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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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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简介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盛北路7号F座2层201,建筑面积3362.9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797.71㎡,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565.25平方米,建于2011年,钢混结构,南北朝向,通风采光一般,未装修,外墙干挂石材,内墙、顶棚、地面为毛面,玻璃幕墙断桥铝合金窗,5部电梯,一部上下扶梯,商业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属于万力综合商贸城,两面临街。目前,商贸城整体物业服务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责有偿服务;采暖期供热由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有偿供热。 二、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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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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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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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评估对象暂未办理房产证,权属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07227)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内06执恢132号)确定。 (二)抵押情况 本次评估中,委估房地产均未涉及抵押担保事项。 (三)评估对象建筑面积、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均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07227)。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出租用途:仅用于商业和餐厅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经营规划允许项目以外的经营业务。 (二)出租期限:九年。 (三)免租期:装修期免收租金6个月,装修期在租赁的第一个年度执行,计入租赁期。具体免交月度由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协商。 (四)资产现状:目前为空置,清水。 (五)租金递增方式合同期限内第一、二、三、四、五年的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六、七年的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8%,第八、九年的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12%。 (六)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 1、租金支付按年【十二个月】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年除装修期免收租金六个月外应缴的六个月租金,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此后,承租方应在每期租金届满前的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一期的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向承租方开立票据。租金中不包含物业服务费、水电费、集中供热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等其他费用。若逾期支付租金,承租方应按照欠付租金额0.6‰的标准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逾期30日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还应当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合同》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10%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备注:免租期(不计租金)在租赁期的第一个年度执行) (七)其他费用及承担方式 1、本次出租标的与万力综合商贸城为同一楼宇,委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为4.5元/㎡/月。租赁期内,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协议,承租方若对相关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有意见建议,可根据市场公允原则并结合该意见建议自行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承租方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最终确定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2、承租方应自行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含损耗分摊部份)、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车位费、集中供热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如有燃气使用需求,由承租方自行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并承担相关费用。 3、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收取本合同未列出项目费用,但与本房屋有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5、承租方在承租期和装修期内产生的装饰装修费、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通讯、光纤费、垃圾清运费、污水排放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出租方代扣代缴上述费用后,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代缴发票、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6、如以上费用由出租方代缴或垫付,则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若逾期支付,承租方应按照欠付金额0.6‰的标准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导致出租方被相关部门收取罚款、滞纳金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八)房屋的交付、返还及验收
1、出租方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完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承租方。
(九)本次招租涉及的相关税、费及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其他内容详见《资产租赁合同》、《资产信息表》、《安全责任协议》等
(十一)出租标的查看联系方式 (十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出租方、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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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5万元;
3、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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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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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盛北路7号F座2层201商业房产整体招租 |
标的名称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盛北路7号F座2层201商业房产整体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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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19A191065919 | 出租底价 | 48.427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48.4272万元为首年租金价格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2-1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5-19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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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标的简介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盛北路7号F座2层201,建筑面积3362.9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797.71㎡,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565.25平方米,建于2011年,钢混结构,南北朝向,通风采光一般,未装修,外墙干挂石材,内墙、顶棚、地面为毛面,玻璃幕墙断桥铝合金窗,5部电梯,一部上下扶梯,商业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属于万力综合商贸城,两面临街。目前,商贸城整体物业服务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责有偿服务;采暖期供热由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有偿供热。 二、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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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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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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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1-09-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11-2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48.4272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48.427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48.4272万元为首年租金价格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次招租,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且双方对合同执行无异议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承租方因违反合同执行条款造成损失,出租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全部或作价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由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无损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毁的应当修复完好)按出租方要求将本物业交还给出租方;
(2)承租方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情形,或虽然有违约情形但已经得到出租方的豁免或者承租方已对违约行为进行了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
(3)承租方已结清全部使用租赁资产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租金、水、电、气、房屋占用、物业管理等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物业移交手续并取得物业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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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9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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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须承诺: 1、在承租资产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的利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改变资产现有建筑主体结构; 2、在承租资产后保证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将承租资产以联营或合伙等方式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变相交付他人使用; 3、承租方根据需要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的,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承租方还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未满足前述同意、备案、审批条件的,承租方不得自行装修; 4、不得将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 5、在承租资产后,对资产所属建筑进行装修的,有关装修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保证装修结果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6、自《房屋租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承租方是该房的实际管理人,在租赁期间无论是装修、日常运营使用等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承租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在室内摔倒,高空抛物等导致的安全后果),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承租方因经营需要的各项专项经营性服务项目(如:燃气接入、经营范围拓展等)申请使用由承租方负责与相关行政部门和管理企业(部门)协商自行办理,并负责缴纳相关支出费用。 8、租赁期限届满后,除继续续租外,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的基础设备、装饰装修工程(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无偿交付出租方; 9、本次出租资产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0、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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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5万元;
3、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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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评估对象暂未办理房产证,权属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07227)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内06执恢132号)确定。 (二)抵押情况 本次评估中,委估房地产均未涉及抵押担保事项。 (三)评估对象建筑面积、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均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07227)。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出租用途:仅用于商业和餐厅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经营规划允许项目以外的经营业务。 (二)出租期限:九年。 (三)免租期:装修期免收租金6个月,装修期在租赁的第一个年度执行,计入租赁期。具体免交月度由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协商。 (四)资产现状:目前为空置,清水。 (五)租金递增方式合同期限内第一、二、三、四、五年的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六、七年的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8%,第八、九年的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12%。 (六)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 1、租金支付按年【十二个月】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首年除装修期免收租金六个月外应缴的六个月租金,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此后,承租方应在每期租金届满前的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一期的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向承租方开立票据。租金中不包含物业服务费、水电费、集中供热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等其他费用。若逾期支付租金,承租方应按照欠付租金额0.6‰的标准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逾期30日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还应当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赁合同》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10%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备注:免租期(不计租金)在租赁期的第一个年度执行) (七)其他费用及承担方式 1、本次出租标的与万力综合商贸城为同一楼宇,委托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为4.5元/㎡/月。租赁期内,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协议,承租方若对相关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有意见建议,可根据市场公允原则并结合该意见建议自行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承租方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最终确定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2、承租方应自行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含损耗分摊部份)、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垃圾处理费、车位费、集中供热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如有燃气使用需求,由承租方自行向燃气供应方申请供气并承担相关费用。 3、与承租方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收取本合同未列出项目费用,但与本房屋有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5、承租方在承租期和装修期内产生的装饰装修费、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通讯、光纤费、垃圾清运费、污水排放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出租方代扣代缴上述费用后,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代缴发票、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6、如以上费用由出租方代缴或垫付,则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若逾期支付,承租方应按照欠付金额0.6‰的标准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导致出租方被相关部门收取罚款、滞纳金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八)房屋的交付、返还及验收
1、出租方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完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承租方。
(九)本次招租涉及的相关税、费及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其他内容详见《资产租赁合同》、《资产信息表》、《安全责任协议》等
(十一)出租标的查看联系方式 (十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出租方、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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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5-1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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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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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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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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