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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XCQJY21-607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超市公开招租项目

    已成交
    成交时间:
    2,644次围观
    442.12 万元
    ——
    5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13299401009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0771-5708411
    •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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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价记录
    资产概况

    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水路1号,现有教职工280多人,在校生约5000人,其中中专生约3000人(每年约1000人外出实习3-6个月),高中约2000人,即常住校学生约4000人,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校园内超市,面积约360.00 ㎡,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出租标的名称

    租期

    挂牌价格(万元/

    参考建筑面积(㎡)

    经营范围

    竞租保证金(万元)

    1

    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超市

    20211018日—2023731

    177.12

    360.00

    可出售日常用品、文体用品、包装类直接入口食品、桶装饮用水(学生、老师办公用)、新鲜水果等,不得销售散装熟食、卤菜、烧烤、快餐配送、自制食品、药品、烟酒、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在校园经营的物品。

    50

    备注: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招租项目服务期限:20211018日—2023731日。租期到期,承租方须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否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搬出,不作任何补偿,因强制措施搬离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重新招租。

    3.经营范围规定为:日用百货(床上用品除外)、文体用品、预包装食品、桶装饮用水(学生、老师办公用)等。可经营新鲜水果,经营的水果必须是完整的无腐烂的,禁止将水果(如:西瓜、木瓜、柚子)切开分装经营。

    4.经营项目及行为规定:不得超出营业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不得用作住宿或其他用途;不得为学生充值手机话费、不得为学生手机充电,不得经营涉及洗衣、干洗等方面的业务;不得售卖无“QS”或“SC”标识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和“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得销售卫生部门禁止的商品;不得售卖散装食品、自制食品(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热狗等食品,也不允许火煮其它食品或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易燃易爆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的商品以及违禁物品。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销售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的刊物书籍。严禁向学生出售烟酒类、棋牌类、刀具、游戏点卡或类似的有价卡券。不得以诱导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帮学生领快递和网上代购,严禁赊账给学生。

    5.承租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账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向具备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食品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检验产品、产品批次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发票等复印件。

    6.在校园内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品牌应该为南宁市市场上常见的,商品价格应坚持微利原则,定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内大型超市商品的定价(促销价除外);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标签。

    7.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营时段进行营业:

    1)工作日:早上600-710   900-930

                     中午1100-1430

                     下午1600-1900

                     晚上2130-2300

    2)周末、节假日:全天

    其它时段不得对学生营业,营业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活动(如时间有变动以学校通知为准)。

    8.承租方必须自主自行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或分租,不得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服从学校管理、监督,在特殊时期或开展大型活动时(如疫情防控期间、运动会、教学开放日等),按学校或上级要求做好卫生、消杀、安全、防疫等工作。

    10.学生用桶装饮用水按规定时间每天配送至教学楼一楼、老师办公用桶装饮用水配送至各办公室,学生用桶装饮用水由承租方征求学生意见统一价格,学生用桶装饮用水因量大且没有完全配送,故售价需低于市场价1-2元。根据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要求,承租方须在每个学期开学前对老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饮水机免费清洗消毒一次。

    11.出租方维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除出租方食堂中厅现有经营烤包、火腿、卤蛋、三角粽、糯米馍、 果汁、一些矿泉水牛奶外,不允许第三方在校园内销售零食及其他商品,对本条款有疑问的,欢迎现场考察。

    12.经营期间,承租方需装修包括水管电线的铺设等应先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且在安全和不影响房屋主要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责。因承租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未再续约的,其自行投资的固定装修物(不动资产)不能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含天花板装修,水电管线等)。

    1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同期内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且无造成出租方声誉与利益受损情况的,在合同期满承租方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并将承租的超市场地交回出租方后,出租方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反之,不退回或部分退回。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如出现经营不善而亏损时,完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因承租方中途自行退出的,其所交全部履约保证金将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回,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4.校园内超市的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额由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交纳。

    15.租金按半年交纳(即6个月为一个租赁半年),先付租金后经营。承租方必须在《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内超市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支付2021年1018日至2022417日(6个月)的租金,承租方不按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则视同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出租方不退还竞租保证金;此后承租方须于20224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22年418日至20221017日(6个月)的场地租金;202210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22年1018日至2023417日(6个月)的场地租金;20234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23年418日至2023731日的租金。

    16.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安管理办法》,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17.承租方应配合学校迎接上级的各种检查,及随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各种检查工作。

    18.超市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证后方可上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碍师生健康与活动的伤病的人员及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证期满未取得新的有效证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从业人员应微笑服务、文明服务,为师生创造温馨购物环境、提供温暖服务。

    19.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处置出售食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或其它有害昆虫,确保校园整洁。

    20.承租方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服从学校管理,合法经营,满足师生生活用品要求,保证按规定时间营业,不得超证、超时经营,必须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得哄抬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高于市场价。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由学校警告并勒令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学校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1.承租方必须按学校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校园内超市及门面卫生、消防等安全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如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的卫生、消防检查中出现卫生、消防不达标现象,由学校警告并勒令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学校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2.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如:健康证和培训证等。如出现违反现象,学校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3.承租方不得将校园内超市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非法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给予3-1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于非法经营造成的损失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24.承租方应按时结算校园内超市及门面的水电费,校园内超市工作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等费用及工资、购买各种险种均由承租方负责。

    25.承租方必须制定《校园内超市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保障制度;(3)商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如违反此条款,出租方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6.超市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有发现违规者,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27.承租方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和缴纳费用;完全承担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如食物中毒、工伤、财产设备损失等)的最终赔偿及法律责任。

    28.出租方每学期对校园内超市进行满意度调查,学生满意度达不到70%以上,承租方必须接受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一个月内学生满意度仍低于70%,出租方有权终止出租合同。

    29. 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额每半年前按时交清上个半年的费用。

    30.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出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期将场地移交出租方,如承租方不能如期将场地移交出租方,每逾期一天出租方按原合同日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31.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未尽事宜由租赁双方联系协商,并以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最终由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解释。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同期内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且无造成出租方声誉与利益受损情况的,在合同期满承租方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并将承租的超市场地交回出租方后,出租方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1.竞租人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同时包含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缺一不可),并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竞租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9~2021年)在学校校园内经营经验或经营校外超市的经验。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竞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5. 竞租人须在正式营业前购买100万的相关商业保险,以防突发事故。

    6.承租方必须制定《校园内超市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保障制度;(3)商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7.不接受不遵守合同约定、成交后弃约的竞租人报名。

            8.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标的名称 GXCQJY21-607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超市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码 DSCQ2021AEF11059618 挂牌价格 1,771,200 元/年
    价格说明 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1-09-26
    是否涉及优先权 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1-10-13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灵水路1号,现有教职工280多人,在校生约5000人,其中中专生约3000人(每年约1000人外出实习3-6个月),高中约2000人,即常住校学生约4000人,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校园内超市,面积约360.00 ㎡,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出租标的名称

    租期

    挂牌价格(万元/

    参考建筑面积(㎡)

    经营范围

    竞租保证金(万元)

    1

    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超市

    20211018日—2023731

    177.12

    360.00

    可出售日常用品、文体用品、包装类直接入口食品、桶装饮用水(学生、老师办公用)、新鲜水果等,不得销售散装熟食、卤菜、烧烤、快餐配送、自制食品、药品、烟酒、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在校园经营的物品。

    50

    备注: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 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广西壮文学校、广西民族高中)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0004985874503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 1,771,200 元/年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在合同签订当日以转账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6个月)的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竞租人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同时包含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缺一不可),并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竞租人须具有近3年内(2019~2021年)在学校校园内经营经验或经营校外超市的经验。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竞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

    5. 竞租人须在正式营业前购买100万的相关商业保险,以防突发事故。

    6.承租方必须制定《校园内超市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保障制度;(3)商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7.不接受不遵守合同约定、成交后弃约的竞租人报名。

            8.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近3年内(2019~2021年)在学校校园内经营经验或经营校外超市经验的证明(如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发票、学校证明等);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无不良经营记录证明;

    7.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被执行人查询失信证明;

    8.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租金的承诺文件;

    9.如竞租成功后,在正式营业前购买100万的相关商业保险,以防突发事故的承诺文件;

    10. 承租方制定的《校园内超市经营方案》;

    11.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并将上述竞租所需提交材料的纸质版递交至交易所进行审核。
    报名材料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招租项目服务期限:20211018日—2023731日。租期到期,承租方须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否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搬出,不作任何补偿,因强制措施搬离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重新招租。

    3.经营范围规定为:日用百货(床上用品除外)、文体用品、预包装食品、桶装饮用水(学生、老师办公用)等。可经营新鲜水果,经营的水果必须是完整的无腐烂的,禁止将水果(如:西瓜、木瓜、柚子)切开分装经营。

    4.经营项目及行为规定:不得超出营业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不得用作住宿或其他用途;不得为学生充值手机话费、不得为学生手机充电,不得经营涉及洗衣、干洗等方面的业务;不得售卖无“QS”或“SC”标识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和“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得销售卫生部门禁止的商品;不得售卖散装食品、自制食品(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热狗等食品,也不允许火煮其它食品或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易燃易爆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的商品以及违禁物品。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销售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的刊物书籍。严禁向学生出售烟酒类、棋牌类、刀具、游戏点卡或类似的有价卡券。不得以诱导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帮学生领快递和网上代购,严禁赊账给学生。

    5.承租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账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向具备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食品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检验产品、产品批次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发票等复印件。

    6.在校园内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品牌应该为南宁市市场上常见的,商品价格应坚持微利原则,定价低于或等同于市内大型超市商品的定价(促销价除外);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标签。

    7.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营时段进行营业:

    1)工作日:早上600-710   900-930

                     中午1100-1430

                     下午1600-1900

                     晚上2130-2300

    2)周末、节假日:全天

    其它时段不得对学生营业,营业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活动(如时间有变动以学校通知为准)。

    8.承租方必须自主自行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或分租,不得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服从学校管理、监督,在特殊时期或开展大型活动时(如疫情防控期间、运动会、教学开放日等),按学校或上级要求做好卫生、消杀、安全、防疫等工作。

    10.学生用桶装饮用水按规定时间每天配送至教学楼一楼、老师办公用桶装饮用水配送至各办公室,学生用桶装饮用水由承租方征求学生意见统一价格,学生用桶装饮用水因量大且没有完全配送,故售价需低于市场价1-2元。根据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要求,承租方须在每个学期开学前对老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饮水机免费清洗消毒一次。

    11.出租方维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除出租方食堂中厅现有经营烤包、火腿、卤蛋、三角粽、糯米馍、 果汁、一些矿泉水牛奶外,不允许第三方在校园内销售零食及其他商品,对本条款有疑问的,欢迎现场考察。

    12.经营期间,承租方需装修包括水管电线的铺设等应先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且在安全和不影响房屋主要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责。因承租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未再续约的,其自行投资的固定装修物(不动资产)不能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含天花板装修,水电管线等)。

    1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同期内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且无造成出租方声誉与利益受损情况的,在合同期满承租方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并将承租的超市场地交回出租方后,出租方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反之,不退回或部分退回。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如出现经营不善而亏损时,完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因承租方中途自行退出的,其所交全部履约保证金将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回,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4.校园内超市的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额由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交纳。

    15.租金按半年交纳(即6个月为一个租赁半年),先付租金后经营。承租方必须在《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内超市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支付2021年1018日至2022417日(6个月)的租金,承租方不按约定付清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则视同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出租方不退还竞租保证金;此后承租方须于20224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22年418日至20221017日(6个月)的场地租金;202210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22年1018日至2023417日(6个月)的场地租金;20234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2023年418日至2023731日的租金。

    16.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安管理办法》,杜绝和防止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17.承租方应配合学校迎接上级的各种检查,及随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各种检查工作。

    18.超市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证后方可上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碍师生健康与活动的伤病的人员及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证期满未取得新的有效证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从业人员应微笑服务、文明服务,为师生创造温馨购物环境、提供温暖服务。

    19.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处置出售食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或其它有害昆虫,确保校园整洁。

    20.承租方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服从学校管理,合法经营,满足师生生活用品要求,保证按规定时间营业,不得超证、超时经营,必须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得哄抬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高于市场价。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由学校警告并勒令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学校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1.承租方必须按学校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校园内超市及门面卫生、消防等安全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如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的卫生、消防检查中出现卫生、消防不达标现象,由学校警告并勒令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学校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2.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如:健康证和培训证等。如出现违反现象,学校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3.承租方不得将校园内超市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非法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给予3-1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于非法经营造成的损失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24.承租方应按时结算校园内超市及门面的水电费,校园内超市工作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等费用及工资、购买各种险种均由承租方负责。

    25.承租方必须制定《校园内超市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保障制度;(3)商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如违反此条款,出租方有权终止出租合同并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提前预交的租金。

    26.超市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有发现违规者,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27.承租方独立承担经营活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和缴纳费用;完全承担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如食物中毒、工伤、财产设备损失等)的最终赔偿及法律责任。

    28.出租方每学期对校园内超市进行满意度调查,学生满意度达不到70%以上,承租方必须接受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一个月内学生满意度仍低于70%,出租方有权终止出租合同。

    29. 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额每半年前按时交清上个半年的费用。

    30.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出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期将场地移交出租方,如承租方不能如期将场地移交出租方,每逾期一天出租方按原合同日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31.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未尽事宜由租赁双方联系协商,并以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最终由广西民族中等专业学校解释。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同期内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且无造成出租方声誉与利益受损情况的,在合同期满承租方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并将承租的超市场地交回出租方后,出租方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给承租方。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1-10-13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事项

    1.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2.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处置办法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承诺》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不予退回其交纳的保证金。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实地勘察确认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信息发布终结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3299401009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7084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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