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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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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型:物权 标的资产: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99号6,101.96平米商业房产。 资产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99号的面积为6101.96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其中一楼1427.98平米,二楼整层2748.01平米,三层整层1925.97平米。资产位于二环边,紧贴二环高架,四方往来便利,商业形态为以餐饮、休闲、娱乐、便利购物为主,依托昭觉寺商圈片区常住人口的中高档消费支撑,商业繁华度较好。 该地段区位优势明显,旁边城投资管正在兴建商业广场,即将封顶,未来修建成功之后引流作用强大。区域内人口素质较高,人文环境较好。有龙城、青龙小区等中高档楼盘,居住聚集度较高。附近有即将建成的商业广场,随着商业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商业配套设施利用环境会更好。 该标的物已获抵债裁定裁定,暂未办理过户。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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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转让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1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2 若标的债权中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转让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标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受让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2.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4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5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6 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2.7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8 担保/保证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保证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保证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情形; 2.9 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2.10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11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12 转让方可能无法享有对该标的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前述交割日后该标的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也无法享有; 2.13转让方可能无法享有前手权利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也无法享有前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2.14标的债权项下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其他债权人多次查封,轮候查封,实际已灭失、产权不清、住宅无法处置变现、抵押房产、土地无法在房管、国土部门查询到相关信息、对外出租、抵押房产对外出售且买受人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欠付工程建设款等影响处置的不利因素; 2.15部分标的债权项下无借据或其他支付凭证; 2.1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或附属权利可能存在其他不能被实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转让方除扣收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外,还有权选择:(a)解除相关协议,立即收回标的债权或直接认定标的债权不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应另行向转让方支付相关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受让方应予补足;(b)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受让方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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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报名须知》是依据相关交易规则、第四产权交易规则等制订,报名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报名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资产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标的转让活动的各当事人须遵守本报名须知、第四产权公示的所有规则和协议。 三、本次标的转让先进行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所会举行采用协议转让或者“集中竞价”方式确定最终的买受人。本所会在公告期结束后根据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针对性制定后续交易方式和时间。 四、本标的所披露的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料,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报名人在报名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报名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报名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本标的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所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亦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五、确认受让方后,本公司会组织转、受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受让方自行或者委托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其中所涉及的税费承担方式,以公告为准或咨询本公司工作人员。 六、报名人应当遵守本报名须知,不得阻挠其他报名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凡发现报名及竞价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向第四产权平台举报。举报电话:028-64938844。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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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甘洛县佳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名称 | 甘洛县佳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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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A0E61174536 | 挂牌价格 | 面议 | ||||
价格说明 | 无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5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07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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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转让方介绍: 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融信”)成立于2016年8月。股东为穗甬控股有限公司(77.85%)、珠海汇智长胜企业(有限合伙)(14.775)、珠海锦绣君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38%),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穗甬融信专注于不良资产投资,立足上海,辐射全国,现已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专业化不良资产投资运营平台。 资产包介绍: 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3户不良债权和实物资产是由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债权本息合计66,232.06万元,资产类型为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等,资产分布于成都、广汉、自贡、西安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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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交易类型:物权 标的资产: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99号6,101.96平米商业房产。 资产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99号的面积为6101.96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其中一楼1427.98平米,二楼整层2748.01平米,三层整层1925.97平米。资产位于二环边,紧贴二环高架,四方往来便利,商业形态为以餐饮、休闲、娱乐、便利购物为主,依托昭觉寺商圈片区常住人口的中高档消费支撑,商业繁华度较好。 该地段区位优势明显,旁边城投资管正在兴建商业广场,即将封顶,未来修建成功之后引流作用强大。区域内人口素质较高,人文环境较好。有龙城、青龙小区等中高档楼盘,居住聚集度较高。附近有即将建成的商业广场,随着商业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商业配套设施利用环境会更好。 该标的物已获抵债裁定裁定,暂未办理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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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1.原债权收购时点债权金额(万元) 本金:9996.38;利息:4652.74;费用:;本息合计:14649.12。 抵押担保: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99号1栋1层2、3/4/6/7号、2层整层、3层整层共6101.96平米商业房产。2.该标的物已获抵债裁定裁定,暂未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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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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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面议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的交易款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合同。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或要求平台扣收除交易服务费以外的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签订相关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如相关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相关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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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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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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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转让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1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2 若标的债权中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转让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标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受让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2.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4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5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6 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2.7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8 担保/保证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保证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保证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情形; 2.9 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2.10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11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12 转让方可能无法享有对该标的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前述交割日后该标的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也无法享有; 2.13转让方可能无法享有前手权利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也无法享有前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2.14标的债权项下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其他债权人多次查封,轮候查封,实际已灭失、产权不清、住宅无法处置变现、抵押房产、土地无法在房管、国土部门查询到相关信息、对外出租、抵押房产对外出售且买受人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欠付工程建设款等影响处置的不利因素; 2.15部分标的债权项下无借据或其他支付凭证; 2.1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或附属权利可能存在其他不能被实现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转让方除扣收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外,还有权选择:(a)解除相关协议,立即收回标的债权或直接认定标的债权不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应另行向转让方支付相关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受让方应予补足;(b)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协议,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受让方还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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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无需交纳 | |||||||||||
保证金说明 | 保证金买受双方自行协商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3-0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保证金由买、受双方自行协商缴纳;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缴纳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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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811100101390005433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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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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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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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顾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16273685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田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17308061204 | ||||||||||
交易须知 | |||||||||||||
一、本《报名须知》是依据相关交易规则、第四产权交易规则等制订,报名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报名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资产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标的转让活动的各当事人须遵守本报名须知、第四产权公示的所有规则和协议。 三、本次标的转让先进行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所会举行采用协议转让或者“集中竞价”方式确定最终的买受人。本所会在公告期结束后根据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针对性制定后续交易方式和时间。 四、本标的所披露的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料,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报名人在报名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报名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报名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本标的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所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亦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五、确认受让方后,本公司会组织转、受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受让方自行或者委托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其中所涉及的税费承担方式,以公告为准或咨询本公司工作人员。 六、报名人应当遵守本报名须知,不得阻挠其他报名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凡发现报名及竞价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向第四产权平台举报。举报电话:028-64938844。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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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略 |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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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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