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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24座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经营权招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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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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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26 万元 出价人:
——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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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咨询联系人
    任浩 0817-2866975
  •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静 028-86123311
  • 实名认证联系人
    028-856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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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 相关附件下载
  • 竞价记录
资产概况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  120 秒/轮,加价幅度为 0.01 万元或 0.01 万元的整数倍。
资产数量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所属公交站台候车亭现状承租。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料、说明等,仅供竞租方参考,不表明出租方对标的物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意向承租方应于竞租前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物(公交站台候车亭)数量、位置、形状、样式、完好程度、设备及用电状况等具体现状问题。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认真查看租赁标的(竞租前,出租方可协助配合支持,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充分审视和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意向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标的无法进行广告制作等情况提出异议,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作了解而参加竞租的,责任自负。以上情况,出租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意向承租方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已在报名前,对出租方所属站台候车亭数量、位置、形状、样式、完好程度、设备及用电状况等具体现状问题已作详细了解,已经慎重确认并同意后报名,同意在签定《租赁合同》后双方无需对公交站台重新验收、移交,双方同意《租赁合同》签订后自行接收使用。

(三)承租方应自主从事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经营,承接广告业务,负责广告制作、发布、维护等,并独立承担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经营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四)承租方对外承接广告业务,其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本次招租合作期限。否则,因此给广告客户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本次招租合作期限届满,则双方终止合作。

(五)承租方对出租方所属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享有独家经营权。承租方不得以分包和违法转包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六)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

(七)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九)竞租方应认真考虑以下本次竞租资源的实际情况,一旦成功竞租须接受并承担相应风险,发生以下情形均不影响合同履约:

1.由于城市公交发展变化及城市规划、建设等因素致本合同附件所列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的数量、点位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因城市公交发展需要,公交站台新增的;根据城市发展公交站台调整整合、拆除、停用和第三方等原因,导致公交站台数量减少的;以及为适应市民出行需要,政府和出租方对公交站台作出位置调整等。

2.在经营过程中,因受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指令、城市建设、交通事故、第三方损坏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方广告位损坏、广告发布位置减少、迁建、回建等情况的,以及影响承租方广告延迟、不能发布的。

3.其他合法合规影响广告位使用的情形。

(十)成交后收取第一年租赁金,以后每年租金由双方分年度核算后(因上一年度公交站台增减变化引起的租金变化,在支付下一年度租赁费用时进行品迭),承租方按合同签订之日提前一个月支付至出租方账户。

看货联系人:秦林 13990896932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24座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经营权招租项目
项目编码 DSCQ2026891F1397578 出租底价 22.4626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1-09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1-15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简介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  120 秒/轮,加价幅度为 0.01 万元或 0.01 万元的整数倍。
标的资产数量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0209552930U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南充市  顺庆区
住所/注册地址 南充市大安街58号
注册资本(万元) 14,382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侯朝忠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南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10078474500XT
批准单位名称 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 2025-12-25
批准文号 2025年第37次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22.4626 万元
价格说明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5年。本次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经营权租赁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计算。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在确认已收到承租方应结算首期租金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扣除双方的服务费用,办理首期租金划转手续。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一)广告制作发布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城市管理和公交站台主权人的有关管理规定;遵循广告行业操守和社会公共道德。

(二)广告发布不能影响公交的服务形象,使用的广告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公交站台完备和整洁。

(三)在经营过程中,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公交站台及其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不会造成任何人员或者财产损害及安全风险,不会污染周边环境。若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的,造成双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害后果的,由承租方全部赔偿和承担。

(四)为确保公交站台候车亭美观,维护城市整体形象,承租方应制定计划对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画面进行经常性自查,如发现损坏、污损等情况及时进行清理维护。承租方在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卫生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到市容市貌、出租方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承租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因出租方公交站台属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自身肩负着承担公益性宣传任务和职责,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须承担社会责任,按出租方和政府要求无偿发布社会公益宣传广告,每次发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交站台总数量的5%(含本数)。承租方在以后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六)意向承租方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已在报名前,对出租方所属站台候车亭数量、位置、形状、样式、完好程度、设备及用电状况等具体现状问题已作详细了解,已经慎重确认并同意后报名,同意在签定《租赁合同》后双方无需对公交站台重新验收、移交,双方同意《租赁合同》签订后自行接收使用。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所属公交站台候车亭现状承租。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料、说明等,仅供竞租方参考,不表明出租方对标的物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意向承租方应于竞租前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物(公交站台候车亭)数量、位置、形状、样式、完好程度、设备及用电状况等具体现状问题。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认真查看租赁标的(竞租前,出租方可协助配合支持,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充分审视和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意向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标的无法进行广告制作等情况提出异议,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作了解而参加竞租的,责任自负。以上情况,出租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意向承租方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已在报名前,对出租方所属站台候车亭数量、位置、形状、样式、完好程度、设备及用电状况等具体现状问题已作详细了解,已经慎重确认并同意后报名,同意在签定《租赁合同》后双方无需对公交站台重新验收、移交,双方同意《租赁合同》签订后自行接收使用。

(三)承租方应自主从事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经营,承接广告业务,负责广告制作、发布、维护等,并独立承担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经营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四)承租方对外承接广告业务,其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本次招租合作期限。否则,因此给广告客户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本次招租合作期限届满,则双方终止合作。

(五)承租方对出租方所属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享有独家经营权。承租方不得以分包和违法转包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六)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

(七)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九)竞租方应认真考虑以下本次竞租资源的实际情况,一旦成功竞租须接受并承担相应风险,发生以下情形均不影响合同履约:

1.由于城市公交发展变化及城市规划、建设等因素致本合同附件所列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位的数量、点位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因城市公交发展需要,公交站台新增的;根据城市发展公交站台调整整合、拆除、停用和第三方等原因,导致公交站台数量减少的;以及为适应市民出行需要,政府和出租方对公交站台作出位置调整等。

2.在经营过程中,因受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指令、城市建设、交通事故、第三方损坏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方广告位损坏、广告发布位置减少、迁建、回建等情况的,以及影响承租方广告延迟、不能发布的。

3.其他合法合规影响广告位使用的情形。

(十)成交后收取第一年租赁金,以后每年租金由双方分年度核算后(因上一年度公交站台增减变化引起的租金变化,在支付下一年度租赁费用时进行品迭),承租方按合同签订之日提前一个月支付至出租方账户。

看货联系人:秦林 13990896932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1-15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站台明细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租赁合同(草案)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动态报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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