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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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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火车站—沙冲路区间(原沁苑公寓)零星地块位于朝阳洞路后巢派出所旁,地块总面积:1250㎡;可用面积约(即计租面积)1250㎡(见附件1),属于交运集团征收范围,地块为露天地块,地块形状规则,已硬化平整,已用实体墙围蔽,现为停车场。
二.本项目网络竞价有关须知: 1、本次资产出租的网络竞价为多轮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后的第3个工作日10:00开始。各竞买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买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注: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价组织方有权顺延竞价开始时间),如竞买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竞价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本次网络竞价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起始价的1%(具体金额以竞价页面为准); 2、本次网络竞价的起始价为本项目标的挂牌价; 3、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价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买人获得的竞价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具备唯一性,凡使用该账号及密码登陆即视为竞买人本人参与竞价,该竞买人所有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不得以非本人参与为由认为报价无效。竞价时间以竞价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登陆竞价平台,网络延迟等原因而不能按时报价、未报价或多出价等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买人应对其帐户安全负责,竞买人应在第一次登陆竞价平台成功后及时更换密码。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竞买人应对自己的帐户信息保密,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价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或未及时更换初始密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该账户及密码为竞买人在交易所参加竞价的唯一账户,竞买人应自行留存。如忘记密码,可自行在竞价平台登录页面找回; 6、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竞价期内充分出价; 7、各竞买人的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竞价交易终止,并对竞价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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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及其确定依据
(一)招租底价:首年租金单价为126.12元/㎡,5年租金:人民币802580.39元(大写:捌拾万零贰仟伍佰捌拾元叁角玖分),租金第一年至第三年不递增,第四年及以后的租金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 (二)招租底价拟定依据:以贵州和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黔和禧评报字(2025)第218号)的评估价格为挂牌出租底价。 (三)如现场开展充电业务,则参与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充电服务费分成原则为:第1年—第3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5%,第4年—第5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8%(充电服务费收入=充电收入—电费(含电损)—6‰交易手续费—12%促销活动费用),最终根据实际收益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成。充电桩如有其它盈利性质业务的收益,各方另行协商分成事宜。 二、租金收取方式 (一)租金采用预收方式,遵循先交后用原则。按每半年一次缴纳。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将半年的租金一次性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租赁期限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二)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从充电桩正式运营之日起每三个月的次月15日对账,对账当月承租人完成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支付,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首年租金的50%(以万元为单位向上取整),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二)待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15个工作日后,在承租人无违约且按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三)租赁期限内,若承租人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或损失,承租人应将不足部分和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三、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 1.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其他重要约定 (一)承租人明确知晓租赁标的物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知晓签订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权属及土地用途改变等所有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处罚、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的情况)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可开展地块利用,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根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条款,承租人的经营场地(包括结构及出入口等)须在重点保护区外且退距轨行区结构边线至少5米,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且经营场地内须预留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 (三)承租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项目的实施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审批后方可开展。 (四)项目相关实施及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须做好租赁标的物内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承租人自行办理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生态等相关手续。 (六)承租人在承租租赁标的物后的所有相应手续由承租人全权负责,因承租人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概与出租人无关;若由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七)承租人自行负责解决水、电接入等,如需出租人协调的,出租人提供必要协助。自交付日起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八)最终面积以附件1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双方有疑义时,以出租人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九)如因市政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租赁面积,或者拆除承租人所有建(构)筑物,出租人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租金按租赁面积增减的相应比例调整收取。 (十)如因市政规划建设等导致租赁标的物被征收,或因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不得或不能经营时,承租人须在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起30日(撤场最低时限,涉及高压设备)内自行负责完成租赁标的物内的清理撤场,租赁期限截止到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租金按当月实际计租天数计算,出租人退还剩余租赁期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征收的,相关征收补偿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处理,承租人不能对征收方案的内容提出异议和要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对征收产生的补偿事项主张权利,出租人享有所有征收补偿事项。 (十一)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十二)承租人承诺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日常的安全运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不得用作政府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十三)鉴于不可利用地块(如有)因周边地理环境等因素,无法用于开发经营。为了地块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须做好租赁标的物内的治安、安全、消防、卫生、生态等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不得影响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十四)承租人修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性工棚、构架必须牢固,防止脱离侵入地铁限界;严禁产生影响地铁运营的噪声、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有害垃圾; (十五)租用地距离地铁围蔽设施必须保留与市政道路接驳的地铁应急通道,应急通道标准须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要求。 (十六)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或本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生效后20日内,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标的物及固定装修和所有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的归属权移交出租人或拆除。若拆除需将施工方案报出租人审批备案,相关拆除、清渣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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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阳光产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阳光产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阳光产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阳光产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阳光产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报名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为阳光产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阳光产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项目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阳光产权对标的物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阳光产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阳光产权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阳光产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写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竞买说明与保证,并在报名时提交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2、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阳光产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上述意向方应在阳光产权通知中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阳光产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阳光产权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阳光产权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阳光产权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意向方已知悉通知内容。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文件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产权交易规则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阳光产权将按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阳光产权按照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竞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 阳光产权有权按照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阳光产权按照竞价文件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阳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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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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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招租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交易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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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火车站—沙冲路区间(原沁苑公寓)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 |
| 标的名称 | 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火车站—沙冲路区间(原沁苑公寓)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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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A8801439495 | 挂牌价格 | 15.765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1.首年租金单价为126.12元/㎡,5年租金:人民币802580.39元,租金第一年至第三年不递增,第四年及以后的租金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 2.租金采用预收方式,遵循先交后用原则。按每半年一次缴纳。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将半年的租金一次性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租赁期限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3.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从充电桩正式运营之日起每三个月的次月15日对账,对账当月承租人完成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支付,特殊情况双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6-09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8-18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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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一.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火车站—沙冲路区间(原沁苑公寓)零星地块位于朝阳洞路后巢派出所旁,地块总面积:1250㎡;可用面积约(即计租面积)1250㎡(见附件1),属于交运集团征收范围,地块为露天地块,地块形状规则,已硬化平整,已用实体墙围蔽,现为停车场。
二.本项目网络竞价有关须知: 1、本次资产出租的网络竞价为多轮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后的第3个工作日10:00开始。各竞买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买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注: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价组织方有权顺延竞价开始时间),如竞买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竞价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本次网络竞价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起始价的1%(具体金额以竞价页面为准); 2、本次网络竞价的起始价为本项目标的挂牌价; 3、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价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买人获得的竞价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具备唯一性,凡使用该账号及密码登陆即视为竞买人本人参与竞价,该竞买人所有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不得以非本人参与为由认为报价无效。竞价时间以竞价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登陆竞价平台,网络延迟等原因而不能按时报价、未报价或多出价等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买人应对其帐户安全负责,竞买人应在第一次登陆竞价平台成功后及时更换密码。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竞买人应对自己的帐户信息保密,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价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或未及时更换初始密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该账户及密码为竞买人在交易所参加竞价的唯一账户,竞买人应自行留存。如忘记密码,可自行在竞价平台登录页面找回; 6、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竞买人应尽量在竞价期内充分出价; 7、各竞买人的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竞价交易终止,并对竞价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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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5.765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其他 每半年支付一次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移交条件
出租标的物按现状交付,现状为: (一)出租标的物内无杂物堆放,出租标的物已进行简单硬化处理。 (二)地块均为露天地块,有实体墙围蔽,现为停车场。 (三)出租标的物内无水电接入,承租人须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物内的设备设施的申请和承建,相关设备设施由承租人负责日常运营及维护。上述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确因市政、公共交通项目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移交的,待达到项目移交条件时开展移交工作。 (五)根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的规定,按规定退距5米后,在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地块进行开发利用。 二、租赁用途 承租人可用于开展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洗车场等相关业务,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等业态。如需改变经营用途,须事先向出租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承租人自行向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报审手续,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同时,承租人须负责做好租赁标的物在文明城市创建、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本项目需现场踏勘,并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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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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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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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3.现场踏勘确认书。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租金及其确定依据
(一)招租底价:首年租金单价为126.12元/㎡,5年租金:人民币802580.39元(大写:捌拾万零贰仟伍佰捌拾元叁角玖分),租金第一年至第三年不递增,第四年及以后的租金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 (二)招租底价拟定依据:以贵州和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黔和禧评报字(2025)第218号)的评估价格为挂牌出租底价。 (三)如现场开展充电业务,则参与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充电服务费分成原则为:第1年—第3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5%,第4年—第5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8%(充电服务费收入=充电收入—电费(含电损)—6‰交易手续费—12%促销活动费用),最终根据实际收益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成。充电桩如有其它盈利性质业务的收益,各方另行协商分成事宜。 二、租金收取方式 (一)租金采用预收方式,遵循先交后用原则。按每半年一次缴纳。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将半年的租金一次性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租赁期限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二)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从充电桩正式运营之日起每三个月的次月15日对账,对账当月承租人完成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支付,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首年租金的50%(以万元为单位向上取整),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二)待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15个工作日后,在承租人无违约且按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三)租赁期限内,若承租人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或损失,承租人应将不足部分和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三、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 1.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其他重要约定 (一)承租人明确知晓租赁标的物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知晓签订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权属及土地用途改变等所有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处罚、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的情况)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可开展地块利用,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根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条款,承租人的经营场地(包括结构及出入口等)须在重点保护区外且退距轨行区结构边线至少5米,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且经营场地内须预留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 (三)承租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项目的实施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审批后方可开展。 (四)项目相关实施及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须做好租赁标的物内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承租人自行办理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生态等相关手续。 (六)承租人在承租租赁标的物后的所有相应手续由承租人全权负责,因承租人经营、管理、建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概与出租人无关;若由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七)承租人自行负责解决水、电接入等,如需出租人协调的,出租人提供必要协助。自交付日起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八)最终面积以附件1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双方有疑义时,以出租人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九)如因市政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租赁面积,或者拆除承租人所有建(构)筑物,出租人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租金按租赁面积增减的相应比例调整收取。 (十)如因市政规划建设等导致租赁标的物被征收,或因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不得或不能经营时,承租人须在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起30日(撤场最低时限,涉及高压设备)内自行负责完成租赁标的物内的清理撤场,租赁期限截止到出租人发出撤场通知之日,租金按当月实际计租天数计算,出租人退还剩余租赁期租金,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征收的,相关征收补偿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处理,承租人不能对征收方案的内容提出异议和要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对征收产生的补偿事项主张权利,出租人享有所有征收补偿事项。 (十一)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肢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十二)承租人承诺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日常的安全运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不得用作政府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十三)鉴于不可利用地块(如有)因周边地理环境等因素,无法用于开发经营。为了地块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须做好租赁标的物内的治安、安全、消防、卫生、生态等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不得影响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十四)承租人修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性工棚、构架必须牢固,防止脱离侵入地铁限界;严禁产生影响地铁运营的噪声、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有害垃圾; (十五)租用地距离地铁围蔽设施必须保留与市政道路接驳的地铁应急通道,应急通道标准须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要求。 (十六)在租赁期满前20日内或本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生效后20日内,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将租赁标的物及固定装修和所有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的归属权移交出租人或拆除。若拆除需将施工方案报出租人审批备案,相关拆除、清渣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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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13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8-18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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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1.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需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剩余金额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所可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租方或本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招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招租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 三、本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四、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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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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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照出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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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产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阳光产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阳光产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阳光产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阳光产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阳光产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报名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为阳光产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阳光产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项目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阳光产权对标的物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阳光产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阳光产权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阳光产权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写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竞买说明与保证,并在报名时提交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2、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阳光产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上述意向方应在阳光产权通知中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阳光产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阳光产权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阳光产权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阳光产权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阳光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意向方已知悉通知内容。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文件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产权交易规则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阳光产权将按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阳光产权按照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竞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 阳光产权有权按照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阳光产权按照竞价文件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阳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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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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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招租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交易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交易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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