剩余砂石,可对外运输销售,外运区域需符合砂石经营相关规定。
禁止外运范围:严禁擅自外运砂石;严禁向非法工程、违规项目供应砂石。
四、合作收益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1. 合作方须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作收益金,合作收益金通过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2.合作方须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 支付首期合作收益金,首期合作收益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余合作收益金应在一年内付清,合作收益金通过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五、遴选方式和相关安排
(一)公告期及意向合作方报名
1. 本次征集合作方通过西南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征集。公告期内,由西南联交所接受意向合作方报名并收取交易保证金,西南联交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资格。
2.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若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的,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为合作收益金;若合作方未在西南联交所发出《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未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支付全部合作收益金/首期合作收益金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划转至征集方。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的,西南联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承诺函;
(3)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惩戒”、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采取综合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合作方。
(三)遴选方式
1. 西南联交所将在意向合作方被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应在综合评审当日向评审小组递交如下申请文件:
(1)砂石生产加工厂投资建设方案以及环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厂的建设、报批、拟提供的砂石加工设备的相关技术 参数、产量计划、拟加工的砂石品种等);
(2)砂石销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价格的制定依据、销售区域、销售方式等);
(3)意向合作方未来经营团队的组成及相关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及资质要求等;
(4)应支付征集方合作收益金金额(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5)需保障金西高速用砂供应,并预留充足产能满足县域内常态化用砂需求方案;
(6)企业实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7)意向合作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评审小组由征集方负责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征集方 聘请的专家成员及征集方派出的一名业主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征集方邀请甘洛县纪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人员对评审现场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3. 评审小组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的合计总分得分最高且分值在70分及以上的为最终合作方。如果只有一家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的也需要通过以上综合评审标准确定最终合作方。
4. 如意向合作方的总分得分相同的,按照下列指标得分优先 级确定最终服务方,优先级顺序为:报价-砂石生产加工厂投资建设方案及环保方案-保障用砂需求方案-砂石销售方案。若上述所有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业主代表现场抽签决定合作方。综合评审细则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
5. 若经综合评审未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方,各意向合作方 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6. 征集方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西南联交所向最终合作方出具成交确认书。
7. 合作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六、其他具体事项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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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7-15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分所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8111001013200973810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直接转为部分合作收益金。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作协议;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退还至合作方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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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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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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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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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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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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