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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井研县研城街道城南大道1号、翰林大道13号部分土地公开出租

已成交
388次围观
130,000 元/年
——
3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叶先生 0833-241040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女士 028-86123311
  • 实名认证联系人
    028-85672628
  • 标的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 相关附件下载
  • 竞价记录
资产概况

一、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乐山市井研县研城街道城南大道1号、翰林大道13号的部分土地。本次出租标的有原承租方且正在使用,标的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28017㎡。以上概况描述仅做参考,具体情况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

二、特别告知事项:本次出租标的为出租方待开发土地,部分土地未平整。如租赁场地因出租方有开发计划或者因城市管理、规划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协议书》不能正常履行的,出租方将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将据实结算当年租金等费用,并无息退还承租方当年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如有扣罚,则按扣罚后剩余金额无息退还,其余一切费用不予退还,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三、标的不通光纤、水、电,如承租方需接通或改造光纤、水、电、卫生间,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接通或改造,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四、标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以及从事有违城市管理、卫生、安全等业态,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承租方需负责所有围档的日常维护,如因围档破损、环境卫生等原因需进行整改或遭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和罚款。

        六、标的租金起价为含税价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租赁保证金为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七、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

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500/次,延时报价期为120

        八、标的现场踏勘联系人:0833-2153739

资产数量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面积、现状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协议书》、不支付租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度支付。租赁期内,从第二年起,后续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5%。

五、成交后,出租方在承租方签署《租赁协议书》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清场并按标的清场后的现状进行移交。如出租方在约定的移交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顺利清场并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全部租金、租赁保证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承租方取得标的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七、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协议书》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县容县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八、租赁期满或承租方退租时,承租方负责拆除场地内的新增建构物和清除场地内垃圾等。

九、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协议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

十、《租赁协议书》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并按程序另签合同。

十一、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二、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协议书》(样本)。

十四、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乐山市井研县研城街道城南大道1号、翰林大道13号部分土地公开出租
项目编码 DSCQ202520CA1286371 出租底价 130,000 元/年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4-02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4-16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乐山市井研县研城街道城南大道1号、翰林大道13号的部分土地。本次出租标的有原承租方且正在使用,标的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28017㎡。以上概况描述仅做参考,具体情况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

二、特别告知事项:本次出租标的为出租方待开发土地,部分土地未平整。如租赁场地因出租方有开发计划或者因城市管理、规划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协议书》不能正常履行的,出租方将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将据实结算当年租金等费用,并无息退还承租方当年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如有扣罚,则按扣罚后剩余金额无息退还,其余一切费用不予退还,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三、标的不通光纤、水、电,如承租方需接通或改造光纤、水、电、卫生间,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接通或改造,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四、标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以及从事有违城市管理、卫生、安全等业态,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承租方需负责所有围档的日常维护,如因围档破损、环境卫生等原因需进行整改或遭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和罚款。

        六、标的租金起价为含税价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租赁保证金为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七、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

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500/次,延时报价期为120

        八、标的现场踏勘联系人:0833-2153739

标的资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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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乐山井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24MA68HX470K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井研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3号1栋1层7号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徐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MA62T0BQ0Q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乐山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第5期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5-03-18
批准文号 2025年第5期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30,000 元/年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为保证《租赁协议书》的履行,承租方应在《租赁协议书》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10万元。

二、租赁保证金是承租方在合同订立时按应付租赁标的价款(或租金) 的一定比例,付给出租方的担保金。

三、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服务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服务管理费、水电气费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3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标的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日内签订《租赁协议书》。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协议书》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四、承租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收到由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且出租方结清交易服务费(若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面积、现状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协议书》、不支付租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度支付。租赁期内,从第二年起,后续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5%。

五、成交后,出租方在承租方签署《租赁协议书》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清场并按标的清场后的现状进行移交。如出租方在约定的移交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顺利清场并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全部租金、租赁保证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承租方取得标的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七、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协议书》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县容县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八、租赁期满或承租方退租时,承租方负责拆除场地内的新增建构物和清除场地内垃圾等。

九、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协议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

十、《租赁协议书》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并按程序另签合同。

十一、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二、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协议书》(样本)。

十四、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5-04-16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811100101270074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合交所乐山分所收到由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且出租方结清交易服务费(若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租赁协议书》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协议书》;

8.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13-租赁协议书(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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