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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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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简介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锦江宾馆贵宾楼负一层,权证号:川(2024)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55476号,拟出租面积约为2416.3平方米。房屋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二、标的勘察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5506200 看房时间(需提前预约):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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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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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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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询价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等影响出租的情形。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租赁期限:4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计算。 3.资产现状:闲置。 4.免租期:装修期2个月(出租资产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装修期计入租赁期,承租方在装修期内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承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装修期间的水、电、垃圾清运费、电话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5.租金:租金支付按季度(三个月)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后,开业日前10日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承租方应于下一季度租期开始前20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期间届满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6.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正式营业前10日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外,承租方应于下一季度租期开始前20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期间届满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期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到出租方,不通过西南联交所结算。 7.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四)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现状、水电、通信、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五)其他费用 1.自承租标的交付之日起,承租方应自行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含耗损分摊部分)、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 2.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本次招租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3.承租方因需使用燃气,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产生的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4.以上1、2、3条所指费用由承租方按规定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若逾期支付,导致出租方被相关部门收取罚款、滞纳金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六)房屋的交付、返还及验收 1.本次招租过程中,则由出租方负责清场,出租方清场时间预计7个工作日,待房屋腾空后出租方将房屋整体移交给承租方,交付日为租赁期限起始日。 2.房屋按出租方清场后的状况出租,房屋内及公共区域、共有部分空间及设施(包括不限于屋顶防水)的一切维修均由承租方负责。 3.意向承租方需特别确认:已充分知晓租赁该房屋所涉及的其他费用的种类、收费标准及其他现实情况,承租后承租方对于装饰装修费、水费、电费、供暖费、通讯、光纤费、垃圾清运费、污水排放费、出入证工本费等一切其他费用的范围、收费标准等情况均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该等费用。 4.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租赁保证金的,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不缴纳的,出租方有权拒绝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向承租方交付出租房屋,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七)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八)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九)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十)看房联系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5506200 (十一)在符合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并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已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十二)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去了解本次出租标的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相关风险与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并不得以此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后续交易程序。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三)披露提示: “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投资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投资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投资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交易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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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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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锦江宾馆贵宾楼负一层部分出租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锦江宾馆贵宾楼负一层部分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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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55ED91288273 | 出租底价 | 20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首年租金为204万元/年。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4-1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5-2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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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标的简介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锦江宾馆贵宾楼负一层,权证号:川(2024)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55476号,拟出租面积约为2416.3平方米。房屋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二、标的勘察联系方式 联系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5506200 看房时间(需提前预约):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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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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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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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0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首年租金为204万元/年。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租赁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租赁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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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4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开业日前10日向出租方支付首期(一季度)租金,此外,承租方应于下一季度租期开始前20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期间届满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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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资产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现有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 (八)本次出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房屋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九)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分租、转借、调换、转让该房屋或其相关权益。 (十)承租方应当在双方就房屋的交付和验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前自费为该房屋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或财产险、火灾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责任期间不少于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承租方应当于开业前自费为该房屋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或财产险、火灾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责任期间不少于承租方开业日起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十一)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并承诺,在双方约定的装修期内,即店铺正式营业前,若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未取得《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经营项目所需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照,承租方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终止申请,自出租方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双方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且不退还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承租方未及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终止,双方约定免租期结束后即开始正常计算租金,出租方应按时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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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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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询价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等影响出租的情形。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对外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的,以公告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和交易价格。(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租赁期限:4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计算。 3.资产现状:闲置。 4.免租期:装修期2个月(出租资产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装修期计入租赁期,承租方在装修期内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承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装修期间的水、电、垃圾清运费、电话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5.租金:租金支付按季度(三个月)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后,开业日前10日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承租方应于下一季度租期开始前20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期间届满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6.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正式营业前10日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外,承租方应于下一季度租期开始前20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期间届满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期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到出租方,不通过西南联交所结算。 7.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四)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现状、水电、通信、证照办理、标的资产移交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和实地勘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五)其他费用 1.自承租标的交付之日起,承租方应自行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含耗损分摊部分)、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 2.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本次招租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3.承租方因需使用燃气,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产生的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4.以上1、2、3条所指费用由承租方按规定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若逾期支付,导致出租方被相关部门收取罚款、滞纳金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六)房屋的交付、返还及验收 1.本次招租过程中,则由出租方负责清场,出租方清场时间预计7个工作日,待房屋腾空后出租方将房屋整体移交给承租方,交付日为租赁期限起始日。 2.房屋按出租方清场后的状况出租,房屋内及公共区域、共有部分空间及设施(包括不限于屋顶防水)的一切维修均由承租方负责。 3.意向承租方需特别确认:已充分知晓租赁该房屋所涉及的其他费用的种类、收费标准及其他现实情况,承租后承租方对于装饰装修费、水费、电费、供暖费、通讯、光纤费、垃圾清运费、污水排放费、出入证工本费等一切其他费用的范围、收费标准等情况均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该等费用。 4.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租赁保证金的,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不缴纳的,出租方有权拒绝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向承租方交付出租房屋,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七)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八)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九)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明细表》。 (十)看房联系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5506200 (十一)在符合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并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已收到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十二)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需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去了解本次出租标的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相关风险与瑕疵,竞租成功后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并不得以此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后续交易程序。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三)披露提示: “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投资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投资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投资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受让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交易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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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5-2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交易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转为租赁保证金,若有不足部分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补齐,若仍有剩余且满足公告及交易规则的退还条件后,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交易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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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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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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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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