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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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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一)租赁标的:平潭台湾小镇29号整栋、36号楼一层(A-G)以及10号楼整栋(A-C),整体出租。租赁标的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二)租赁标的总建筑面积约为3296.94平方米;各区域面积:29号楼整栋建筑面积约为2317.8平方米、36号楼一层(A-G)建筑面积约为779.99平方米、10号楼整栋(A-C)建筑面积约为199.15平方米。租赁标的建筑面积包含公共通道、墙体占用等实际使用区域。 (三)上述租赁标的无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仅供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计租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二、免租期: (一)非台资企业免租期10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为首年前10个月,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二)台资企业【台资企业为台胞股东(含企业)占股50%及以上的企业】免租期12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分别为首年前10个月以及第二年前2个月,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三)免租期仅免收租金(含物业费),租赁标的所产生的水、电、水电公摊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租金及递增方式:每年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乘以租赁标的总建筑面积(即每年月租金=竞价成交价*3296.94㎡),租金不递增。 四、租金支付方式:先交租金后使用,按年度缴纳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3个自然日内缴交首年度租金。之后,承租方应在每年度结束前10个自然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五、租赁用途(业态布局):符合平潭国际旅游岛发展的酒店住宿业态。
六、履约保证金(押金):20万元,承租方应于《平潭台湾小镇房屋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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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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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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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时间和交易流程
1.本项目首次网络竞价开始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时,网络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本次标的限时报价期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00-10:00时,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10:00时,标的延时报价周期时间为120秒钟。
若在竞价报名截止时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周期截止日17:00时。
2.租赁标的设有挂牌价,网络竞价以挂牌价作为起始价。意向承租方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1元或其整数倍)进行报价,竞价系统以“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承租方。
3.资格审核: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共同对意向承租方提交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才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承租方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未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通过资格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方可参与竞价。
4.报价结果通知:竞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竞价结果提示,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有效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成为系统中载明的本竞租项目的成交方,即视为竞价成交。如果意向承租方报价成交,系统会有短信通知,同时系统自动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到意向承租方注册的账户中,意向承租方可在“我的订单”里查询成交信息。
5.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日期以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fjcqjy.com“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交易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6.成交确认书签署:承租方须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7.合同签订: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风险提示 1.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的搬迁,土地被收回,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出租方及承租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政府需要对租赁标的征迁、拆除和改造时,租赁标的产生的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经营补偿款(含添附、装修装饰且未享受出租方补贴部分,如有),具体以有权部门认定为准。租金及水电费等按照实际合同期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标的并结清租赁标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提前收取但未实际产生费用的租金、水电费、各项保证金等。
2.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及移交,意向承租方报名截止前应到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意向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租赁标的能否用于其租赁用途使用,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等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若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未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履行等情况的,交易服务费用不作调整、不予退还。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和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交易过程中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须具备酒店品牌合法授权资质,提交有效品牌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3.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租方相关的结果】。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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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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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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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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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台湾小镇29号整栋、36号楼一层(A-G)以及10号楼整栋(A-C)整体出租 |
| 标的名称 | 平潭台湾小镇29号整栋、36号楼一层(A-G)以及10号楼整栋(A-C)整体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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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AE191434069 | 挂牌价格 | 5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含税及物业费,不含水、电、水电公摊等费用。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5-20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02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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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一)租赁标的:平潭台湾小镇29号整栋、36号楼一层(A-G)以及10号楼整栋(A-C),整体出租。租赁标的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二)租赁标的总建筑面积约为3296.94平方米;各区域面积:29号楼整栋建筑面积约为2317.8平方米、36号楼一层(A-G)建筑面积约为779.99平方米、10号楼整栋(A-C)建筑面积约为199.15平方米。租赁标的建筑面积包含公共通道、墙体占用等实际使用区域。 (三)上述租赁标的无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仅供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计租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二、免租期: (一)非台资企业免租期10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为首年前10个月,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二)台资企业【台资企业为台胞股东(含企业)占股50%及以上的企业】免租期12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分别为首年前10个月以及第二年前2个月,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 (三)免租期仅免收租金(含物业费),租赁标的所产生的水、电、水电公摊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租金及递增方式:每年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乘以租赁标的总建筑面积(即每年月租金=竞价成交价*3296.94㎡),租金不递增。 四、租金支付方式:先交租金后使用,按年度缴纳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3个自然日内缴交首年度租金。之后,承租方应在每年度结束前10个自然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五、租赁用途(业态布局):符合平潭国际旅游岛发展的酒店住宿业态。
六、履约保证金(押金):20万元,承租方应于《平潭台湾小镇房屋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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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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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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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 元/㎡·月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含税及物业费,不含水、电、水电公摊等费用。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 租赁期限 | 10年,具体租赁起止时间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需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全部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在正式开业前,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供出租方备案存档。
2.承租方需严格遵守平潭台湾小镇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园区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园区信誉。
3.租赁期间,如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含装修、广告牌变动等),应当经过出租方同意,并应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制定的《台湾小镇装修指南》,在装修之日起7日前提交所租用租赁标的的改造方案(包括装修设计说明、装修材料清单、平面布置图、主要立面图、电路图及电气系统图、效果图、公司招牌设计图、给排水系统图及平面图、空调安装规范等)给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并缴纳装修保证金,改造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
4.承租方需在租赁标的内规划设置超过20平方米的公共洗衣区,作为酒店住宿的配套设施,专门供入住旅客(含台胞)使用。公共洗衣区需免费向入住旅客开放,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承租方需安排专人负责洗衣区的日常清洁、维护及设备检修工作,确保相关设施正常使用、安全合规。
5.台胞居住配套要求
5.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预留至少25间房间作为台胞居住使用,不得擅自减少台胞房间数量。
5.2.台胞房间单个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以实际装修后可使用面积为准),房间需具备独立通风条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如床、衣柜、桌椅、空调、独立卫生间等),满足台胞日常居住需求。
5.3.台胞房间租金定价严格管控,每个房间每月租金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物业,不含水电等附加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提高台胞房间租金,若违反该要求,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4.台胞入住资格由出租方统一审核认定,仅限台湾小镇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入住,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入住同时承租方需建立台胞入住登记管理制度,配合出租方及相关部门做好台胞居住信息登记、报备工作,为台胞提供便捷的入住、退房服务。
6.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包括主体结构、装修部分、各类配套设施等)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确保租赁标的完好无损、正常使用。承租方应定期对本租赁标的内的用电、用水安全进行检查,保持所租用租赁标的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若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标的及配套设施损坏、故障或损毁的,承租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7.承租方应在2026年6月10日前开始围挡,2026年12月30日前正式开业。
8.优惠政策:
8.1.户外店招补贴:
8.1.1.户外店招补贴标准:只针对非外立面装修,仅限于户外店面招牌,按实际店招面积或米数补贴。同家门店若存在不同材质的店招,按店招材质面积最多的进行补贴。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8.1.2.户外店招补贴发放:补贴方式为分期发放,按三期发放。
租赁面积200㎡以上的,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半年且完成补贴审核手续支付50%,第二期为合同签订后两年支付30%,第三期为合同签订后三年支付20%,如租赁期未满三年提前退租的,已支付的补贴需退还,剩余款项不再支付。
8.2.装修补贴:
8.2.1.装修补贴范围:仅包含硬装部分,不包含软装部分(软装主要指可移动的货架、布艺类、家具类、厨具类、电器类、装饰类等设施设备)。具体详见本项目《租赁合同》。
8.2.2.装修补贴标准:装修补贴按第三方核定后装修费用的40%(最高装修标准核定按1000元/m²,即单平方补贴费用最高为400元/m²)进行补贴。
8.2.3.装修补贴发放方式:分两期发放。
首期支付:承租方开展装修工作十五个自然日内,出租方依据承租方提交实际装修区域的装修合同、设计材料(包含效果图、施工图),支付补贴金额的40%(单平方补贴费用按400元/㎡进行补贴);第二期支付:承租方整体装修完成并营业一年后,经第三方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由出租方确定并承担相关费用)确认装修成本后补足剩余补贴。若第三方结算审核核定标准超过1000元/m²,按400元/m²计算剩余补贴。若低于1000元/m²,按实际每平方装修金额的40%,作为补贴基础,扣除首期发放的补贴后支付给承租方。
8.3.开业补贴:
8.3.1.开业补贴标准:住宿业态开业补贴共计3年,每年补贴三个月,补贴标准为5元/m²/月补贴。
8.3.2.开业补贴条件:每合同年度所承租区域的开业率不得低于95%(不含因台风、断电、园区统一闭园等客观闭园情况),开业率以出租方台湾小镇管理中心统计为准,台湾小镇管理中心在营业时间巡场发现店铺未开业并留存照片记录即视为未开业。
8.3.3.开业补贴发放方式:开业补贴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承租方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次年度起始60 日内向甲提交补贴申请。出租方根据补贴政策进行审批,在出租方审批通过后予以补贴。
其中首年度开业补贴由出租方直接拨付发放;第二年、第三年开业补贴经出租方统一核算金额后,直接在次年度应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8.4.承租方确认,上述补贴(店招补贴、装修补贴、开业补贴)均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提交的申请按照出租方补贴政策进行审批,承租方的申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最终是否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均以出租方审批意见为准,承租方不持任何异议。 9.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完整公告及附件《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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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相应标的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完整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置。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须具备酒店品牌合法授权资质,提交有效品牌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3.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租方相关的结果】。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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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向服务机构递交报名材料委托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报名,并按照《竞租申请登记表》的规定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
二、承租方向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以租赁标的租赁期限内总租金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算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交易中心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差额累进计算标准如下: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费率为0.88%;100万元-200万元部分(含200万元)的费率为0.688%;200万元-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费率为0.528%;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的费率为0.352%;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含3000万元)的费率为0.218%;3000万元以上的费率为0.122%。
三、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向服务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为:
以租赁标的租赁期限内总租金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算交易服务费,差额累进计算标准如下: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费率为1.87%;100万元-200万元部分(含200万元)的费率为1.462%;200万元-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费率为1.122%;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的费率为0.748%;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含3000万元)的费率为0.462%;3000万元以上的费率为0.258%。
交易中心和服务机构双方合计收取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租赁期限内(扣除免租期)月平均租金。
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由承租方在租赁标的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服务机构支付。
四、意向承租方报名须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承租方应按本项目完整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下列报名材料派专人送达给服务机构。报名材料包括:
(1)依法设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本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交验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4)酒店品牌合法授权资质的有效品牌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注:境内外公司提交的材料非原件均应加盖公章,多页材料的需同时在骑缝加盖公章。若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在内的所有非中文文件,必须附中文译本原件,所有材料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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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竞价时间和交易流程
1.本项目首次网络竞价开始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时,网络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本次标的限时报价期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00-10:00时,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10:00时,标的延时报价周期时间为120秒钟。
若在竞价报名截止时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周期截止日17:00时。
2.租赁标的设有挂牌价,网络竞价以挂牌价作为起始价。意向承租方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1元或其整数倍)进行报价,竞价系统以“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承租方。
3.资格审核: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共同对意向承租方提交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才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承租方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未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通过资格确认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方可参与竞价。
4.报价结果通知:竞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竞价结果提示,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有效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成为系统中载明的本竞租项目的成交方,即视为竞价成交。如果意向承租方报价成交,系统会有短信通知,同时系统自动将《竞价结果通知单》发送到意向承租方注册的账户中,意向承租方可在“我的订单”里查询成交信息。
5.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日期以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fjcqjy.com“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租方应适时关注交易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6.成交确认书签署:承租方须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
7.合同签订: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风险提示 1.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因市政建设需要的搬迁,土地被收回,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出租方及承租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政府需要对租赁标的征迁、拆除和改造时,租赁标的产生的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经营补偿款(含添附、装修装饰且未享受出租方补贴部分,如有),具体以有权部门认定为准。租金及水电费等按照实际合同期计算,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还租赁标的并结清租赁标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提前收取但未实际产生费用的租金、水电费、各项保证金等。
2.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及移交,意向承租方报名截止前应到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意向承租方应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租赁标的能否用于其租赁用途使用,承租方不得以租赁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等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若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未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履行等情况的,交易服务费用不作调整、不予退还。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和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交易过程中出租方、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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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相应标的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完整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置。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02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易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交易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承租方资格。 2.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project”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意向承租方的账户。意向承租方可在柜台、使用网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 3.特别提示:办理交易保证金转账或存入时,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上的付款人(转出方)名称必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在备注或附言栏内填写汇款识别码(汇款识别码为意向承租方完成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project报名工作后自动生成,意向承租方在汇款时务必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意向承租方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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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
| 账号 | 35100801001815006416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租赁标的竞价成交后,交易中心在收到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出租资产移交完毕确认函》《租赁合同》原件,以及服务机构出具的收到承租方服务费的《关于承租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情况的函》原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前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即扣除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2.未成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在租赁标的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3.若非出租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将取消其竞租或承租方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笔交易保证金扣除应支付给交易中心、服务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归出租方所有,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及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实施的任何行为给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出租方造成损失或造成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出租方被第三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的,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或补偿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出租方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费、罚款(金)、诉讼(仲裁)案件受理费、诉讼(仲裁)代理费及为此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 (1)相应租赁标的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竞价但均不报(应)价; (2)意向承租方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而与其他意向承租方协商、合谋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报价的; (3)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方或任何相关人员有施加影响或行贿,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行为,影响本项目公正性的; (4)不论是在竞价前还是竞价后,发现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或存在与本次交易活动要求有严重不符的重大事实; (5)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承租、公开交易活动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6)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报名期限截止后意向承租方要求撤回其已交的报名材料或交易保证金的; (7)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要求签署本项目《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 (8)承租方未按要求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9)承租方未按照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10)本项目公告及其附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4.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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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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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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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意向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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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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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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