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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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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公园位于南宁市区北面,面积46.17公顷,始建于1951年,是南宁市解放后兴建的第一座综合性文化娱乐公园,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园内林木葱茏,山湖如画。著名的旅游文化景点有“望仙怀古”、革命烈士纪念碑、镇宁炮台、儿童乐园、毛主席接见广西各族人民纪念馆、荫生植物园等,年游客量达800万人次以上。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人民公园相亲角铺面,具体位于南宁市人民东路1号人民公园白龙塘西侧。参考面积17.28㎡;在不影响周末及节假日相亲活动正常开展及道路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夜间经营时段可适当外摆,外摆面积不超过100㎡。招租铺面及可外摆区域具体位置详见附件:相亲角招租铺面平面图。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序号
招租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租期(年)
挂牌价格
(元/年)
竞租保证金(元)
招租经营范围
标的现状
1
南宁市人民公园相亲角铺面
17.28
3
63,000.00
10,000.00
轻餐饮(现场加工及制作过程易产生重油烟、重油渍的食品除外)、婚恋吉祥手作(许愿带、同心锁等)、旅游纪念品及公园景区景点文创(含婚恋主题)、景区快照、图文打印等不局限于以上内容的低噪音、绿色环保业态。商品营销可结合传统、现代婚俗文化开展,可利用外摆区域实现夜间经营。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开展婚介服务。经营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
闲置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土地收益金约0.95万元/年,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实际应缴土地收益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
3、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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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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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和察看,并与公园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及场地相关情况及现状等,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参与报名的意向承租方视同了解招租项目的情况)。意向承租方一旦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意向承租方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意向承租方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本项目经营范围为:轻餐饮(现场加工及制作过程易产生重油烟、重油渍的食品除外)、婚恋吉祥手作(许愿带、同心锁等)、旅游纪念品及公园景区景点文创(含婚恋主题)、景区快照、图文打印等不局限于以上内容的低噪音、绿色环保业态。商品营销可结合传统、现代婚俗文化开展,可利用外摆区域实现夜间经营。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开展婚介服务。经营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
3、租期3年。本项目无筹备期。
4、租金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后承租方应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交租时间和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租金。
5、本项目土地收益金约0.95万元/年,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实际应缴土地收益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
6、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须完成《经营方案》正式稿并提交出租方审核(如需对招租场地进行装修则同时提交《装修方案》),提交研讨次数不超过3次,若方案在1个月内无法通过出租方审核,则视为承租方无法达到出租方招租要求,以承租方单方违约弃标处理,出租方有权另行组织招租。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出租方按实际承租时间清算租金及各类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7、若承租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2个月仍未正常经营,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租金费用不予退还。
8、合同期内如遇公园整体规划变更、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决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方须提前收回场地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按期清算租金及各类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
9、承租方须在参与竞租前已知晓上述情况,合理评估,理性投资,按约定使用和归还场地。
10、承租方开业前需对铺面进行装修,铺面招牌统一设于屋檐下,外部装修需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租赁物外立面的造型、色彩和材质等外观特征。内部装修不得随意更改建筑框架结构。铺面内外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装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列入租金范围。
11、现铺面无给排水设施、排污管道,出租方仅负责接电到铺面。如需增设水电及排污设施,增设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并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由承租方自行投资建设、安装水电、排污设施及维护。
12、承租方的房屋装修、外摆摊点设置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承租方需做好项目的防污排污、噪音管控、卫生防疫、安全保护等工作,并做好“门前三包”。自行投资搭建相关设施,确保项目不对公园及周边产生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作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3、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自行使用或投资改造经营区域、采购设备、装修,负责日常的经营、基建维修、安全管理等,自负盈亏。
14、经营涉及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照依法由承租方在正式经营前办理齐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缴纳。
15、承租方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食品安全生产规范等。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出租方的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16、承租方发展夜经济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方案,并附上包括拟经营内容、时间和投入的各项必备设施、措施(如照明设施、安保措施等)内容的专题方案,对外摆设施类型、样式、数量及外摆时间等进行详细说明,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外摆设施需与公园景观相适应,安全美观,承租方应做好对外摆设施的日常管理,外摆设施不得影响湖景观赏和活动开展等,日间应将外摆设施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经营过程中需更改外摆时间、位置或新增外摆区域,应向出租方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通过后方可进行。
17、夜间经营时段为18:00-22:00,夜间经营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噪音管控、安全保护等工作,经营活动产生噪音应符合《南宁市公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不得超过60db。确保项目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作息。承租方根据噪音管控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自行投资建设相关减噪设备设施。
18、承租方夜间经营须自行配备适当的户外照明灯光。灯光需满足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且不得光线过强或直射周边,造成光污染扰民。
19、为维护经营秩序,保障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承租方应在经营区域及外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运行。
20、承租方须在装修、运营前将《装修方案》《经营方案》正式稿提交出租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装修、运营。若承租方未按照通过审核的《装修方案》《经营方案》开展装修、运营,或未经出租方同意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租金费用按实际租期清算。
21、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公园条例》《南宁市城市公园考评办法》,对照《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项目考评细则》要求,服从出租方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凡一年内因违规累计被扣20分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提前取消其经营资格,重新将项目交由出租方处置,并将其列入招租黑名单。
22、承租方须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符合国家规定。
23、承租方对铺面装修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自行投保安全责任险,并负责管理经营范围内的消费者安全。承租方须加强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责任事故、工伤劳动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出租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出租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需支出应诉、处理事务开支的,出租方在承担责任或支出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出租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或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交通差旅费等。
24、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南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规定,承担其经营活动中全部的环保责任。严禁向场地周边的白龙塘等水域、绿地、雨水管网排放任何形式的污水、污物(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废水、废弃液体等)。
25、承租方须在公园指定位置设置不少于一组满足自身经营需求的四分类垃圾桶,且经营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由承租方自行联系具备垃圾清运资质的服务机构清理出园外。在经营期间对相亲角区域铺装造成的污染、污渍由承租方自行出资做好清理恢复。
26、如因承租方经营行为导致白龙塘等水域或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承租方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停止经营,并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支付。整改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营业。
27、出租方将对此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排污行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清退场地,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8、租赁期限期满或经营项目合作终止后,承租方应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基建设施(如电表、给水、排水等),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交回给出租方,并对承租房屋内布置按出租方移交时状态进行恢复。出租方在收回房屋和场地前对项目设施进行验收。其余全部可移动资产所有权归属承租方,到期后由承租方自行清理搬离公园。具体收回标准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协商确定。
29、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30、查看标的时间:挂牌公告期间(上班时间);联系人:彭女士,联系电话:0771-2862171,18776972303。
31、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与经营该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不接受联合体及其它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报名。
2、意向承租方是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意向承租方提交的《经营方案》内涉及的经营项目所必备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备的资质(在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意向承租方在过去经营中无安全事故和违约行为,意向承租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3、竞租方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所提交《经营方案》内涉及的经营项目所必备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备的资质。(在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在过去经营中无安全事故和违约行为。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递交《经营方案》或《装修方案》初稿,含项目具体内容、场地布置、房屋装修效果图等。方案需经公园初审同意后方可参与报名。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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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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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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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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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公园相亲角铺面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102)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人民公园相亲角铺面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102) |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E5321405083 | 挂牌价格 | 63,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2-04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2-10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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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南宁市人民公园位于南宁市区北面,面积46.17公顷,始建于1951年,是南宁市解放后兴建的第一座综合性文化娱乐公园,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园内林木葱茏,山湖如画。著名的旅游文化景点有“望仙怀古”、革命烈士纪念碑、镇宁炮台、儿童乐园、毛主席接见广西各族人民纪念馆、荫生植物园等,年游客量达800万人次以上。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市人民公园相亲角铺面,具体位于南宁市人民东路1号人民公园白龙塘西侧。参考面积17.28㎡;在不影响周末及节假日相亲活动正常开展及道路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夜间经营时段可适当外摆,外摆面积不超过100㎡。招租铺面及可外摆区域具体位置详见附件:相亲角招租铺面平面图。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序号
招租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租期(年)
挂牌价格
(元/年)
竞租保证金(元)
招租经营范围
标的现状
1
南宁市人民公园相亲角铺面
17.28
3
63,000.00
10,000.00
轻餐饮(现场加工及制作过程易产生重油烟、重油渍的食品除外)、婚恋吉祥手作(许愿带、同心锁等)、旅游纪念品及公园景区景点文创(含婚恋主题)、景区快照、图文打印等不局限于以上内容的低噪音、绿色环保业态。商品营销可结合传统、现代婚俗文化开展,可利用外摆区域实现夜间经营。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开展婚介服务。经营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
闲置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土地收益金约0.95万元/年,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实际应缴土地收益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
3、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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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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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63,00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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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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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交纳租赁经营期间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另需交纳水电、卫生及噪音整治综合保证金共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2、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承租方违约的罚金,也可作为承租方损坏设施或违规处罚的应当抵扣,但不能用作顶替租金、水电、卫生等费用。承租方因故被抵扣履约保证金的,须于被抵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3、在合同期限内,若承租方无违约、违反合同事件,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待费用结算清楚并经出租方验收标的物合格后,出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凭保证金的原始票据办理退还手续,否则,将视为承租方主动放弃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将款项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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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与经营该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不接受联合体及其它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报名。
2、意向承租方是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意向承租方提交的《经营方案》内涉及的经营项目所必备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备的资质(在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意向承租方在过去经营中无安全事故和违约行为,意向承租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3、竞租方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所提交《经营方案》内涉及的经营项目所必备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备的资质。(在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在过去经营中无安全事故和违约行为。
4、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需递交《经营方案》或《装修方案》初稿,含项目具体内容、场地布置、房屋装修效果图等。方案需经公园初审同意后方可参与报名。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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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体户提供经营者本人身份证),经营范围须与意向承租方提交的《经营方案》内涉及的经营项目所匹配; 3、项目经营所需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如有)。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5、提供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截图)。 6、提供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失信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查询情况(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经“失信被执行人”板块查询,须显示单位名称和统一信用代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查询结果)。 7、提供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征信报告。 8、提供在过去经营中无安全事故和违约行为的承诺书。 9、提供由出租方(南宁市人民公园服务科)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资料(原件)。 10、提供项目《经营方案》或《装修方案》初稿,包括含项目具体内容、场地布置、房屋装修效果图等(方案需经出租方园初审同意后方可参与报名)。 11、挂牌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以上所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的签名手印,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2、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承诺文件、现场勘察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个体户可按手印)的复印件。 3、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上传。 4、竞租资格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竞租方所提交的材料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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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和察看,并与公园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及场地相关情况及现状等,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参与报名的意向承租方视同了解招租项目的情况)。意向承租方一旦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意向承租方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意向承租方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本项目经营范围为:轻餐饮(现场加工及制作过程易产生重油烟、重油渍的食品除外)、婚恋吉祥手作(许愿带、同心锁等)、旅游纪念品及公园景区景点文创(含婚恋主题)、景区快照、图文打印等不局限于以上内容的低噪音、绿色环保业态。商品营销可结合传统、现代婚俗文化开展,可利用外摆区域实现夜间经营。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开展婚介服务。经营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
3、租期3年。本项目无筹备期。
4、租金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后承租方应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交租时间和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租金。
5、本项目土地收益金约0.95万元/年,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实际应缴土地收益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
6、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须完成《经营方案》正式稿并提交出租方审核(如需对招租场地进行装修则同时提交《装修方案》),提交研讨次数不超过3次,若方案在1个月内无法通过出租方审核,则视为承租方无法达到出租方招租要求,以承租方单方违约弃标处理,出租方有权另行组织招租。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出租方按实际承租时间清算租金及各类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7、若承租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2个月仍未正常经营,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租金费用不予退还。
8、合同期内如遇公园整体规划变更、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决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方须提前收回场地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按期清算租金及各类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
9、承租方须在参与竞租前已知晓上述情况,合理评估,理性投资,按约定使用和归还场地。
10、承租方开业前需对铺面进行装修,铺面招牌统一设于屋檐下,外部装修需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租赁物外立面的造型、色彩和材质等外观特征。内部装修不得随意更改建筑框架结构。铺面内外装修方案须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装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列入租金范围。
11、现铺面无给排水设施、排污管道,出租方仅负责接电到铺面。如需增设水电及排污设施,增设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并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由承租方自行投资建设、安装水电、排污设施及维护。
12、承租方的房屋装修、外摆摊点设置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承租方需做好项目的防污排污、噪音管控、卫生防疫、安全保护等工作,并做好“门前三包”。自行投资搭建相关设施,确保项目不对公园及周边产生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作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3、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自行使用或投资改造经营区域、采购设备、装修,负责日常的经营、基建维修、安全管理等,自负盈亏。
14、经营涉及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证照依法由承租方在正式经营前办理齐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缴纳。
15、承租方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食品安全生产规范等。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出租方的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16、承租方发展夜经济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方案,并附上包括拟经营内容、时间和投入的各项必备设施、措施(如照明设施、安保措施等)内容的专题方案,对外摆设施类型、样式、数量及外摆时间等进行详细说明,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外摆设施需与公园景观相适应,安全美观,承租方应做好对外摆设施的日常管理,外摆设施不得影响湖景观赏和活动开展等,日间应将外摆设施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经营过程中需更改外摆时间、位置或新增外摆区域,应向出租方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通过后方可进行。
17、夜间经营时段为18:00-22:00,夜间经营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噪音管控、安全保护等工作,经营活动产生噪音应符合《南宁市公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不得超过60db。确保项目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作息。承租方根据噪音管控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自行投资建设相关减噪设备设施。
18、承租方夜间经营须自行配备适当的户外照明灯光。灯光需满足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且不得光线过强或直射周边,造成光污染扰民。
19、为维护经营秩序,保障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承租方应在经营区域及外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运行。
20、承租方须在装修、运营前将《装修方案》《经营方案》正式稿提交出租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装修、运营。若承租方未按照通过审核的《装修方案》《经营方案》开展装修、运营,或未经出租方同意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租金费用按实际租期清算。
21、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公园条例》《南宁市城市公园考评办法》,对照《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项目考评细则》要求,服从出租方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凡一年内因违规累计被扣20分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提前取消其经营资格,重新将项目交由出租方处置,并将其列入招租黑名单。
22、承租方须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符合国家规定。
23、承租方对铺面装修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自行投保安全责任险,并负责管理经营范围内的消费者安全。承租方须加强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责任事故、工伤劳动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出租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出租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需支出应诉、处理事务开支的,出租方在承担责任或支出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出租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或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交通差旅费等。
24、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南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规定,承担其经营活动中全部的环保责任。严禁向场地周边的白龙塘等水域、绿地、雨水管网排放任何形式的污水、污物(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废水、废弃液体等)。
25、承租方须在公园指定位置设置不少于一组满足自身经营需求的四分类垃圾桶,且经营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由承租方自行联系具备垃圾清运资质的服务机构清理出园外。在经营期间对相亲角区域铺装造成的污染、污渍由承租方自行出资做好清理恢复。
26、如因承租方经营行为导致白龙塘等水域或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承租方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停止经营,并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支付。整改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营业。
27、出租方将对此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排污行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清退场地,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8、租赁期限期满或经营项目合作终止后,承租方应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基建设施(如电表、给水、排水等),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交回给出租方,并对承租房屋内布置按出租方移交时状态进行恢复。出租方在收回房屋和场地前对项目设施进行验收。其余全部可移动资产所有权归属承租方,到期后由承租方自行清理搬离公园。具体收回标准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协商确定。
29、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30、查看标的时间:挂牌公告期间(上班时间);联系人:彭女士,联系电话:0771-2862171,18776972303。
31、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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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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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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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单位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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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2-1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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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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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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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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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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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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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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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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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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