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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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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A、A9B栋部分空置物业及A7#北侧简易大棚,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具体为农交中心一期南区A9A一层部分、A9B一层部分、四层部分、五层部分空置物业、六层整层及A7#北侧简易大棚,该资产出租总建筑面积为30022.53㎡,其中A9A、A9B一层面积为6310.29㎡、A9B四层为847.00㎡,五层为10351.67㎡,六层为11079.38㎡,A7#北侧简易大棚面积为1434.19㎡。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以上标的整体出租,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标的,并向标的出租方了解标的现状。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m²)
物业出租用途
标的现状
租期(年)
挂牌价格
(元/月)
竞租保证金
(元)
1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A/A9B#一楼(部分空置物业)
6310.29
仓储
原租赁合同已解除,目前原承租方在过渡期,原承租方承诺成交后将招租物业移交承租方
5
383,405.48
300,000.00
2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B#四楼(部分空置物业)
847.00
3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B#五楼(部分空置物业)
10351.67
4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B#六楼(部分空置物业)
11079.38
5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7#北侧简易大棚
1434.19
备注:
1. 以上面积为计租面积,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 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 租金递增方式:合同第1年基础租金单价均不递增,第2年起每两年递增 3%。
4. 以上标的首年给予装修期1.5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装修期当年年租金给予优惠折扣,折扣系数为:(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天数)/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当年租金收取按合同年总价*折扣系数计算后收取。合同履行期内,如因承租方存在违约等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按成交价首年租金标准补交已享受的装修期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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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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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必须到实地查看标的,与出租方联系了解标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等情况,并签署《实地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实地勘察确认书》。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意向承租方成交后对标的状况存在任何异议均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否则出租方有权不予退回竞租保证金做为违约补偿。 2、物业出租用途:仓储。 3、物业租赁年限:5年。 4、租金支付和递增方式: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执行先交租后使用原则,承租方应于每个周期开始前15日内,向出租方足额支付该期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第1年基础租金单价均不递增,第2年起每两年递增 3%。物业费为0.8元/m²/月。承租方未能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逾期一个月未缴清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停止承租方使用场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以上标的首年给予装修期1.5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装修期当年年租金给予优惠折扣,折扣系数为:(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天数)/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当年租金收取按合同年总价*折扣系数计算后收取。合同履行期内,如因承租方存在违约等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按成交价首年租金标准补交已享受的装修期优惠。 6、承租方应在签订《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第一个缴费周期的租金、物业费支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7、出租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用于冲抵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8、场内相关新增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承租方投资建设,由承租方唯一合法使用和合法运营。 9、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按招租用途使用。 10、承租方若因出租方原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承租方有权退租撤走设备,出租方无息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场地施工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租赁合同到期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新增建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12、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对于因征地而取得的政府补偿费用及相关款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以下方式分配各方所得: (1)招租时出租方配套的原有建筑物因征地政府给予的补偿所得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2)承租方在拆除出租方配套的原有建筑物重新建设(拆旧建新部分),该部分建筑物因征地政府给予的补偿所得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自行新增的建筑物因征地政府给予的补偿所得(完全新建部分),该部分所得除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对承租方已使用的年限对应的所得归出租方所有,对承租方未使用的年限对应的所得归承租方所有。 13、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14、查看标的时间:公告期间(上班时间:9:00-17:00);查看标的联系人:马经理,联系电话:18177163208。 15、鉴于招租标的内可移动资产(含中央空调、观光电梯)归原承租方所有。成交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原承租方就该等可移动资产的转让完成洽谈并达成一致。如成交方同意接受转让,应在前述15日期限内完成全部可移动资产的转让接收工作。15日期限届满,成交方仍未与原承租方达成一致的,视为成交方不接受该些资产的转让。 原承租方已承诺在成交方明确不接收该些可移动资产后15日内自行进行拆除,成交方应给予合理拆除配合与时间。 上述洽谈期及可移动资产拆除的合理期限均计算在成交方首年装修期内,成交方参与投标即视为认可。 原承租方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物业移交以及可移动资产拆除的,未完成移交的该部分物业成交方可自逾期之日起免计租金直至原承租方完成物业移交,原承租方逾期完成物业移交以及可移动资产拆除超过30个工作日的,成交方有权针对原承租方未移交的部分物业解除租赁合同,成交方选择解除该部分物业的租赁关系的,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超过该部分物业首月租金的50%。 16、成交方在租赁期间如需实施消防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消防设施、改动消防管线/设备、拆除原始消防构件等),需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成交方实施消防改造,若截至合同终止/解除时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未完成全部改造工序(以书面改造方案及消防审批文件约定的完工标准为准),均视为“未完成消防改造”。成交方需在合同终止/解除后[15]日内,将涉及消防改造的部分恢复至物业原始消防状态(除招租方愿意按现状接收的除外),恢复后的物业状态要确认符合物业原始消防状态及国家消防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消防验收合格标准,若成交方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消防部分恢复,招租方除有权自行恢复并要求成交方承担费用外,因未完成消防改造或恢复不合格导致物业无法通过消防检查、被行政处罚、影响后续出租/使用的,成交方需赔偿招租人因此产生的罚款、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等全部损失。 17、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不良经营记录;
2、意向承租方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已实缴);
3、须具备权威认证证书:ISO9001 、ISO45001 、ISO14001认证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
4、须具有商品批发、零售实体门店不少于25家;
5、须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且2024年纳税等级为A级;
6、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须有2024年财务状况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8、具有良好的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
9、意向承租方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交易须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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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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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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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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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A、A9B栋部分空置物业及A7#北侧简易大棚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311) |
| 标的名称 |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A、A9B栋部分空置物业及A7#北侧简易大棚整体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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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F0DE1418303 | 挂牌价格 | 383,405.48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月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4-09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4-24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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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A、A9B栋部分空置物业及A7#北侧简易大棚,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具体为农交中心一期南区A9A一层部分、A9B一层部分、四层部分、五层部分空置物业、六层整层及A7#北侧简易大棚,该资产出租总建筑面积为30022.53㎡,其中A9A、A9B一层面积为6310.29㎡、A9B四层为847.00㎡,五层为10351.67㎡,六层为11079.38㎡,A7#北侧简易大棚面积为1434.19㎡。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以上标的整体出租,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标的,并向标的出租方了解标的现状。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m²)
物业出租用途
标的现状
租期(年)
挂牌价格
(元/月)
竞租保证金
(元)
1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A/A9B#一楼(部分空置物业)
6310.29
仓储
原租赁合同已解除,目前原承租方在过渡期,原承租方承诺成交后将招租物业移交承租方
5
383,405.48
300,000.00
2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B#四楼(部分空置物业)
847.00
3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B#五楼(部分空置物业)
10351.67
4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9B#六楼(部分空置物业)
11079.38
5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A7#北侧简易大棚
1434.19
备注:
1. 以上面积为计租面积,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 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 租金递增方式:合同第1年基础租金单价均不递增,第2年起每两年递增 3%。
4. 以上标的首年给予装修期1.5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装修期当年年租金给予优惠折扣,折扣系数为:(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天数)/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当年租金收取按合同年总价*折扣系数计算后收取。合同履行期内,如因承租方存在违约等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按成交价首年租金标准补交已享受的装修期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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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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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83,405.48 元/月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第一个缴费周期的租金、物业费支付给出租方,并在缴费当天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如果承租方未在前述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向承租方发出通知,该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视为承租方失去承租资格,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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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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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按首年租金标准三个月租金收取,水电押金按100,000.00元收取。
2、物业费按0.8元/m²·月执行,水电费根据国家供水供电部门最新定价执行。
3、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第一个缴费周期的租金、物业费支付给出租方,逾期15个自然日未支付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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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不良经营记录;
2、意向承租方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已实缴);
3、须具备权威认证证书:ISO9001 、ISO45001 、ISO14001认证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
4、须具有商品批发、零售实体门店不少于25家;
5、须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且2024年纳税等级为A级;
6、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须有2024年财务状况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8、具有良好的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
9、意向承租方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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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已实缴)的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
4、提供权威认证证书:ISO9001、ISO45001、IS014001认证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
5、提供具有商品批发、零售实体门店不少于25家的证明材料(如相应营业执照及招牌等)
6、无欠税证明文件;
7、2024年纳税等级为A级的证明材料;
8、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9、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
10、具有良好的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承诺文件;
1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结果;
12、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13、实地勘察确认书;
1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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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必须到实地查看标的,与出租方联系了解标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等情况,并签署《实地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实地勘察确认书》。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意向承租方成交后对标的状况存在任何异议均不能作为拒绝履约的理由,否则出租方有权不予退回竞租保证金做为违约补偿。 2、物业出租用途:仓储。 3、物业租赁年限:5年。 4、租金支付和递增方式: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执行先交租后使用原则,承租方应于每个周期开始前15日内,向出租方足额支付该期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第1年基础租金单价均不递增,第2年起每两年递增 3%。物业费为0.8元/m²/月。承租方未能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逾期一个月未缴清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停止承租方使用场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以上标的首年给予装修期1.5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装修期当年年租金给予优惠折扣,折扣系数为:(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天数)/日历年天数。装修期当年租金收取按合同年总价*折扣系数计算后收取。合同履行期内,如因承租方存在违约等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按成交价首年租金标准补交已享受的装修期优惠。 6、承租方应在签订《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第一个缴费周期的租金、物业费支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7、出租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用于冲抵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8、场内相关新增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承租方投资建设,由承租方唯一合法使用和合法运营。 9、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按招租用途使用。 10、承租方若因出租方原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承租方有权退租撤走设备,出租方无息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场地施工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租赁合同到期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新增建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12、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对于因征地而取得的政府补偿费用及相关款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以下方式分配各方所得: (1)招租时出租方配套的原有建筑物因征地政府给予的补偿所得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2)承租方在拆除出租方配套的原有建筑物重新建设(拆旧建新部分),该部分建筑物因征地政府给予的补偿所得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自行新增的建筑物因征地政府给予的补偿所得(完全新建部分),该部分所得除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对承租方已使用的年限对应的所得归出租方所有,对承租方未使用的年限对应的所得归承租方所有。 13、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14、查看标的时间:公告期间(上班时间:9:00-17:00);查看标的联系人:马经理,联系电话:18177163208。 15、鉴于招租标的内可移动资产(含中央空调、观光电梯)归原承租方所有。成交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原承租方就该等可移动资产的转让完成洽谈并达成一致。如成交方同意接受转让,应在前述15日期限内完成全部可移动资产的转让接收工作。15日期限届满,成交方仍未与原承租方达成一致的,视为成交方不接受该些资产的转让。 原承租方已承诺在成交方明确不接收该些可移动资产后15日内自行进行拆除,成交方应给予合理拆除配合与时间。 上述洽谈期及可移动资产拆除的合理期限均计算在成交方首年装修期内,成交方参与投标即视为认可。 原承租方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物业移交以及可移动资产拆除的,未完成移交的该部分物业成交方可自逾期之日起免计租金直至原承租方完成物业移交,原承租方逾期完成物业移交以及可移动资产拆除超过30个工作日的,成交方有权针对原承租方未移交的部分物业解除租赁合同,成交方选择解除该部分物业的租赁关系的,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超过该部分物业首月租金的50%。 16、成交方在租赁期间如需实施消防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消防设施、改动消防管线/设备、拆除原始消防构件等),需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成交方实施消防改造,若截至合同终止/解除时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未完成全部改造工序(以书面改造方案及消防审批文件约定的完工标准为准),均视为“未完成消防改造”。成交方需在合同终止/解除后[15]日内,将涉及消防改造的部分恢复至物业原始消防状态(除招租方愿意按现状接收的除外),恢复后的物业状态要确认符合物业原始消防状态及国家消防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消防验收合格标准,若成交方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消防部分恢复,招租方除有权自行恢复并要求成交方承担费用外,因未完成消防改造或恢复不合格导致物业无法通过消防检查、被行政处罚、影响后续出租/使用的,成交方需赔偿招租人因此产生的罚款、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等全部损失。 17、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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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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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300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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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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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4-24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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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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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将自动转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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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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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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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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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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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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