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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拟募集金额 | 9,000 万元 | ||||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2476.0682万元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否 |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24.1%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陈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591-87276322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许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591-87809323 | ||||
| 受托机构 | —— | ||||||
| 增资企业名称 |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所属地区 | 福建 厦门市 思明区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260097064L |
| 注册资本 | 7,800万人民币 |
| 股本总额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良东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90人 其中:在岗 190人,离退 0人 |
| 经营范围 | 1、交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进行与交通相关的各类行业的投资经营和土地综合开发经营;2、批发、零售金属材料、矿产品、百货、纺织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材料(不含化学危险物品);3、机械电子设备租赁;4、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农副产品收购(不含粮食);6、生产、加工化工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 |
| 增资企业简介 | 增资企业前身为厦门新立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注册资本780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控股公司。2013年4月27日经股东会决议,厦门新立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新立基公司成立之初以沥青贸易为主。2008年为丰富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开始生产改性沥青、乳化沥青等产品。自2012年新立基公司在业务流程上进行再造,以公司总部为公司运营中心,实现对道路沥青业务的统一管理,并加大了物流仓储基地建设,从单纯的贸易加工模式向供应服务模式转型。新立基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本着“专业化、实业化、品牌化”的经营方向和顺应国内道路交通建设市场的需求,针对专业沥青的加工及仓储拥有八项实用新型专利,“新立基”商标先后荣获“厦门市著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
本次增资扩股,C类投资者与A类、B类投资者同时引进。若A类、B类投资者均没有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则C类也不同步引进,但不影响D类投资者引进;若D类投资者没有参与,均不影响其他类投资者的引进。在实施过程中,若上述某一类投资者未能征集成功、放弃投资或者应当经过批准但未获得批准的,则已征集到的投资者在新立基公司对应的股份数仍按其认购金额与最终每股成交价计算,交投公司及港务集团在新立基公司对应的股份数均保持不变,所有股东的股份比例按照实际新增后的注册资本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A、B、D三类投资者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分部公开挂牌征集,入股价格按照挂牌交易结果确定,且不得低于本次增资经评估备案的最低价格。C类投资者在有权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引进,入股价格按照进场交易的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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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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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A类战略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经济类型为民营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契合企业市场区域发展需要,能在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主市场福建与江西之外的区域拓展提供助益作用;
(4)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的沥青供应链业务原则上不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如有竞争关系,销售收入来源于排名前三位的销售区域不与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主市场福建与江西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B类战略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经济类型为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公司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沥青供应链业务下游行业,具备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4)具有近三年省内外中标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D类财务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交通类产业基金,企业性质为具有国有出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
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基金总规模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不低于8年;
⑶ 单个在投项目的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交易须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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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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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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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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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标的名称 |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
| 项目编码 | G62019FJ1000002 | 拟募集金额(挂牌价格) | 9,00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11-20 |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2476.0682万元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02-26 |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24.1%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否 | |||||
| 增资企业简况 | ||||||||||||||||||||||||||||||||||||||||||||||||||||||
|---|---|---|---|---|---|---|---|---|---|---|---|---|---|---|---|---|---|---|---|---|---|---|---|---|---|---|---|---|---|---|---|---|---|---|---|---|---|---|---|---|---|---|---|---|---|---|---|---|---|---|---|---|---|---|
|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增资企业名称 | 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 所属地区 | 福建 厦门市 思明区 | |||||||||||||||||||||||||||||||||||||||||||||||||||||
| 增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260097064L | |||||||||||||||||||||||||||||||||||||||||||||||||||||
| 注册资本 | 7,800万 人民币 | |||||||||||||||||||||||||||||||||||||||||||||||||||||
| 股本总额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良东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190人 其中:在岗 190人,离退 0人 | |||||||||||||||||||||||||||||||||||||||||||||||||||||
| 经营范围 | 1、交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进行与交通相关的各类行业的投资经营和土地综合开发经营;2、批发、零售金属材料、矿产品、百货、纺织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材料(不含化学危险物品);3、机械电子设备租赁;4、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农副产品收购(不含粮食);6、生产、加工化工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 | |||||||||||||||||||||||||||||||||||||||||||||||||||||
| 增资企业简介 | 增资企业前身为厦门新立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注册资本780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控股公司。2013年4月27日经股东会决议,厦门新立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新立基公司成立之初以沥青贸易为主。2008年为丰富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开始生产改性沥青、乳化沥青等产品。自2012年新立基公司在业务流程上进行再造,以公司总部为公司运营中心,实现对道路沥青业务的统一管理,并加大了物流仓储基地建设,从单纯的贸易加工模式向供应服务模式转型。新立基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本着“专业化、实业化、品牌化”的经营方向和顺应国内道路交通建设市场的需求,针对专业沥青的加工及仓储拥有八项实用新型专利,“新立基”商标先后荣获“厦门市著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 | |||||||||||||||||||||||||||||||||||||||||||||||||||||
| 增资前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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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2018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126,121.69 | 3,402.58 | 2,523.43 |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61,638.22 | 33,316.15 | 28,322.07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 | |||||||||||||||||||||||||||||||||||||||||||||||||||||
| 备注 | —— | |||||||||||||||||||||||||||||||||||||||||||||||||||||
| 2017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101,055.09 | 4,661.46 | 3,461.6 |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57,979.52 | 32,184.86 | 25,794.67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 | |||||||||||||||||||||||||||||||||||||||||||||||||||||
| 备注 |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2019-09-30 | 103,375.11 | 2,847.88 | 2,115.15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年报 | 75,178.5 | 45,741.29 | 29,437.22 | |||||||||||||||||||||||||||||||||||||||||||||||||||
| 备注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增资扩股,C类投资者与A类、B类投资者同时引进。若A类、B类投资者均没有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则C类也不同步引进,但不影响D类投资者引进;若D类投资者没有参与,均不影响其他类投资者的引进。在实施过程中,若上述某一类投资者未能征集成功、放弃投资或者应当经过批准但未获得批准的,则已征集到的投资者在新立基公司对应的股份数仍按其认购金额与最终每股成交价计算,交投公司及港务集团在新立基公司对应的股份数均保持不变,所有股东的股份比例按照实际新增后的注册资本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A、B、D三类投资者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分部公开挂牌征集,入股价格按照挂牌交易结果确定,且不得低于本次增资经评估备案的最低价格。C类投资者在有权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引进,入股价格按照进场交易的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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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参与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若全部成功,则增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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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拟募集金额 | 9,000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增资达成条件 本次增资应至少引入A类或B类中的一类投资者,且C类投资者同步引入,A类、B类均没有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的,则C类也不同步引入,但不影响D类投资者引入。确定的最终投资者按照本次增资扩股要求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即达成增资条件。 2、增资终止条件 ⑴ 如出现A类B类战略投资者与D类财务投资者都未能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变化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叫停等因素,则本次增资行为终止。如有征集到A、B、D类任一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则本次增资行为正常进行。 ⑵ 其他因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当终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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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A类战略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经济类型为民营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契合企业市场区域发展需要,能在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主市场福建与江西之外的区域拓展提供助益作用;
(4)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的沥青供应链业务原则上不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如有竞争关系,销售收入来源于排名前三位的销售区域不与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主市场福建与江西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B类战略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经济类型为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公司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沥青供应链业务下游行业,具备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4)具有近三年省内外中标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D类财务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交通类产业基金,企业性质为具有国有出资背景的有限合伙企业;
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基金总规模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不低于8年;
⑶ 单个在投项目的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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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9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0-02-26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 账户信息 | ||||||||||||||||||||||||||||||||||||||||||||||||||||||
| 账户名称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分部 | |||||||||||||||||||||||||||||||||||||||||||||||||||||
| 开户行 | 建设银行厦门上李支行 | |||||||||||||||||||||||||||||||||||||||||||||||||||||
| 账号 | 35101527001052500828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监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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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2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以上 | 其他竞争性方式(密封式报价) | |||||||||||||||||||||||||||||||||||||||||||||||||||||
| 其他披露信息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新立基公司拟利用本次增资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企业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投入新产品的研发及用于与公司未来转型升级目标相契合的并购项目,具体资金的使用将根据实际增资金额的到位情况进行调整。 | |||||||||||||||||||||||||||||||||||||||||||||||||||||
| 遴选方案 |
本项目采用密封式报价的方式选择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意向投资者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具体规则如下: 1.分类确定认购人。A、B、D三类投资按照报价最高的意向投资者作为所在类别的认购人,如果某类投资者仅有一名意向投资者报价,则该投资者作为该类投资的认购人。若各类投资者中的最高报价出现两名及以上的意向投资者,则以意向投资者的保证金先到达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分部指定银行账户者作为该类投资的认购人。 2.在最终每股认购价格确定之后,如果所在类别最高报价低于算术平均后确定的价格造成该类别最高报价者放弃认购的,应按报价由高到低(报价相同的按保证金到达先后排序)依次询问该类投资标的其余意向投资者是否接受增资入股价格并接受成为新的认购人,直至确定所在类别投资的最终认购人。若该类投资者均放弃认购的,则宣告该类别投资认购失败。由于所在类别最高报价低于算术平均后确定的价格造成该类别报价者放弃认购的,不没收该放弃认购投资者的保证金(报价不低于算术平均后确定的价格而放弃认购的投资者,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3.每股认购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遴选方式确定A、B、D三类投资最高报价认购人之后,本次增资扩股的价格按照A、B、D三类投资最高报价认购人的算术平均价格确定,即本次增资入股价格=(A类最高报价+B类最高报价+D类最高报价)/3。价格形成之后,本次增资的价格不因认购资金总额的调整而变动。 若A、B、D类投资中的一类因无人报价认购而未征集到合格投资人的,则成交价格以另二类投资最高报价认购人的算术平均价格确定;若A、B、D类投资中的两类因无人报价认购而未征集到合格投资人的,则成交价格以另一类有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确定。 若A、B、D类投资中的一类或两类因报价后放弃认购而未征集到合格投资人的,则成交价格仍以A、B、D三类投资最高报价认购人的算术平均价格确定。 4.员工投资者的价格形成机制:员工持股平台的入股价格按照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确定。
5.中选投资者的确定方式:通过上述遴选方式和投资者价格形成机制确定的认购人作为候选投资者将报增资企业审批,最终的中选投资者以新立基公司的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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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方案 |
1.增资方案 本次混改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资后的股本(注册资本)不超过102,760,682元(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及股份比例根据最终增资情况确定)。 本次增资扩股拟引入A、B、C、D四类投资者,其中A、B两类投资为民营战略投资者,C类投资者为新立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D类投资者为交通类产业基金。本次增资扩股采取A、B、C、D四类投资者认购金额固定的方式开展,即A类投资者认购金额固定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B类投资者认购金额固定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C类投资者认购金额固定为人民币29,841,702.13元(本次实际到位资金以最终员工持股平台登记确认为准, 未实际到资部分作为预留给后续具备持股条件的员工),D类投资者认购金额固定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所有投资者最终认购股份数及股份比例以最终的每股认购价进行计算。
2.增资方案的调整 本次增资扩股,C类投资者与A类、B类投资者同时引进。若A类、B类投资者均没有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则C类也不同步引进,但不影响D类投资者引进;若D类投资者没有参与,均不影响其他类投资者的引进。在实施过程中,若上述某一类投资者未能征集成功、放弃投资或者应当经过批准但未获得批准的,则已征集到的投资者在新立基公司对应的股份数仍按其认购金额与最终每股成交价计算,交投公司及港务集团在新立基公司对应的股份数均保持不变,所有股东的股份比例按照实际新增后的注册资本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A、B、D三类投资者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分部公开挂牌征集,入股价格按照挂牌交易结果确定,且不得低于本次增资经评估备案的最低价格。C类投资者在有权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引进,入股价格按照进场交易的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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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条件 |
1. 增资款项及支付
所有投资者应在战略投资者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与新老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所有投资者在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增资款,但员工投资者预留股权的出资金额在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5年内缴足。标的公司在增资款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审验,验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锁定期
本次增资扩股新引入的A、B和D类投资者所持股权锁定期为36个月,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在锁定期届满前,新股东所持股权不得转让、质押等。
3.治理结构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荐5名,董事长由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A、B类投资者各推荐一名,其他投资者不推荐董事。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管理层: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监事会:成员3名,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荐2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厦门新立基股份公司提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4.过渡期损益
过渡期间(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日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之间)的损益由原股东享有和承担,工商变更当月的损益由新老股东享有和承担。
5.其他增资条件以招商文件和投融资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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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增资相关其他条件 |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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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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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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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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