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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莲桂东路地面停车场车位招商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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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项目招商方为成都兴锦智慧停车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业主方为成都交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成交后,由招商方成都兴锦智慧停车场建设开发有限有限公司与合作方签合同。 2.本次合作经营项目有优先权,为原合作方成都蔚来能源有限公司。 3.意向合作方在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招商标的权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竣工验收、权利限制、标的结构以及招商标的接收等),确认无误后与招商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合作方凭招商方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现场查看标的的意向合作方与到西南联交所报名的意向合作方必须一致,《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与报名文件应加盖同一意向合作方公章。意向合作方可自行到西南联交所查阅标的图纸资料,图纸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招商方的承诺。 4.意向合作方报名后,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招商方提供的标的资料文件及实物),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权利、物理现状及瑕疵,对参与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严格按现状交付。项目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及支付成交价款。 5.合作期限:5年,无免缴期。 6.业务业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7.标的及其配套设施按现状移交合作方。标的改造的可行性、安全性(含消防安全)、合法合规性及相关后果由合作方自行了解,并承担全部责任。 8.若合作方因经营需要,对标的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装修改造,须依法办理报建、报批手续,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9.若标的未设置给排水、排污、供电等设施设备,合作方须从技术等方面另行综合考虑设置,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自身承担。 10.合作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后,如因第三方因素(业主方及招商方以外的因素)导致无法使用标的,业主方、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标的交付使用时间,以《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12.该资产合作经营期内,若因特殊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经营合同》终止,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合作方参与前应仔细阅读招商全部文件,参加征集招商的行为即视为已认可了招商公告等文件中需合作方承诺的事项。 14.意向合作方参与成功后,合作方在收到成交告知函(即中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履约保证金。如合作方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虚假情况,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其本次及下一次的参与资格。合作方按照合同向招商方全额支付首期固定收益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后,招商方向合作方交付标的。 15.意向合作方应自行核实标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能否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招商方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场地用途、已核实标的使用用途审查要求,且知晓招商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16.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合作经营合同》。 17.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承租方与招商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蒲老师,联系电话:15982021983。 18.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承租候选人名称、承租期限等。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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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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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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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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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莲桂东路地面停车场车位招商 |
| 标的名称 | 莲桂东路地面停车场车位招商 |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E5741433447 | 挂牌价格 | 8,800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19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01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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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项目名称为莲桂东路地面停车场,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莲桂东路与二环路交汇处,标的面积约150平方米,合作经营车位数11个,可经营业态为充(换)电站,合作期限5年,无免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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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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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800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招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之日起 10 日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合作方应于《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季度固定收益。 四、固定收益支付方式: 按季度转账支付固定收益,招商方和中选合作方在《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作方需缴纳首期的固定收益,此后每季度届满前10日内缴纳下一季度固定收益。每2年以上一期固定收益为标准上浮5%。 五、履约保证金支付及退还方式: 合作方在收到成交告知函(即中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履约保证金。向招商方一次性缴纳6个月固定收益(最终成交价格为基数)作为履约保证金,充电设备建设完毕后退还合作方一半的履约保证金,剩余保证金退还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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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承诺,取得合作经营标的后,独立负责全部经营相关活动,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法律责任、经营风险等,招商方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工作。招商方仅依据合同约定,向合作方(中选人)收取固定收益等其他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
(二)合作方承诺,取得合作经营标的后,按照使用要求充分、合理使用标的,不改变标的物现有建筑主体结构,不得设置永久性构建筑物和设施。 (三)合作方承诺,合作经营用途限于规定用途,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招商方有权随时收回。合作方应当自行核实标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能否通过政府部门审查。已对标的物用途充分了解,对标的物具体使用用途能否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进行了具体核实,并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执行,已充分了解招商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因此影响合同的执行。 (四)合作方承诺,不得将合作经营标的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五)取得合作经营标的后,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业态规划。 (六)取得合作经营标的后,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给其他第三方。 (七)合作方知晓并承诺,标的水电气等相关功能的安装及开通均自行负责。 (八)合作方已知晓我公司并非标的产权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自行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等行政手续。 (九)合作方按转账方式向招商方缴纳固定收益,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十)合作方承诺,已实际勘察标的,知晓招商方以标的现状开展合作经营,不会以任何瑕疵为由拒绝合同执行。 (十一)合作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标的,经招商方同意可根据需要自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标的主体结构,合作经营期满后,可将标的恢复原状或将装饰装修工程无偿交付招商方,不得恶意损毁相关设施设备。 (十二)合作方参与前已详细阅读全部招商文件,包括招商公告、合作经营合同样板及其他文件,且已实地勘察知晓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并接受相关内容,对参与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十三)取得合作经营标的后,合作方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及市场风险,业主、招商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合作方承诺,因政府行为(如改制或政策原因等)或招商方有建设需求,招商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作方须在招商方限定期限内交回标的,招商方不做任何补偿、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合作方在经营中的任何投入或其他费用。 (十五)合作方承诺,合作经营期内未征得招商方书面同意,且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但未核准前,若擅自改变标的现状、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招商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六)合作方承诺,经营期间确保标的不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十七)合作方认可并接受原合作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的权利,不会就原合作方优先合作权的行使提出任何异议或阻碍。 (十八)合作方与原合作方就清退事宜进行直接沟通与协商,自行妥善处理交接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清点、责任界定、费用结算等具体事项。双方应秉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如有需要,招商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具体交接细节与执行均由双方自行负责。 (十九)合作方与原合作方协商解决其投资的设施、设备、展示牌等物品的补偿事宜,协商期在合约期内不免缴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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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1.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作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营相关服务。
2.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如果是自持的,提供不动产证明,如果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照片)。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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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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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项目招商方为成都兴锦智慧停车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业主方为成都交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成交后,由招商方成都兴锦智慧停车场建设开发有限有限公司与合作方签合同。 2.本次合作经营项目有优先权,为原合作方成都蔚来能源有限公司。 3.意向合作方在报名前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招商标的权证、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竣工验收、权利限制、标的结构以及招商标的接收等),确认无误后与招商方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合作方凭招商方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现场查看标的的意向合作方与到西南联交所报名的意向合作方必须一致,《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与报名文件应加盖同一意向合作方公章。意向合作方可自行到西南联交所查阅标的图纸资料,图纸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招商方的承诺。 4.意向合作方报名后,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招商方提供的标的资料文件及实物),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权利、物理现状及瑕疵,对参与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严格按现状交付。项目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及支付成交价款。 5.合作期限:5年,无免缴期。 6.业务业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7.标的及其配套设施按现状移交合作方。标的改造的可行性、安全性(含消防安全)、合法合规性及相关后果由合作方自行了解,并承担全部责任。 8.若合作方因经营需要,对标的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装修改造,须依法办理报建、报批手续,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9.若标的未设置给排水、排污、供电等设施设备,合作方须从技术等方面另行综合考虑设置,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自身承担。 10.合作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后,如因第三方因素(业主方及招商方以外的因素)导致无法使用标的,业主方、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标的交付使用时间,以《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12.该资产合作经营期内,若因特殊规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经营合同》终止,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合作方参与前应仔细阅读招商全部文件,参加征集招商的行为即视为已认可了招商公告等文件中需合作方承诺的事项。 14.意向合作方参与成功后,合作方在收到成交告知函(即中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履约保证金。如合作方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虚假情况,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其本次及下一次的参与资格。合作方按照合同向招商方全额支付首期固定收益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后,招商方向合作方交付标的。 15.意向合作方应自行核实标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能否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招商方视为其已充分了解场地用途、已核实标的使用用途审查要求,且知晓招商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16.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合作经营合同》。 17.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承租方与招商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蒲老师,联系电话:15982021983。 18.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承租候选人名称、承租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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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0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中选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剩余,在中选合作方和招商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后且招商方向西南联交所出具同意退还中选合作方交易保证金的函后西南联交所直接原渠道、无息退还至最终中选合作方账户。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由中选合作方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至西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意向合作方的保证金在招商结果公示期届满之日后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招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招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招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作经营合同; 8.合作经营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招商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招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招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五、为保护交易各方利益,避免各方遭受损失,本公告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报名人自愿在交易系统提交报名并被确认为意向合作方即视为同意并作出如下承诺: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各意向合作方均未报价的,挂牌申请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项目意向合作方保证金,作为对本交易守约方的补偿。本所可按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应收取的合作方服务费为计算标准,在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后,挂牌申请人同意将保证金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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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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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按挂牌价格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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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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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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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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