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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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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标的:“闽投霞浦1号”80米半潜式养殖平台招租,租赁期限14年(签订《养殖平台交接确认书》之日为起租日)。年固定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20万元(含税价)。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开始,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即一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年支付一次租金。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后6个月内支付;第二期开始先付后用,且应在每个周期年开始后的15日内支付当期的租金。 租金构成:年租金=年固定租金+管理费。本次竞价为年固定租金,管理费按《管理费协议》约定据实支付。 1、年固定租金 (1)年固定租金额按年固定租金成交价收取。 (2)租赁期内年固定租金额调整。 年固定租金计算中已包含并扣减出租方已申领取得的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及福建省补助资金的计算结果。租赁运营期间,如出租方继续申领获得的中央、省、市、县及其他推广深远海养殖装备奖补资金,待资金拨付到位后的后续每期租金在已定租金基础上每期减少X/m。X为出租方当期实际获得的补助金额,m=20-已支付租金期数(例如已支付3期租金,则m=17)。 以上各项租金调整以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必要时可提供相应佐证。 2、管理费 承租方除支付年固定租金外,另按出租方书面通知书列示的管理费金额于出租方取得采购服务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逾期支付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须按应付而未付管理费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租赁期间,承租方同意按年支付海域使用权租金(海域使用权663.68亩)。以出租方取得的霞浦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海域使用权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签订的《养殖海域租赁合同》为准,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海域使用范围内新增深远海养殖平台或深水网箱,则按平台或网箱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另行支付海域租金,租金标准按2000元/亩收取。并于出租方支付海域使用权租金后15日内以管理费协议约定的方式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当期管理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出租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1、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的养殖平台所有权由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采用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半潜式养殖平台技术,由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截至本租赁方案发布日,养殖平台已取得中国船级社《入级证书》并投放至指定海域,具备租赁运营条件。 本次租赁装备的配套海域位于霞浦县海岛乡西洋岛北测海域,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霞浦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投放区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面积663.68亩),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海域使用范围内新增深远海养殖平台或深水网箱,则按平台或网箱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另行支付海域租金,租金标准按2000元/亩收取。 2、风险提示: (1)承租方总的租赁成本并不固定,按照租金及管理费的约定,承租方除需支付此次竞租报价的固定租金外,还需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承担其他支出; (2)本次租赁的装备相关情况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项目租赁合同》。最终的平台状况以租赁时现状交付以及交付的完工图纸(技术资料)、设备证书(设备资料)为准。 (3)养殖平台已通过船级社检验,已取得船级社入级证书。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用途:水产品的深海养殖、科技研发、经营销售等。 四、竞租人或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 2、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属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具有三年以上渔业行业经验。 5、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2024、2025择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报告。 6、竞租人应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由股东、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自然人(若有)均应为《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管理费协议、补充协议中债务人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3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或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养殖平台交付确认:竞租成功后的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交接确认书》,无重大影响租赁安全、运营的情形或不可抗力情况下承租方拒不签署的,仍视为双方已完成养殖平台交接工作,逾期未签订则视为严重违约的行为,每逾一日,承租方需按年固定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装备维保、保险: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负责购买养殖平台的维保服务(包括船体、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修、更换等)。承租方应在项目起租日后2个月内,根据保养手册以及运营情况遴选合适的维保服务商,经出租方确认后予以实施,保证对养殖平台及其机器、设备、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维持养殖平台船级检验并保持其他证书始终有效;不在约定时限内启动维保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保合作商并确定维保方案。上述维保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出租方书面通知支付相应管理费。 出租方负责养殖平台为降低装备硬件损失的船舶险或财产险及附加险的选择服务商(养殖保险、渔获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与养殖平台生产运营相关的保险由承租方自行投保、自负费用)。由出租方与保险服务商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承租方应按出租方书面通知支付相应管理费。 3、安全生产: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本养殖平台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准,并确保出租方不因此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损失。若因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则由出租方承担责任或向第三方进行索赔追究责任。 4、管理费收取:承租方除支付年固定租金外,同意据实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租赁期间出租方实际支付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按年计算的费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实际支付的航标维护费、平台维保费、检验费、保险费、海域使用金、网衣维护、更换等相关费用以及因承租方怠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属于维保、保险范围内的更新设备费用等(以双方签订的管理费协议为准)。 5、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及其它应承担的支出等,以及因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应支付给出租方的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如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6、养殖平台使用: (1)装备租赁运营总体原则。租赁期内,除约定事项及承租方实施的相关事项将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出租方不干涉承租方经营模式和经营方式;承租方实施的可能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承租方应及时事前报告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同时应采取措施将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出租方利益不受损害;出租方每年对平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本装备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及其它生产经营产生的全部责任,自担养殖和文旅业务运营风险,自行承担网衣清洗支出。承租方自行办理运营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海上餐饮等养殖、文旅运营所需的相关证件,需要出租方配合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要自行负责水、电、卫生等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将本租赁运营项目连同其它与出租方无关联项目(若有)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出租方将本装备项目连同其它与承租方无关联项目(若有)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且申报项目与承租方申报项目不冲突的,承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若申报项目需双方联合申报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共享申报成果。 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障养殖海域使用权的完整清晰,不另作他用,不得拆分租赁或不得拆分另作他用。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前由出租方办理续期手续,保障承租方合法使用。租赁期间出租方同意许可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所有的海域使用权从事养殖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确保养殖平台及平台投放海域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或承包等形式将养殖平台及海域使用权的实际运营权转移给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方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开展的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出租方同意,且不得妨碍海域航路通道的通行和平台登船范围的进出安全需要。 (2)科研活动使用平台。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有权在养殖平台及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独立委托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组织试验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与示范应用(包括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科研活动),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场地及设施使用,承租方可向第三方合理收取相应费用。因出租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科研活动中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承租方养殖鱼获病害或死亡以及造成平台设备设施损坏的,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出租方或第三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科研活动中因出租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科研物品损坏情况的,由出租方及该第三方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或第三方应遵守承租方经营管理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3)装备名称。养殖平台正式定名为“闽投霞浦1号”且船舷已焊制“闽投霞浦1号”字样及省投资集团徽标,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或喷涂。租赁期期间,双方(含各自关联方)各自公开宣传文案(包括但不局限于外部可获取信息的微信、微博、抖音及其它自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装备上展板及多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均按“闽投霞浦1号”进行宣传推介。承租方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展示自身品牌信息: ①承租方品牌标识尺寸不得大于“闽投霞浦1号”主标识; ②所有展示需标注“运营方:**公司”字样(字体大小不超过“闽投霞浦1号”)。 出租方有权对违反上述标准的宣传行为书面要求整改,逾期未改视为违约。 (3)信息化系统。养殖平台信息化系统由控制信息化软件及硬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监控设备、远程会议设备、微波传输及船上用网设备、辅材、LED屏幕、控制器、图像处理器、接收卡、各项水温水质传感器、水下摄像设备、网衣清洗机器人等设施设备,以及满足智能化、可视化、信息化控制系统使用的看护、报警、监控监测、气象、摄像、集中控制、人脸识别、客房管理、综合管理系统的相应软件硬件内容。养殖平台网络数据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电信运营商付费申请(上行数据不低于300M),乙方应确保平台信息化系统日常使用。 (4)数据开放与使用限制。 (1)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放以下平台基础数据: ① 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数据; ② 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数据; ③ 水温、水质、气象等环境传感器实时数据; ④ 向政府部门报送的非机密经营数据(养殖规模、年产量等汇总数据)。 (2)以下数据不属于开放范围: ① 承租方核心技术(包括饲料配方、育种工艺、疾病防控方案); ② 成本构成、客户信息、销售价格等经营敏感数据; ③ 未依法强制公开的研发实验数据。 (5)不影响整体安全的情况下,出租方可自行加装深远海养殖相关监测设备,安装及后续使用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设备添附。租赁期间,在满足船级社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对养殖平台整体运营、已有设备的性能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采购添附可拆卸的设备设施,但应于实施采购前15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添附采购清单(含技术参数、安装方案等)。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添附的可拆卸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拆除时须恢复平台原状,造成平台损坏的按维修成本200%赔偿。 ①承租方添附不可拆卸设备时,须经出租方事前书面同意,否则承租方承担相应拆除及复原费用;经同意添附的不可拆卸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按残值补偿承租方,补偿额计算方式:设备采购价*剩余折旧年限/总折旧年限(总折旧年限≤5年);最高补偿不超过设备原值的30%。 ②除外情形:①为修复平台原有功能而替换的零件设备,无论是否可拆卸均不予补偿;②承租方未按约定维护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补偿额归零。 (7)网衣及主要设备使用及维护。租赁期内因平台的结构设计等归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网衣破损,未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情形应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网衣,以达到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养殖使用网衣发生的破损等情形,未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则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安装。材质、规格不低于原标准,且应在2个月内完成。其它设备、设施、构件毁损导致的更新、重新购置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未在保险与维保范围覆盖内的,由承租方承担(因平台的结构设计等归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情形由出租方承担)。紧急情况下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方可先行支付相关支出、再向承租方追索。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养殖平台无法使用的,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承租方的申请,在受影响期间协商减免租金,具体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承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导致平台全损或修复成本超重置价的(以船级社评估为准)。 (2)不可抗力持续导致连续180日完全无法运营。 8、产学研合作:双方联合申报产学研项目,明确产学研以推动创新技术落地,服务于本项目为宗旨。 9、补贴领取:养殖平台相关的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已由出租方领取并扣减计算为年固定租金。其它补贴按政策规定领取。 10、平台进坞检验费用分担:根据船级社规范要求,平台确需进坞检验期间产生的平台大修费、检验费、拖带费、拖带保险费、停泊费、油漆费、平台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的责任及费用等由出租方承担。网衣维护、更换等费用仍由承租方承担。检验期间的租金支付依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11、承租方承租养殖平台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运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与养殖生产运营所需的相关证件,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12、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租赁合同》、《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租赁交接确认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保证合同》、《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管理费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6月24日17:00,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9个周期,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周期截止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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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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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的养殖平台所有权由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采用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半潜式养殖平台技术,由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截至本租赁方案发布日,养殖平台已取得中国船级社《入级证书》并投放至指定海域,具备租赁运营条件。 本次租赁装备的配套海域位于霞浦县海岛乡西洋岛北测海域,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霞浦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投放区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面积663.68亩),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海域使用范围内新增深远海养殖平台或深水网箱,则按平台或网箱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另行支付海域租金,租金标准按2000元/亩收取。 2、风险提示: (1)承租方总的租赁成本并不固定,按照租金及管理费的约定,承租方除需支付此次竞租报价的固定租金外,还需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承担其他支出; (2)本次租赁的装备相关情况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项目租赁合同》。最终的平台状况以租赁时现状交付以及交付的完工图纸(技术资料)、设备证书(设备资料)为准。 (3)养殖平台已通过船级社检验,已取得船级社入级证书。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
2、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属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具有三年以上渔业行业经验。
5、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2024、2025择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报告。
6、竞租人应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由股东、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自然人(若有)均应为《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管理费协议、补充协议中债务人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30万元。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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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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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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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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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投霞浦1号”80米半潜式养殖平台招租 |
| 标的名称 | “闽投霞浦1号”80米半潜式养殖平台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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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74871407361-2 | 挂牌价格 | 2,20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年固定租金(含税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6-17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24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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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竞价标的:“闽投霞浦1号”80米半潜式养殖平台招租,租赁期限14年(签订《养殖平台交接确认书》之日为起租日)。年固定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20万元(含税价)。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开始,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即一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年支付一次租金。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后6个月内支付;第二期开始先付后用,且应在每个周期年开始后的15日内支付当期的租金。 租金构成:年租金=年固定租金+管理费。本次竞价为年固定租金,管理费按《管理费协议》约定据实支付。 1、年固定租金 (1)年固定租金额按年固定租金成交价收取。 (2)租赁期内年固定租金额调整。 年固定租金计算中已包含并扣减出租方已申领取得的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及福建省补助资金的计算结果。租赁运营期间,如出租方继续申领获得的中央、省、市、县及其他推广深远海养殖装备奖补资金,待资金拨付到位后的后续每期租金在已定租金基础上每期减少X/m。X为出租方当期实际获得的补助金额,m=20-已支付租金期数(例如已支付3期租金,则m=17)。 以上各项租金调整以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必要时可提供相应佐证。 2、管理费 承租方除支付年固定租金外,另按出租方书面通知书列示的管理费金额于出租方取得采购服务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逾期支付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须按应付而未付管理费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租赁期间,承租方同意按年支付海域使用权租金(海域使用权663.68亩)。以出租方取得的霞浦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海域使用权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签订的《养殖海域租赁合同》为准,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海域使用范围内新增深远海养殖平台或深水网箱,则按平台或网箱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另行支付海域租金,租金标准按2000元/亩收取。并于出租方支付海域使用权租金后15日内以管理费协议约定的方式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当期管理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出租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1、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的养殖平台所有权由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采用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半潜式养殖平台技术,由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截至本租赁方案发布日,养殖平台已取得中国船级社《入级证书》并投放至指定海域,具备租赁运营条件。 本次租赁装备的配套海域位于霞浦县海岛乡西洋岛北测海域,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霞浦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投放区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面积663.68亩),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海域使用范围内新增深远海养殖平台或深水网箱,则按平台或网箱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另行支付海域租金,租金标准按2000元/亩收取。 2、风险提示: (1)承租方总的租赁成本并不固定,按照租金及管理费的约定,承租方除需支付此次竞租报价的固定租金外,还需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承担其他支出; (2)本次租赁的装备相关情况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项目租赁合同》。最终的平台状况以租赁时现状交付以及交付的完工图纸(技术资料)、设备证书(设备资料)为准。 (3)养殖平台已通过船级社检验,已取得船级社入级证书。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用途:水产品的深海养殖、科技研发、经营销售等。 四、竞租人或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 2、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属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具有三年以上渔业行业经验。 5、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2024、2025择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报告。 6、竞租人应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由股东、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自然人(若有)均应为《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管理费协议、补充协议中债务人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3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或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养殖平台交付确认:竞租成功后的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交接确认书》,无重大影响租赁安全、运营的情形或不可抗力情况下承租方拒不签署的,仍视为双方已完成养殖平台交接工作,逾期未签订则视为严重违约的行为,每逾一日,承租方需按年固定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装备维保、保险: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负责购买养殖平台的维保服务(包括船体、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修、更换等)。承租方应在项目起租日后2个月内,根据保养手册以及运营情况遴选合适的维保服务商,经出租方确认后予以实施,保证对养殖平台及其机器、设备、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维持养殖平台船级检验并保持其他证书始终有效;不在约定时限内启动维保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保合作商并确定维保方案。上述维保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出租方书面通知支付相应管理费。 出租方负责养殖平台为降低装备硬件损失的船舶险或财产险及附加险的选择服务商(养殖保险、渔获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与养殖平台生产运营相关的保险由承租方自行投保、自负费用)。由出租方与保险服务商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承租方应按出租方书面通知支付相应管理费。 3、安全生产: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本养殖平台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准,并确保出租方不因此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损失。若因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则由出租方承担责任或向第三方进行索赔追究责任。 4、管理费收取:承租方除支付年固定租金外,同意据实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租赁期间出租方实际支付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按年计算的费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实际支付的航标维护费、平台维保费、检验费、保险费、海域使用金、网衣维护、更换等相关费用以及因承租方怠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属于维保、保险范围内的更新设备费用等(以双方签订的管理费协议为准)。 5、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及其它应承担的支出等,以及因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应支付给出租方的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如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6、养殖平台使用: (1)装备租赁运营总体原则。租赁期内,除约定事项及承租方实施的相关事项将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出租方不干涉承租方经营模式和经营方式;承租方实施的可能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承租方应及时事前报告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同时应采取措施将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出租方利益不受损害;出租方每年对平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本装备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及其它生产经营产生的全部责任,自担养殖和文旅业务运营风险,自行承担网衣清洗支出。承租方自行办理运营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海上餐饮等养殖、文旅运营所需的相关证件,需要出租方配合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要自行负责水、电、卫生等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将本租赁运营项目连同其它与出租方无关联项目(若有)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出租方将本装备项目连同其它与承租方无关联项目(若有)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且申报项目与承租方申报项目不冲突的,承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若申报项目需双方联合申报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共享申报成果。 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障养殖海域使用权的完整清晰,不另作他用,不得拆分租赁或不得拆分另作他用。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前由出租方办理续期手续,保障承租方合法使用。租赁期间出租方同意许可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所有的海域使用权从事养殖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确保养殖平台及平台投放海域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或承包等形式将养殖平台及海域使用权的实际运营权转移给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方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开展的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出租方同意,且不得妨碍海域航路通道的通行和平台登船范围的进出安全需要。 (2)科研活动使用平台。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有权在养殖平台及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独立委托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组织试验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与示范应用(包括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科研活动),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场地及设施使用,承租方可向第三方合理收取相应费用。因出租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科研活动中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承租方养殖鱼获病害或死亡以及造成平台设备设施损坏的,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出租方或第三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科研活动中因出租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科研物品损坏情况的,由出租方及该第三方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或第三方应遵守承租方经营管理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3)装备名称。养殖平台正式定名为“闽投霞浦1号”且船舷已焊制“闽投霞浦1号”字样及省投资集团徽标,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或喷涂。租赁期期间,双方(含各自关联方)各自公开宣传文案(包括但不局限于外部可获取信息的微信、微博、抖音及其它自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装备上展板及多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均按“闽投霞浦1号”进行宣传推介。承租方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展示自身品牌信息: ①承租方品牌标识尺寸不得大于“闽投霞浦1号”主标识; ②所有展示需标注“运营方:**公司”字样(字体大小不超过“闽投霞浦1号”)。 出租方有权对违反上述标准的宣传行为书面要求整改,逾期未改视为违约。 (3)信息化系统。养殖平台信息化系统由控制信息化软件及硬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监控设备、远程会议设备、微波传输及船上用网设备、辅材、LED屏幕、控制器、图像处理器、接收卡、各项水温水质传感器、水下摄像设备、网衣清洗机器人等设施设备,以及满足智能化、可视化、信息化控制系统使用的看护、报警、监控监测、气象、摄像、集中控制、人脸识别、客房管理、综合管理系统的相应软件硬件内容。养殖平台网络数据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电信运营商付费申请(上行数据不低于300M),乙方应确保平台信息化系统日常使用。 (4)数据开放与使用限制。 (1)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放以下平台基础数据: ① 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数据; ② 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数据; ③ 水温、水质、气象等环境传感器实时数据; ④ 向政府部门报送的非机密经营数据(养殖规模、年产量等汇总数据)。 (2)以下数据不属于开放范围: ① 承租方核心技术(包括饲料配方、育种工艺、疾病防控方案); ② 成本构成、客户信息、销售价格等经营敏感数据; ③ 未依法强制公开的研发实验数据。 (5)不影响整体安全的情况下,出租方可自行加装深远海养殖相关监测设备,安装及后续使用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设备添附。租赁期间,在满足船级社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对养殖平台整体运营、已有设备的性能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采购添附可拆卸的设备设施,但应于实施采购前15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添附采购清单(含技术参数、安装方案等)。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添附的可拆卸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拆除时须恢复平台原状,造成平台损坏的按维修成本200%赔偿。 ①承租方添附不可拆卸设备时,须经出租方事前书面同意,否则承租方承担相应拆除及复原费用;经同意添附的不可拆卸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按残值补偿承租方,补偿额计算方式:设备采购价*剩余折旧年限/总折旧年限(总折旧年限≤5年);最高补偿不超过设备原值的30%。 ②除外情形:①为修复平台原有功能而替换的零件设备,无论是否可拆卸均不予补偿;②承租方未按约定维护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补偿额归零。 (7)网衣及主要设备使用及维护。租赁期内因平台的结构设计等归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网衣破损,未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情形应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网衣,以达到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养殖使用网衣发生的破损等情形,未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则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安装。材质、规格不低于原标准,且应在2个月内完成。其它设备、设施、构件毁损导致的更新、重新购置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未在保险与维保范围覆盖内的,由承租方承担(因平台的结构设计等归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情形由出租方承担)。紧急情况下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方可先行支付相关支出、再向承租方追索。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养殖平台无法使用的,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承租方的申请,在受影响期间协商减免租金,具体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承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导致平台全损或修复成本超重置价的(以船级社评估为准)。 (2)不可抗力持续导致连续180日完全无法运营。 8、产学研合作:双方联合申报产学研项目,明确产学研以推动创新技术落地,服务于本项目为宗旨。 9、补贴领取:养殖平台相关的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已由出租方领取并扣减计算为年固定租金。其它补贴按政策规定领取。 10、平台进坞检验费用分担:根据船级社规范要求,平台确需进坞检验期间产生的平台大修费、检验费、拖带费、拖带保险费、停泊费、油漆费、平台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的责任及费用等由出租方承担。网衣维护、更换等费用仍由承租方承担。检验期间的租金支付依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11、承租方承租养殖平台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运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与养殖生产运营所需的相关证件,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12、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租赁合同》、《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租赁交接确认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保证合同》、《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管理费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6月24日17:00,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9个周期,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周期截止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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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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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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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0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年固定租金(含税价)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 租赁期限 | 14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养殖平台交付确认:竞租成功后的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交接确认书》,无重大影响租赁安全、运营的情形或不可抗力情况下承租方拒不签署的,仍视为双方已完成养殖平台交接工作,逾期未签订则视为严重违约的行为,每逾一日,承租方需按年固定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装备维保、保险: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负责购买养殖平台的维保服务(包括船体、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修、更换等)。承租方应在项目起租日后2个月内,根据保养手册以及运营情况遴选合适的维保服务商,经出租方确认后予以实施,保证对养殖平台及其机器、设备、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维持养殖平台船级检验并保持其他证书始终有效;不在约定时限内启动维保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保合作商并确定维保方案。上述维保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出租方书面通知支付相应管理费。 出租方负责养殖平台为降低装备硬件损失的船舶险或财产险及附加险的选择服务商(养殖保险、渔获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与养殖平台生产运营相关的保险由承租方自行投保、自负费用)。由出租方与保险服务商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承租方应按出租方书面通知支付相应管理费。 3、安全生产: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本养殖平台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准,并确保出租方不因此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损失。若因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事件则由出租方承担责任或向第三方进行索赔追究责任。 4、管理费收取:承租方除支付年固定租金外,同意据实向出租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租赁期间出租方实际支付的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按年计算的费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实际支付的航标维护费、平台维保费、检验费、保险费、海域使用金、网衣维护、更换等相关费用以及因承租方怠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属于维保、保险范围内的更新设备费用等(以双方签订的管理费协议为准)。 5、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以及其它应承担的支出等,以及因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应支付给出租方的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如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6、养殖平台使用: (1)装备租赁运营总体原则。租赁期内,除约定事项及承租方实施的相关事项将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出租方不干涉承租方经营模式和经营方式;承租方实施的可能影响装备的性能、质量与安全、使用寿命、可再租性的,承租方应及时事前报告出租方并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同时应采取措施将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出租方利益不受损害;出租方每年对平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本装备及配套海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责任,以及其它生产经营产生的全部责任,自担养殖和文旅业务运营风险,自行承担网衣清洗支出。承租方自行办理运营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海上餐饮等养殖、文旅运营所需的相关证件,需要出租方配合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要自行负责水、电、卫生等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租赁期内,承租方将本租赁运营项目连同其它与出租方无关联项目(若有)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出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出租方将本装备项目连同其它与承租方无关联项目(若有)用于申报各项认定、申请各项补助的,且申报项目与承租方申报项目不冲突的,承租方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分享补助成果。若申报项目需双方联合申报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共享申报成果。 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障养殖海域使用权的完整清晰,不另作他用,不得拆分租赁或不得拆分另作他用。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前由出租方办理续期手续,保障承租方合法使用。租赁期间出租方同意许可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所有的海域使用权从事养殖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确保养殖平台及平台投放海域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或承包等形式将养殖平台及海域使用权的实际运营权转移给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方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开展的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出租方同意,且不得妨碍海域航路通道的通行和平台登船范围的进出安全需要。 (2)科研活动使用平台。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有权在养殖平台及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独立委托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组织试验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与示范应用(包括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科研活动),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场地及设施使用,承租方可向第三方合理收取相应费用。因出租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科研活动中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承租方养殖鱼获病害或死亡以及造成平台设备设施损坏的,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出租方或第三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科研活动中因出租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科研物品损坏情况的,由出租方及该第三方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或第三方应遵守承租方经营管理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3)装备名称。养殖平台正式定名为“闽投霞浦1号”且船舷已焊制“闽投霞浦1号”字样及省投资集团徽标,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或喷涂。租赁期期间,双方(含各自关联方)各自公开宣传文案(包括但不局限于外部可获取信息的微信、微博、抖音及其它自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装备上展板及多媒体等载体上的文、图、影音等)均按“闽投霞浦1号”进行宣传推介。承租方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展示自身品牌信息: ①承租方品牌标识尺寸不得大于“闽投霞浦1号”主标识; ②所有展示需标注“运营方:**公司”字样(字体大小不超过“闽投霞浦1号”)。 出租方有权对违反上述标准的宣传行为书面要求整改,逾期未改视为违约。 (3)信息化系统。养殖平台信息化系统由控制信息化软件及硬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监控设备、远程会议设备、微波传输及船上用网设备、辅材、LED屏幕、控制器、图像处理器、接收卡、各项水温水质传感器、水下摄像设备、网衣清洗机器人等设施设备,以及满足智能化、可视化、信息化控制系统使用的看护、报警、监控监测、气象、摄像、集中控制、人脸识别、客房管理、综合管理系统的相应软件硬件内容。养殖平台网络数据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电信运营商付费申请(上行数据不低于300M),乙方应确保平台信息化系统日常使用。 (4)数据开放与使用限制。 (1)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放以下平台基础数据: ① 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数据; ② 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数据; ③ 水温、水质、气象等环境传感器实时数据; ④ 向政府部门报送的非机密经营数据(养殖规模、年产量等汇总数据)。 (2)以下数据不属于开放范围: ① 承租方核心技术(包括饲料配方、育种工艺、疾病防控方案); ② 成本构成、客户信息、销售价格等经营敏感数据; ③ 未依法强制公开的研发实验数据。 (5)不影响整体安全的情况下,出租方可自行加装深远海养殖相关监测设备,安装及后续使用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设备添附。租赁期间,在满足船级社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对养殖平台整体运营、已有设备的性能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采购添附可拆卸的设备设施,但应于实施采购前15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添附采购清单(含技术参数、安装方案等)。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添附的可拆卸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拆除时须恢复平台原状,造成平台损坏的按维修成本200%赔偿。 ①承租方添附不可拆卸设备时,须经出租方事前书面同意,否则承租方承担相应拆除及复原费用;经同意添附的不可拆卸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按残值补偿承租方,补偿额计算方式:设备采购价*剩余折旧年限/总折旧年限(总折旧年限≤5年);最高补偿不超过设备原值的30%。 ②除外情形:①为修复平台原有功能而替换的零件设备,无论是否可拆卸均不予补偿;②承租方未按约定维护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补偿额归零。 (7)网衣及主要设备使用及维护。租赁期内因平台的结构设计等归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网衣破损,未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情形应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网衣,以达到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养殖使用网衣发生的破损等情形,未在维保、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则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安装。材质、规格不低于原标准,且应在2个月内完成。其它设备、设施、构件毁损导致的更新、重新购置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未在保险与维保范围覆盖内的,由承租方承担(因平台的结构设计等归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情形由出租方承担)。紧急情况下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方可先行支付相关支出、再向承租方追索。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养殖平台无法使用的,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承租方的申请,在受影响期间协商减免租金,具体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承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导致平台全损或修复成本超重置价的(以船级社评估为准)。 (2)不可抗力持续导致连续180日完全无法运营。 8、产学研合作:双方联合申报产学研项目,明确产学研以推动创新技术落地,服务于本项目为宗旨。 9、补贴领取:养殖平台相关的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已由出租方领取并扣减计算为年固定租金。其它补贴按政策规定领取。 10、平台进坞检验费用分担:根据船级社规范要求,平台确需进坞检验期间产生的平台大修费、检验费、拖带费、拖带保险费、停泊费、油漆费、平台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的责任及费用等由出租方承担。网衣维护、更换等费用仍由承租方承担。检验期间的租金支付依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11、承租方承租养殖平台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运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与养殖生产运营所需的相关证件,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12、其他必须接受的条件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租赁合同》、《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租赁交接确认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保证合同》、《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管理费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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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 2、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属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具有三年以上渔业行业经验。 5、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2024、2025择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报告。 6、竞租人应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由股东、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自然人(若有)均应为《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管理费协议、补充协议中债务人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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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5、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具有三年以上渔业行业经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6、竞租人或竞租人法人控股股东(若有)或竞租人最终实控法人(若有;最终实控法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或最终实控人(最终实控人为地方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按下一层级)所控其他企业或任一担保方2024、2025择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报告(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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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的养殖平台所有权由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采用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所半潜式养殖平台技术,由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截至本租赁方案发布日,养殖平台已取得中国船级社《入级证书》并投放至指定海域,具备租赁运营条件。 本次租赁装备的配套海域位于霞浦县海岛乡西洋岛北测海域,霞浦县闽投深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霞浦县福宁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投放区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面积663.68亩),若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海域使用范围内新增深远海养殖平台或深水网箱,则按平台或网箱实际使用海域面积另行支付海域租金,租金标准按2000元/亩收取。 2、风险提示: (1)承租方总的租赁成本并不固定,按照租金及管理费的约定,承租方除需支付此次竞租报价的固定租金外,还需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承担其他支出; (2)本次租赁的装备相关情况详见《闽投霞浦1号养殖平台项目租赁合同》。最终的平台状况以租赁时现状交付以及交付的完工图纸(技术资料)、设备证书(设备资料)为准。 (3)养殖平台已通过船级社检验,已取得船级社入级证书。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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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3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24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账号 | 35100801001815006416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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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9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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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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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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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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