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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GXCQJY21-668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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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61.23 万元 | |||||
债权金额(万元) | 317.39328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总转让比例 | 100%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67792819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5837334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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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成立时间 | 2020-05-26 | |||
所在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南宁市秀安路15号 | |||
经营范围 | 批发(无仓储):危险化学品(凭编号:桂南(西)危化经字[2018]000030号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无缝气瓶检验(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5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雷达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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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含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69.8%的国有股权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30.2%的股权。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职工安置问题。 2.过户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业务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和瑕疵等),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风险和瑕疵。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4.过渡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承担 。 5.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欠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与股权转让方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偿还上述6家公司债款的责任。为此,股权受让方特别承诺:同意并保证,只能向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等上述6家公司追偿债款,如果追偿上述债款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受让方承诺自股权受让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后续遵循此规定。 6.目前欠广发气体公司货款主要是上述6家子公司(为广发重工下属子公司),这6家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货款很难收回来。 7.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用地是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股权受让方如就地继续经营必须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 8.目前气体公司生产使用的充装设备和气瓶检测设备是由某公司提供的,价值约574万元,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有权利收回。 9.其他具体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合同。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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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1.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意向受让方为外资方的,还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意向受让方须特别承诺:如受让成功后,同意并保证,只能向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金构公司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追偿债款,如果追偿上述债款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受让方承诺自股权受让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后续遵循此规定。
3.因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用地是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如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如就地继续经营必须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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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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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GXCQJY21-668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 |
标的名称 | GXCQJY21-668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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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111 | G32021GX1000027 | 挂牌价格 | 61.2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1-29 | ||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 是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2-24 | ||
债权金额(万元) | 317.39328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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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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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重工气体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广发重工气体公司共有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两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9.8%、30.2%。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 100 |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成立时间 | 2020-05-26 | |||||||||||||||||||||||||||||||||||||||||||||||||||||||||||||||||||||||||||||||||||||||||||||||||
所在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南宁市秀安路15号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经营范围 | 批发(无仓储):危险化学品(凭编号:桂南(西)危化经字[2018]000030号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无缝气瓶检验(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50万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雷达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7718875631P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职工人数 | 业务无法提供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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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74.211988 | -50.04769 | -50.378541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353.880343 | 479.632714 | -125.752371 | ||||||||||||||||||||||||||||||||||||||||||||||||||||||||||||||||||||||||||||||||||||||||||||||||
审计机构 | 广西信桂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备注 | 经审计报表截至2021年5月31日,报表所列收入为2021年1月至5月。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1-05-31 | 274.211988 | -50.04769 | -50.37854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年报 | 353.880343 | 479.632714 | -125.752371 | |||||||||||||||||||||||||||||||||||||||||||||||||||||||||||||||||||||||||||||||||||||||||||||||
备注 | 经审计报表截至2021年5月31日,报表所列收入为2021年1月至5月。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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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61.23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价款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抵扣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保证金可抵扣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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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意向受让方为外资方的,还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2.意向受让方须特别承诺:如受让成功后,同意并保证,只能向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金构公司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追偿债款,如果追偿上述债款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受让方承诺自股权受让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后续遵循此规定。
3.因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用地是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如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如就地继续经营必须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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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6.如受让成功后,同意并保证,只能向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金构公司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追偿债款,如果追偿上述债款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受让方承诺自股权受让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后续遵循此规定的承诺文件;
7.
如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如就地继续经营必须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的承诺文件;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5.如受让成功后,同意并保证,只能向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金构公司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追偿债款,如果追偿上述债款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受让方承诺自股权受让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后续遵循此规定的承诺文件;
6.
如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如就地继续经营必须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的承诺文件;
7.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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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为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含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69.8%的国有股权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责任公司30.2%的股权。 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职工安置问题。 2.过户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业务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和瑕疵等),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风险和瑕疵。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4.过渡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承担 。 5.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欠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与股权转让方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偿还上述6家公司债款的责任。为此,股权受让方特别承诺:同意并保证,只能向南宁广发重工矿业装备有限公司等上述6家公司追偿债款,如果追偿上述债款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受让方承诺自股权受让之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后续遵循此规定。 6.目前欠广发气体公司货款主要是上述6家子公司(为广发重工下属子公司),这6家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货款很难收回来。 7.南宁广发重工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用地是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股权受让方如就地继续经营必须租用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 8.目前气体公司生产使用的充装设备和气瓶检测设备是由某公司提供的,价值约574万元,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有权利收回。 9.其他具体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合同。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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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1-12-24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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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保证事项 |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3.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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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部分交易价款。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书》的; (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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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67792819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5837334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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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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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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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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