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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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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租标的分布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2号,权属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本次招租资产均按现状招租,租赁场所的状况以招租公告和现场实地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挂牌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基本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报名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租赁面积等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表示认可,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挂牌价格(元/月·㎡)
经营范围
租期(年)
租金递增方式
竞租保证金(元)
1
南宁市中华路2号土地
5418.8
8.00
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散发刺鼻性气味等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及住宅区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
如承租方承租该场地用于经营特许资质准入行业的,承租方应依法取得并保持与该项经营相适应的全部行政许可及资质证书
10年(含6个月建设期,建设期租金标准按照竞价成交价格的50%收取)
前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成交价格执行,自第四年起,每三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租赁周期内租金价格不变,每个租赁周期的租金单价在上一个租赁周期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
500,000.00
备注:
1.以上标的参考面积为计算租金的标准,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4. 加价幅度为0.1元/月·㎡或0.1元/月·㎡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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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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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或现场勘查证明),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或现场勘查证明)。
2. 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标的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电话:0771-5665118、18977772922。
3.本次出租土地已纳入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致使出租方、承租方无法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承租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征拆收回工作,并限期搬离。承租方搬离并将租赁标的物完整移交出租方接收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多交的租金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第八条“其他”约定无息退还承租方。
4.租赁场地内未配套水、电设施,需承租方自行设法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5.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物现有产权相关文件对外出租,涉及经营所需办理的相关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许可、特许销售经营批准、消防验收、环保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办理;
6.出租方根据租赁标的物现状出租,承租方若在租赁标的物范围内新建地上构建物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将施工方案报送出租方备案;
7.租赁期间,出租方以及出租方的上级单位因项目开发需要收回场地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立即有序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场地(含地上构建物)移交的准备工作。若该项收回涉及政府征收、征用或拆迁程序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补偿事宜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3.2条执行。若该项收回不涉及政府征收、征用或拆迁程序,属于出租方自主收回场地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场地(含地上构建物)清空交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地块内搭建的资产由双方协商折价处理,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交付。
8.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土地含地上构建物的租金评估价格,公开竞价招租。
9.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整体转租,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根据经营需求可向出租方申请分租,经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将租赁物进行分租。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供在租赁期间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承租方与分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合同的租赁期限,且租金支付方式须短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如承租方擅自与经营户签订长于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方式长于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的,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10.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协调处理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场地、建筑、村民纠纷等情况,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并做好安全生产、维稳等相关工作。
11.租赁标的物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包含土地收益金。若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的,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或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标准、方式及期限以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为准。承租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行政处罚及出租方因此被追责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全额赔偿。如因承租方未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致使出租方先行垫付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全额追偿,并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索。承租方在合同实际履行期内所产生的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12.合同签订之日为起算点,承租方须于三个月内取得项目审批、建设相关手续并提交出租方备案。逾期未完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13.承租方负责出资修建宽度不小于5米的通行道路,保障场内居民日常通行及消防车辆通行;同时需预留21个机动车停车位,专供场内居民使用。
14.承租方知悉并确认,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毗邻铁路线路的区域,承租方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不得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不得在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等须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租赁区域建造或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禁止在铁路专线附近抛掷物品、升放飘浮物,严格控制排放,不得在铁路沿线附近燃放烟花、焰火,焚烧秸秆、垃圾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的物质,防止烟雾影响铁路行车瞭望和信号设备。如发现租赁区域内或附近存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如建筑物倾斜、物体坠落风险、围墙倒塌、排水设施损坏等)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同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搭建临时设施、开挖地基、钻探作业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应当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向铁路运输企业征得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的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承租方不得阻挠、妨碍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检测、维修等活动。
15.标的南侧1448平方米已出租,西北侧房屋两栋占地面积约364.92平方米,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3点中提到需预留用于居民停放私家车使用(约21个车位)及人车出入通道(5米宽)以保障居民进出,面积约1678.24平方米,本次租赁标的剩余面积5418.80平方米。
16.如承租方承租该场地用于经营特许资质准入行业的,承租方应依法取得并保持与该项经营相适应的全部行政许可及资质证书。
17.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8.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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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个人和公司违约行为已列入南宁威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名单”的,以及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
2.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经营体参与本项目报名。
3.竞价人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以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本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审核材料。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并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现场勘察证明(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0771-5665118、18977772922)。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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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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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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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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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中华路2号土地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590)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中华路2号土地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590) |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14021438865 | 挂牌价格 | 8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每平方米月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6-04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10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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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分布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2号,权属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本次招租资产均按现状招租,租赁场所的状况以招租公告和现场实地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挂牌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基本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报名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租赁面积等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表示认可,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挂牌价格(元/月·㎡)
经营范围
租期(年)
租金递增方式
竞租保证金(元)
1
南宁市中华路2号土地
5418.8
8.00
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散发刺鼻性气味等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及住宅区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
如承租方承租该场地用于经营特许资质准入行业的,承租方应依法取得并保持与该项经营相适应的全部行政许可及资质证书
10年(含6个月建设期,建设期租金标准按照竞价成交价格的50%收取)
前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成交价格执行,自第四年起,每三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租赁周期内租金价格不变,每个租赁周期的租金单价在上一个租赁周期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
500,000.00
备注:
1.以上标的参考面积为计算租金的标准,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4. 加价幅度为0.1元/月·㎡或0.1元/月·㎡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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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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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8 元/月·㎡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以参考面积为标准计算,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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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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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最后3个月租金标准收取(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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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单位、个人和公司违约行为已列入南宁威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名单”的,以及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
2.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经营体参与本项目报名。
3.竞价人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以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本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审核材料。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并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现场勘察证明(现场勘察联系人电话:0771-5665118、1897777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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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本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曾经或现在未与出租方发生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没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未被列入南宁威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名单”、未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的承诺文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文件;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7.现场勘查证明(出租方开具);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或现场勘查证明)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企业法人)/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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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或现场勘查证明),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或现场勘查证明)。
2. 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标的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电话:0771-5665118、18977772922。
3.本次出租土地已纳入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致使出租方、承租方无法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承租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征拆收回工作,并限期搬离。承租方搬离并将租赁标的物完整移交出租方接收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多交的租金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第八条“其他”约定无息退还承租方。
4.租赁场地内未配套水、电设施,需承租方自行设法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5.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物现有产权相关文件对外出租,涉及经营所需办理的相关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许可、特许销售经营批准、消防验收、环保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办理;
6.出租方根据租赁标的物现状出租,承租方若在租赁标的物范围内新建地上构建物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将施工方案报送出租方备案;
7.租赁期间,出租方以及出租方的上级单位因项目开发需要收回场地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立即有序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场地(含地上构建物)移交的准备工作。若该项收回涉及政府征收、征用或拆迁程序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补偿事宜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8.3.2条执行。若该项收回不涉及政府征收、征用或拆迁程序,属于出租方自主收回场地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场地(含地上构建物)清空交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在地块内搭建的资产由双方协商折价处理,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交付。
8.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土地含地上构建物的租金评估价格,公开竞价招租。
9.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物进行整体转租,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根据经营需求可向出租方申请分租,经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将租赁物进行分租。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供在租赁期间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承租方与分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合同的租赁期限,且租金支付方式须短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如承租方擅自与经营户签订长于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方式长于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的,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10.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协调处理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场地、建筑、村民纠纷等情况,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并做好安全生产、维稳等相关工作。
11.租赁标的物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包含土地收益金。若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土地收益金的,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或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标准、方式及期限以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为准。承租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行政处罚及出租方因此被追责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全额赔偿。如因承租方未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致使出租方先行垫付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全额追偿,并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索。承租方在合同实际履行期内所产生的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12.合同签订之日为起算点,承租方须于三个月内取得项目审批、建设相关手续并提交出租方备案。逾期未完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13.承租方负责出资修建宽度不小于5米的通行道路,保障场内居民日常通行及消防车辆通行;同时需预留21个机动车停车位,专供场内居民使用。
14.承租方知悉并确认,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毗邻铁路线路的区域,承租方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不得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不得在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等须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租赁区域建造或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禁止在铁路专线附近抛掷物品、升放飘浮物,严格控制排放,不得在铁路沿线附近燃放烟花、焰火,焚烧秸秆、垃圾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的物质,防止烟雾影响铁路行车瞭望和信号设备。如发现租赁区域内或附近存在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如建筑物倾斜、物体坠落风险、围墙倒塌、排水设施损坏等)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同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搭建临时设施、开挖地基、钻探作业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应当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向铁路运输企业征得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的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承租方不得阻挠、妨碍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检测、维修等活动。
15.标的南侧1448平方米已出租,西北侧房屋两栋占地面积约364.92平方米,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3点中提到需预留用于居民停放私家车使用(约21个车位)及人车出入通道(5米宽)以保障居民进出,面积约1678.24平方米,本次租赁标的剩余面积5418.80平方米。
16.如承租方承租该场地用于经营特许资质准入行业的,承租方应依法取得并保持与该项经营相适应的全部行政许可及资质证书。
17.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8.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按月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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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10年(含6个月建设期,建设期租金标准按照竞价成交价格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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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54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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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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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1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 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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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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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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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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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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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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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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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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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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