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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绵阳三江半岛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是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何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990161919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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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区域界定及合规要求:本次合作项目场地仅配套设施建筑物部分允许经营,合作方须依法依规办理经营手续并承担费用,经营活动须符合规划用途及法律法规。除建筑物以外的土地、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为管理区域,由合作方全权负责日常管理;
二、已租物业的特殊处理:针对已租物业部分,由征集方、原承租户与合作方共同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原租赁关系转移至合作方。合作方在租期内不得随意解除与原承租户的租赁协议,原承租户租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在合作收益扶持期内,原承租户缴纳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归征集方所有,不纳入项目公司营业收入中。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自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10年(含合作收益扶持期)。未经征集方书面许可,合作方不得将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四、合作收益扶持期 1.合作首年征集方给予5个月合作收益扶持期,扶持期内不收取合作收益金,扶持期计入合作总期限。 2.征集方对三江半岛项目的维修提升工作,原则上应在合作收益扶持期内完成,若因征集方单方原因导致扶持期内未完成维修且造成合作方实质性无法进场开展经营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合作收益扶持期相应顺延,顺延截止日为征集方完成维修之日。 3.扶持期内,合作方仅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性费用,不承担合作收益金;非因征集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扶持期。 五、项目交付 场地交付状态:按现状交付。 六、项目维修提升 1.因合作方也需投入一定资金对项目场地进行装修,对合作方装修要求为: (1)合作方装修方案需符合三江半岛整体风格,报征集方备案; (2)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满足消防、环保及生态保护要求; (3)装修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并纳入考核范围;大修需报征集方审批,日常维修需报备,确保物业安全与整体风貌统一。 合作双方同时进场施工期间,合作方施工工作由征集方统一统筹协调,合作方须严格服从征集方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分清工作界面。双方各自对自身施工行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自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征集方所进行的维修提升,合作方可参与前期设计,但成果由征集方进行验收,但合作方可参与并提出相应意见。 七、征集方收益收取 (一)合作收益金的确定 因本项目由征集方提供项目场地,且征集方还需投入一定资金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升级,据此,本项目征集方的收益分成采用“保底收益金+超额经营收益”模式: 1.保底收益金:合作方应每年向征集方支付保底收益,前两年不变,第3-5年每年在上一年保底收益金基础上上浮 3%,第 6-10 年每年在上一年保底收益金基础上上浮5%; 2.超额经营收益:合作方应当专项运营三江半岛项目,第1-5年按项目公司收入(包含营业外收入)的10%计算,第6-10年按12%计算,若此部分计算出的金额高于保底收益金的,则差额部分即为超额经营收益。 项目公司收入以征集方指定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二)收益金的支付 收益金按年预付,首期保底收益金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后续保底收益金于每个合作期开始前1个月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超额经营收益分成由合作方于审计报告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八、运营要求 (一)经营要求 1.合作方应组建适配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专项运营三江半岛项目,整合自身优质资源,为绵阳新消费场景打造和商业提档升级赋能,助力区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2.合作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其组织开展的文化艺术表演展览活动、信息发布、品牌推广等经营行为,须符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3.对于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征集方安排的公益活动,经征集方提前书面通知,合作方应配合免费提供三江半岛区域内相关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供使用(因公益活动产生的公共事业费及其他费用,由相关第三方承担)。 4.合作方在三江半岛区域内引进商业项目或举办活动,其内容与形式均须符合本项目的业态定位及相关意识形态管理要求。若征集方认为上述活动在业态导向或内容层面与项目定位及管理要求严重不符,有权向合作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合作方应在收到整改要求后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征集方确认。 5.合作方每年接受征集方运营考核评价,合作方无条件认可征集方制定的管理体系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作为合同附件)。 (二)合作方资金投入要求 1.经营费用承担。项目成交后,合作方接手三江半岛项目经营管理权责。自合作期起始日起,合作方开展全品类经营、日常运维等相关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资金成本由合作方负责,项目改造升级事项完成后,三江半岛区域后续所有运营维护、业态优化、设施改造、品质提档升级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资金投入、方案制定、落地执行、运维管理等也均由合作方负责。 2.合作方资金投入与改造升级履约要求 (1)资金投入要求 合作方承诺,签订合作协议后,针对三江半岛区域经营改造、业态升级、场景打造等工作,前三年累计投入资金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体投入额度以合作方投标最终报价为准,该资金专项用于本计划约定的改造升级及业态打造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2)资金投入专项用途及落地要求 合作方需将约定投入资金精准用于三大核心板块打造,同步配套公共空间升级,全方位提升三江半岛区域商业价值与城市影响力。 三大核心板块打造具体落地要求如下: ①首店精准引入板块 合作方需依托资金投入,通过装修补贴、品牌合作投资、落地政策优惠、专属扶持政策等多元化方式,聚焦时装服饰、休闲娱乐、特色餐饮、潮流消费等核心业态,定向引入绵阳本地暂无落地的首店品牌,合作期间内应当引入不少于15家,前三年引入不低于10家,填补区域特色消费空白,打造差异化商业标签,提升区域商业吸引力与核心竞争力。 ②常态化活动运营板块 合作方需打造高频次、高品质的街区活动体系,全年累计开展各类主题活动不得少于50场,活动需贴合区域定位、贴合市民需求,兼顾观赏性、互动性与引流效应,持续激活街区人气与消费活力。 ③公共文化空间打造板块 合作方需同步投入资金,打造园区核心主力店、艺术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完善区域配套设施,丰富本土艺术文化氛围,兼顾商业价值与公共服务属性,打造兼具烟火气、文艺范与潮流感的城市特色消费街区。 (3)履约时限与考评依据 ①改造完成时限:自合作起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约定资金投入及改造升级、业态打造、团队搭建、活动体系落地等全部工作。其中,自合作起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约定资金的50%的资金投入,两年内应当完成约定资金的30%的资金投入,三年内第三年应当完成约定资金的20%的资金投入。如未按照约定进行足额资金的投入、首店引入、活动开展和文化空间打造,将按照双方协议签订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如在约定资金投入完毕后,部分业态改造等仍需持续投入资金,合作方应当继续投入资金完成改造与升级。 ②资金使用考评:合作方投入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使用合规性等,以征集方指定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考评依据,合作方需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资金使用凭证、项目台账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 (4)合同解除后安排 1.若非因征集方责任导致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终止或解除的,合作方已投入的 1500 万元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合作方不得就该部分投入以任何形式向征集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协议期满后,相应不可移动装修归征集方所有,合作方不得主张任何补偿。 2.若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对于征集方已投入的维修费用,应由合作方按照10年摊销标准承担相应损失。 (三)安全及生态环保要求 1.合作方作为本项目安全责任的主体,须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专项应急预案(尤其需要针对三江现场特点制定详尽的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备),并据此足额配备专业有效的安防、消防及防汛抢险设备与物资,尤其是在汛期及红嘴鸥观赏期,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防汛及安全措施,并无条件听从相关部门安排,在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停业时应当依法进行停业,如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听从政府部门安排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具体安全措施以合同约定及安全责任书为准。 2.合作方作为项目环保责任主体,应了解并遵守“三江半岛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与特殊管理要求,合作期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环保义务,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九、其他事项 1.合作方须办理并持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合法证件,须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完成所有证照办理;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须完成续期或换证手续,若因证件逾期导致的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后果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征集方造成了损失,还应当承担征集方的全部损失;若合作期间新增经营项目,须同步办理新增项目所需专项许可,未取得资质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相关证件复印件需提交征集方备案。 2.合作方经营管理必须安全有序,合法合规,不得有损三江半岛区域品牌形象和品质,不得违反政府、征集方对三江半岛区域运营安全和意识形态等的管理。 3.关于绿化、栈道、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移交与管理事项:三江半岛区域内公区卫生、绿化养护工作已移交至相关部门;照明设施(含景观照明)移交至相关部门维护。针对上述已经移交事项,若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必要配合的,合作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4.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三江半岛项目合作权益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合作权于第三方。允许合作方按照征集方的打造要求进行分租。 5.三江半岛水域目前存在船舶停靠、经营等占用情况。征集方不承诺在场地交付前完成清退,亦不就船舶占用可能引发的管理纠纷、安全隐患或经营影响承担责任,合作方同意按船舶停靠及经营占用的现状予以接受。意向合作方应自行开展现场踏勘,充分知悉船舶占用的实际情况与潜在风险,并据此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合作期间若因船舶占用产生相关争议,征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合作方进行沟通协调,推动争议妥善处置。 6.其它事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合作管理责任考核评价清单》、《综合评审提交申请文件须知》、《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十、遴选方式 1.公告时间:首次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继续公告,直至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 2.意向合作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300万元),西南联交所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3.征集原则:本次征集合作将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由征集方自行组建评审小组,负责意向合作方的评审工作,征集方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合作方。 4.综合评审 意向合作方在被确认具备合作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意向合作方应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文件,并将申报资料密封后在评审之日现场递交。 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实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 (3)《三江半岛运营规划书》; (4)《收益金报价函》; (5)《三江半岛运营投入资金承诺函》; (6)其他证明材料; 若为联合体报名的,实力和业绩材料可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申报。 5.征集方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西南联交所。意向合作方经西南联交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签订的《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转为履约保证金以及部分首期保底收益金直接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未成交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成交结果确定后,全额、按原渠道、无息予以退还。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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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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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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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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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三江半岛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标的名称 | 绵阳三江半岛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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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A2401420795 | 挂牌价格 | 15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首年保底收益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4-20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5-19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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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三江半岛征集合作方项目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大桥与南河大桥之间的岸上区域。其中,土地面积为 68037 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总面积4719.3平方米。越王楼公司本次拟公开征集一位具备丰富的城市文旅商业综合体或文创园区运营经验,且兼具雄厚的资金实力及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的合作方,对三江半岛项目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改造及专业化运营。越王楼公司在合作方确定后,将投入一定资金配合合作方对三江半岛资产进行改造,同时,合作方也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低于约定金额的改造投入,通过持续高效的运营管理,将三江半岛打造成为集生态体验、文化传播、时尚消费于一体的城市人文活力空间,助力其成为绵阳城市新地标,进一步彰显绵阳城市文化内涵与旅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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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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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5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首年保底收益金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合作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履约保证金:200 万元。 支付方式:成交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不足部分由合作方补足,用于约束合作方严格履行合作协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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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意向合作方报名前需自行实地踏勘项目场地和进行尽职调查,并充分了解项目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合作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合作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公告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成交后合作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得以此向征集方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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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合作方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意向合作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至少应包含“文化项目投资”、“文化活动策划”、“园区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文体旅游活动策划”相关内容中的一项。经营范围名称与上述类别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含义相同或相近的,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认定; 2.意向合作方须信誉良好、经营正常,且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亦未被人民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 (二)合作方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经营范围合并计算后符合条件即可); 2.报名前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须加盖公章,若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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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1.征集方以三江半岛相关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经营权及收益权(不含停车场、拟新建构建筑物、已移交卫生间、路灯、绿化、水面、码头、游船等)作为标的对外公开征集合作方,由征集方提供项目经营场地,合作方承担该项目的招商、运营、管理等。
双方按照“保底收益+超额经营收益”的资产合作模式,共享项目运营收益、共担经营风险。合作期内,合作方承担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薪酬、水电能耗、物业管理、市场推广、设备维护等),负责项目日常经营管理,确保项目运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征集方的各项管理要求;征集方负责提供项目经营场地、投入约定资金配合改造,并享有项目经营监督权等。
2.为保障项目高质量运营、打造特色商业消费区,双方同步投入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升级。征集方投入15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三江半岛合作区域内公共消费空间氛围营造、休闲体验场景升级等,提升项目整体消费吸引力。合作方投入15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业态升级打造,聚焦首店经济、特色业态引进等,丰富项目业态层次,增强项目核心竞争力。双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约定用途投入,投入进度及使用情况接受双方共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及效果。
3.由合作方设立项目公司专项运营三江半岛项目,同时合作方须每年接受征集方的运营考核评价(即接受征集方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对三江半岛项目开展专项运营,此安排仅为便于监督与审计,该举措并不意味着项目公司可承接合作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方依旧作为合作主体,自始至终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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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经营区域界定及合规要求:本次合作项目场地仅配套设施建筑物部分允许经营,合作方须依法依规办理经营手续并承担费用,经营活动须符合规划用途及法律法规。除建筑物以外的土地、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为管理区域,由合作方全权负责日常管理;
二、已租物业的特殊处理:针对已租物业部分,由征集方、原承租户与合作方共同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原租赁关系转移至合作方。合作方在租期内不得随意解除与原承租户的租赁协议,原承租户租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在合作收益扶持期内,原承租户缴纳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归征集方所有,不纳入项目公司营业收入中。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自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10年(含合作收益扶持期)。未经征集方书面许可,合作方不得将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四、合作收益扶持期 1.合作首年征集方给予5个月合作收益扶持期,扶持期内不收取合作收益金,扶持期计入合作总期限。 2.征集方对三江半岛项目的维修提升工作,原则上应在合作收益扶持期内完成,若因征集方单方原因导致扶持期内未完成维修且造成合作方实质性无法进场开展经营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合作收益扶持期相应顺延,顺延截止日为征集方完成维修之日。 3.扶持期内,合作方仅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性费用,不承担合作收益金;非因征集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扶持期。 五、项目交付 场地交付状态:按现状交付。 六、项目维修提升 1.因合作方也需投入一定资金对项目场地进行装修,对合作方装修要求为: (1)合作方装修方案需符合三江半岛整体风格,报征集方备案; (2)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满足消防、环保及生态保护要求; (3)装修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并纳入考核范围;大修需报征集方审批,日常维修需报备,确保物业安全与整体风貌统一。 合作双方同时进场施工期间,合作方施工工作由征集方统一统筹协调,合作方须严格服从征集方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分清工作界面。双方各自对自身施工行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自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征集方所进行的维修提升,合作方可参与前期设计,但成果由征集方进行验收,但合作方可参与并提出相应意见。 七、征集方收益收取 (一)合作收益金的确定 因本项目由征集方提供项目场地,且征集方还需投入一定资金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升级,据此,本项目征集方的收益分成采用“保底收益金+超额经营收益”模式: 1.保底收益金:合作方应每年向征集方支付保底收益,前两年不变,第3-5年每年在上一年保底收益金基础上上浮 3%,第 6-10 年每年在上一年保底收益金基础上上浮5%; 2.超额经营收益:合作方应当专项运营三江半岛项目,第1-5年按项目公司收入(包含营业外收入)的10%计算,第6-10年按12%计算,若此部分计算出的金额高于保底收益金的,则差额部分即为超额经营收益。 项目公司收入以征集方指定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二)收益金的支付 收益金按年预付,首期保底收益金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后续保底收益金于每个合作期开始前1个月支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超额经营收益分成由合作方于审计报告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八、运营要求 (一)经营要求 1.合作方应组建适配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专项运营三江半岛项目,整合自身优质资源,为绵阳新消费场景打造和商业提档升级赋能,助力区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2.合作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其组织开展的文化艺术表演展览活动、信息发布、品牌推广等经营行为,须符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3.对于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征集方安排的公益活动,经征集方提前书面通知,合作方应配合免费提供三江半岛区域内相关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供使用(因公益活动产生的公共事业费及其他费用,由相关第三方承担)。 4.合作方在三江半岛区域内引进商业项目或举办活动,其内容与形式均须符合本项目的业态定位及相关意识形态管理要求。若征集方认为上述活动在业态导向或内容层面与项目定位及管理要求严重不符,有权向合作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合作方应在收到整改要求后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征集方确认。 5.合作方每年接受征集方运营考核评价,合作方无条件认可征集方制定的管理体系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作为合同附件)。 (二)合作方资金投入要求 1.经营费用承担。项目成交后,合作方接手三江半岛项目经营管理权责。自合作期起始日起,合作方开展全品类经营、日常运维等相关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资金成本由合作方负责,项目改造升级事项完成后,三江半岛区域后续所有运营维护、业态优化、设施改造、品质提档升级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资金投入、方案制定、落地执行、运维管理等也均由合作方负责。 2.合作方资金投入与改造升级履约要求 (1)资金投入要求 合作方承诺,签订合作协议后,针对三江半岛区域经营改造、业态升级、场景打造等工作,前三年累计投入资金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体投入额度以合作方投标最终报价为准,该资金专项用于本计划约定的改造升级及业态打造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2)资金投入专项用途及落地要求 合作方需将约定投入资金精准用于三大核心板块打造,同步配套公共空间升级,全方位提升三江半岛区域商业价值与城市影响力。 三大核心板块打造具体落地要求如下: ①首店精准引入板块 合作方需依托资金投入,通过装修补贴、品牌合作投资、落地政策优惠、专属扶持政策等多元化方式,聚焦时装服饰、休闲娱乐、特色餐饮、潮流消费等核心业态,定向引入绵阳本地暂无落地的首店品牌,合作期间内应当引入不少于15家,前三年引入不低于10家,填补区域特色消费空白,打造差异化商业标签,提升区域商业吸引力与核心竞争力。 ②常态化活动运营板块 合作方需打造高频次、高品质的街区活动体系,全年累计开展各类主题活动不得少于50场,活动需贴合区域定位、贴合市民需求,兼顾观赏性、互动性与引流效应,持续激活街区人气与消费活力。 ③公共文化空间打造板块 合作方需同步投入资金,打造园区核心主力店、艺术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完善区域配套设施,丰富本土艺术文化氛围,兼顾商业价值与公共服务属性,打造兼具烟火气、文艺范与潮流感的城市特色消费街区。 (3)履约时限与考评依据 ①改造完成时限:自合作起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约定资金投入及改造升级、业态打造、团队搭建、活动体系落地等全部工作。其中,自合作起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约定资金的50%的资金投入,两年内应当完成约定资金的30%的资金投入,三年内第三年应当完成约定资金的20%的资金投入。如未按照约定进行足额资金的投入、首店引入、活动开展和文化空间打造,将按照双方协议签订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如在约定资金投入完毕后,部分业态改造等仍需持续投入资金,合作方应当继续投入资金完成改造与升级。 ②资金使用考评:合作方投入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使用合规性等,以征集方指定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考评依据,合作方需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资金使用凭证、项目台账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 (4)合同解除后安排 1.若非因征集方责任导致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终止或解除的,合作方已投入的 1500 万元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合作方不得就该部分投入以任何形式向征集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协议期满后,相应不可移动装修归征集方所有,合作方不得主张任何补偿。 2.若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对于征集方已投入的维修费用,应由合作方按照10年摊销标准承担相应损失。 (三)安全及生态环保要求 1.合作方作为本项目安全责任的主体,须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专项应急预案(尤其需要针对三江现场特点制定详尽的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备),并据此足额配备专业有效的安防、消防及防汛抢险设备与物资,尤其是在汛期及红嘴鸥观赏期,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防汛及安全措施,并无条件听从相关部门安排,在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停业时应当依法进行停业,如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听从政府部门安排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具体安全措施以合同约定及安全责任书为准。 2.合作方作为项目环保责任主体,应了解并遵守“三江半岛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与特殊管理要求,合作期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环保义务,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九、其他事项 1.合作方须办理并持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合法证件,须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完成所有证照办理;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须完成续期或换证手续,若因证件逾期导致的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后果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征集方造成了损失,还应当承担征集方的全部损失;若合作期间新增经营项目,须同步办理新增项目所需专项许可,未取得资质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相关证件复印件需提交征集方备案。 2.合作方经营管理必须安全有序,合法合规,不得有损三江半岛区域品牌形象和品质,不得违反政府、征集方对三江半岛区域运营安全和意识形态等的管理。 3.关于绿化、栈道、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移交与管理事项:三江半岛区域内公区卫生、绿化养护工作已移交至相关部门;照明设施(含景观照明)移交至相关部门维护。针对上述已经移交事项,若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必要配合的,合作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4.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三江半岛项目合作权益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与他人调剂交换合作权于第三方。允许合作方按照征集方的打造要求进行分租。 5.三江半岛水域目前存在船舶停靠、经营等占用情况。征集方不承诺在场地交付前完成清退,亦不就船舶占用可能引发的管理纠纷、安全隐患或经营影响承担责任,合作方同意按船舶停靠及经营占用的现状予以接受。意向合作方应自行开展现场踏勘,充分知悉船舶占用的实际情况与潜在风险,并据此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合作期间若因船舶占用产生相关争议,征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合作方进行沟通协调,推动争议妥善处置。 6.其它事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综合评审办法及量化指标》、《合作管理责任考核评价清单》、《综合评审提交申请文件须知》、《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十、遴选方式 1.公告时间:首次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继续公告,直至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 2.意向合作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300万元),西南联交所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将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3.征集原则:本次征集合作将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由征集方自行组建评审小组,负责意向合作方的评审工作,征集方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合作方。 4.综合评审 意向合作方在被确认具备合作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意向合作方应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文件,并将申报资料密封后在评审之日现场递交。 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实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 (3)《三江半岛运营规划书》; (4)《收益金报价函》; (5)《三江半岛运营投入资金承诺函》; (6)其他证明材料; 若为联合体报名的,实力和业绩材料可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申报。 5.征集方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西南联交所。意向合作方经西南联交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签订的《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转为履约保证金以及部分首期保底收益金直接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未成交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成交结果确定后,全额、按原渠道、无息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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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5-1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签订的《合作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及部分首期保底收益金。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合作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合作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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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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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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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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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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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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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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