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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08、09、10号地块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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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次围观
43,521,098 元/十年
——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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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潘女士 19377187706
    潘女士 0771-5837334
  •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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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08、09、10号地块,产权方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分别为:[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 0027336号]、[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27333 号]、[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 0027338 号],现由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南宁轨道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营,场地用途为城市生活广场项目。在地块完成招租后,拟由承租方完善相关文件及手续后进行整体报建。

标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北侧,火车东站南广场西侧,标的总参考面积约为62855.43㎡;其中地块08参考面积约为33187.98㎡;地块09面积约为15840.32㎡;地10面积约为13827.13㎡,现状为闲置未开发空地

标的整体招租,租期为10年(含12个月开发建设免租期),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名称

标的现状

参考面积

(㎡)

用地性质

租期

(年)

经营范围

南宁东站08号地块

闲置

33187.98

商务金融用地

10(12个月开发建设免租期

由承租方根据地块规划用途,结合周边市场需求进行整体定位,补足及完善地块及周边的商业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商业、休闲、文旅和服务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业态。

南宁东站09号地块

15840.32

商务金融用地

南宁东站10号地块

13827.13

批发零售用地

合计

/

62855.43

/

/

/

备注:1.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 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如需竞价,最低加价幅度为3万元/年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期10年(含12个月免租期),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租金按季度缴纳,首期租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往后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期内第1-3年,年租金不变,自第4年起年租金逐年递增3%

4.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间履约保证金为 100万元,建设期结束后直接转为经营期的履约保证金。

5.承租方必须保证在租赁地块兴建建筑物和开展经营业务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等,出租方予以配合协助,承租方须保证其经营证照为合法颁发,无虚假伪造。否则承租方构成重大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按时足额缴付租赁合同规的租金、其他相关费用等相关应付款项,且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租赁地块及附着建筑进行抵押、买卖或其他影响出租方所有权的行为。如承租方经营涉及对外出租的,租赁期限亦不能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7.如需在租赁地块内外搭设建筑、设置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应自行办理报建报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安装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能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整改;承租方应对其设置的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

8.承租方对租赁地块进行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安装的,由承租方自行申请办理报装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予以配合协助。

9.租赁期间的维护及修缮由承租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是租赁地块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确保租赁地块的安全,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租赁地块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出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及区域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恶化,尽最大限度减少相关损失。

10.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及对外签署与地块经营相关的合同,如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11.租赁期满后或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时对地块内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等的处理方式:承租方在该项目所投入的项目建设、装修、设备设施或其它工程装修改造等均归出租方所有。

12.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原日租金的100%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搬迁完止;若逾期超过30天,视为承租方抛弃租赁土地的所有财产,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回租赁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等)。

13.因政府收储、征收原因提前收回土地,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收储或征收之日为租赁合同终止日期。

14.在租赁期内,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出租方需提前30日正式告知承租方,且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承租方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剩余租赁期内的建筑物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包括设施设备及建筑的成本)进行鉴定并确认后,出租方赔偿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的其他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赔偿。

15.对免租期的处理方式:在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承租方需将部分已使用的免租期折算成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16.承租方须按照地块批复的规划用途开展地块方案设计、报规报建和实施建设,并保证项目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用途开展日常经营使用,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

17.承租方须按照市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图纸进行建设,如承租方未按已批复图纸施工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或市相关审批部门要求的期限和标准进行整改或拆除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行政处罚、出租方声誉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余下的履约保证金、施工保证金及承租方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出租方全部不予退回。

18.承租方投资建设项目的报建、消防等手续到期后,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续报或重新办理手续。如承租方报建不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承租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承租方未整改或相关审批部门直接不再受理续期(重新)报建的,出租方和相关审批部门有权对该租赁地块内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费用和违规建筑产生的相应罚款一并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9.承租方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施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承租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且承租方需购买租赁期内的相关保险。

20.在租赁期内,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决定收回该标的,或出租方对该标的确定开发建设方案并进行建设的可能,如发生此种情形,无论国家有关部门因任何原因决定收回该标的,或出租方何时对该标的确定开发建设方案并进行建设,出租方均有权要求承租方提前交还租赁标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出租方要求返还租赁标的、建筑物,如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出租方要求将租赁标的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或设施设备拆除,恢复原状后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限内将租赁标的清洁完好地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标的上的全部投入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此无需向承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21.本标的地块开发建设城市生活广场项目具体要求: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7000万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出租方同意的项目设计方案内容开展项目的建设及运营,不可另作他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

22.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包含设计投资测算(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详细分项估算等)和规划图(含总体规划平面图、效果图及立面风格说明、功能分区及流线设计等)的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在营项目不少于3个4A级景区的相关运营案例,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报名资格,且后续报建须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执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2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1.意向承租方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且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3.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

4.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征信记录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意向承租方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8.意向承租方须以母公司名义参与报名并签署合同,成交后需针对本项目成立独立项目公司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风险提示


标的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08、09、10号地块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612)
项目编码 DSCQ202534D01330907 挂牌价格 43,521,098 元/十年
价格说明 十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07-21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8-08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08、09、10号地块,产权方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分别为:[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 0027336号]、[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27333 号]、[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 0027338 号],现由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给南宁轨道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营,场地用途为城市生活广场项目。在地块完成招租后,拟由承租方完善相关文件及手续后进行整体报建。

标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北侧,火车东站南广场西侧,标的总参考面积约为62855.43㎡;其中地块08参考面积约为33187.98㎡;地块09面积约为15840.32㎡;地10面积约为13827.13㎡,现状为闲置未开发空地

标的整体招租,租期为10年(含12个月开发建设免租期),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名称

标的现状

参考面积

(㎡)

用地性质

租期

(年)

经营范围

南宁东站08号地块

闲置

33187.98

商务金融用地

10(12个月开发建设免租期

由承租方根据地块规划用途,结合周边市场需求进行整体定位,补足及完善地块及周边的商业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商业、休闲、文旅和服务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业态。

南宁东站09号地块

15840.32

商务金融用地

南宁东站10号地块

13827.13

批发零售用地

合计

/

62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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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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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 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如需竞价,最低加价幅度为3万元/年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 南宁轨道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19830042X2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43,521,098 元/十年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和经营期履约保证金均为 100万元,建设期结束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经营期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且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3.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

4.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征信记录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意向承租方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8.意向承租方须以母公司名义参与报名并签署合同,成交后需针对本项目成立独立项目公司

报名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承诺书(承诺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承诺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6.参与竞租意向方需提交相关运营案例,在营项目不少于3个4A级景区;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9.提供包含设计投资测算(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详细分项估算等)和规划图(含总体规划平面图、效果图及立面风格说明、功能分区及流线设计等)的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3.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包含设计投资测算(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详细分项估算等)和规划图(含总体规划平面图、效果图及立面风格说明、功能分区及流线设计等)的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在营项目不少于3个4A级景区的相关运营案例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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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期10年(含12个月免租期),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租金按季度缴纳,首期租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往后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期内第1-3年,年租金不变,自第4年起年租金逐年递增3%

4.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间履约保证金为 100万元,建设期结束后直接转为经营期的履约保证金。

5.承租方必须保证在租赁地块兴建建筑物和开展经营业务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等,出租方予以配合协助,承租方须保证其经营证照为合法颁发,无虚假伪造。否则承租方构成重大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按时足额缴付租赁合同规的租金、其他相关费用等相关应付款项,且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租赁地块及附着建筑进行抵押、买卖或其他影响出租方所有权的行为。如承租方经营涉及对外出租的,租赁期限亦不能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7.如需在租赁地块内外搭设建筑、设置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应自行办理报建报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安装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能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整改;承租方应对其设置的店名牌匾、广告招牌、空调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

8.承租方对租赁地块进行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安装的,由承租方自行申请办理报装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予以配合协助。

9.租赁期间的维护及修缮由承租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是租赁地块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确保租赁地块的安全,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租赁地块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出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及区域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恶化,尽最大限度减少相关损失。

10.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及对外签署与地块经营相关的合同,如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全部损失。

11.租赁期满后或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时对地块内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等的处理方式:承租方在该项目所投入的项目建设、装修、设备设施或其它工程装修改造等均归出租方所有。

12.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原日租金的100%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搬迁完止;若逾期超过30天,视为承租方抛弃租赁土地的所有财产,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回租赁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等)。

13.因政府收储、征收原因提前收回土地,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收储或征收之日为租赁合同终止日期。

14.在租赁期内,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出租方需提前30日正式告知承租方,且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承租方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剩余租赁期内的建筑物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包括设施设备及建筑的成本)进行鉴定并确认后,出租方赔偿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的其他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赔偿。

15.对免租期的处理方式:在租赁期内,若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承租方需将部分已使用的免租期折算成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16.承租方须按照地块批复的规划用途开展地块方案设计、报规报建和实施建设,并保证项目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用途开展日常经营使用,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

17.承租方须按照市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图纸进行建设,如承租方未按已批复图纸施工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或市相关审批部门要求的期限和标准进行整改或拆除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行政处罚、出租方声誉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余下的履约保证金、施工保证金及承租方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出租方全部不予退回。

18.承租方投资建设项目的报建、消防等手续到期后,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续报或重新办理手续。如承租方报建不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承租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承租方未整改或相关审批部门直接不再受理续期(重新)报建的,出租方和相关审批部门有权对该租赁地块内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费用和违规建筑产生的相应罚款一并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9.承租方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施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承租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且承租方需购买租赁期内的相关保险。

20.在租赁期内,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决定收回该标的,或出租方对该标的确定开发建设方案并进行建设的可能,如发生此种情形,无论国家有关部门因任何原因决定收回该标的,或出租方何时对该标的确定开发建设方案并进行建设,出租方均有权要求承租方提前交还租赁标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出租方要求返还租赁标的、建筑物,如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照出租方要求将租赁标的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或设施设备拆除,恢复原状后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限内将租赁标的清洁完好地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标的上的全部投入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此无需向承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21.本标的地块开发建设城市生活广场项目具体要求: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7000万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出租方同意的项目设计方案内容开展项目的建设及运营,不可另作他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

22.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包含设计投资测算(建筑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详细分项估算等)和规划图(含总体规划平面图、效果图及立面风格说明、功能分区及流线设计等)的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在营项目不少于3个4A级景区的相关运营案例,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报名资格,且后续报建须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执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23.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5-08-08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保证金处置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租赁合同(范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状况确认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风险提示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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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记录
状态 竞买号 报价金额 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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