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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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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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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商,在办理招商报名手续前,意向服务商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服务商一经办理招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服务商自行承担。 2.本项目招商方为:南宁市动物园。 3.本项目服务商:通过公开挂牌程序确定的,获得本项目门票经销权的主体。服务商通过公开挂牌取得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及管理要求开展经营工作,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责任。 4.招商方承诺: (1)本次“门票经销权”系南宁市动物园依法享有、无权利瑕疵的经营权限,已完成国有资产经销所需的内部决策(如主管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备案)及公示程序,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方主张权利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招商方授予独家经销权,并将积极配合完成系统接口对接与数据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在经销期内,招商方承诺不再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从事同类票务销售业务。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对服务商设置的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或听证。 (4)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办法等,明确服务商的行为准则,监督服务商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经营行为、业态及场地风貌符合园区整体规划要求。 (5)确保服务商享有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招商方应保障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实施方案责任范围内的治安条件和环境卫生条件(不含服务商“门前三包”范围),尽可能减少和降低影响服务商正常经营的不利因素。 5.招商方的权利: (1)在两年经销期内,授予服务商门票独家经销权。 (2)对服务商制定的门票销售策略(包括渠道拓展计划、促销活动方案)、衍生套餐产品(含餐饮、文创、游乐项目组合)拥有审批权,需在服务商提交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未经审批的方案不得实施。 (3)对临时活动票的主题、票价(需符合政府指导价范围)、发售时间拥有共同决策权,相关事项与招商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启动销售,确保活动符合园区公益属性与品牌定位。 (4)有权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服务商门票销售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查阅销售台账、财务报表、票务系统后台数据,核实销售量、收入金额与渠道占比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5)对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通过 12345 热线、游客满意度调查、现场巡查等方式收集反馈,若游客投诉率连续 2 个月超过3%,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如违规售票、恶意拒退等),有权要求服务商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部分经销权限。 (6)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服务商收取经销权经销价款。若服务商逾期支付,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金额的违约金。 (7)如服务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条款,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服务商赔偿实际损失。 6.招商方的义务: (1)向服务商提供园区基础信息,包括动物展示计划、年度活动规划、园区开放时间调整通知等,确保服务商销售运营与园区实际情况同步,信息变更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 (2)提供售票窗口场地(含水电、基础设施)、门禁系统接口权限,协助服务商完成票务系统与园区门禁系统的对接调试,确保购票游客可正常入园,对接过程中产生的基础硬件维护费用由招商方承担。 (3)协助服务商办理门票销售相关资质备案(如门票印刷备案、价格公示备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所需材料,配合完成行政部门审批流程,确保服务商合法合规运营。 (4)配合服务商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提供园区官方宣传素材(如图片、视频、文字介绍),允许服务商在园区指定区域(如入口处、游客中心)摆放宣传物料,共同提升门票销售量。 (5)每年制定科普教育活动计划(如动物科普课堂、公益开放日),提前 15 日告知服务商,协助落实公益赠票的发放对象、时间与方式,确保公益活动顺利开展。 (6)不得干预服务商正常运营决策(符合协议约定的审批、监督事项除外),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或变更核心条款,若因政策调整、园区规划变更需提前收回经销权,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服务商,并按剩余期限的预期收益给予合理补偿。 (7)经销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与服务商共同开展资产、资料交接工作。 (8)协助服务商处理期满后未消费订单的退款事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游客权益不受损害,因招商方原因导致退款延迟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服务商的权利: (1)服务商拥有运营自主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制定门票销售渠道拓展计划,包括线上私域(如小程序、公众号)搭建与运营、线下分销网络(如旅行社、社区网点、企业合作)开发,无需经招商方额外审批,仅需在渠道启用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备。 (2)自主组建运营团队,负责售票人员招聘、培训与管理,制定内部服务标准与考核机制,招商方不得干预团队人事安排(但需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权自主承担门票销售全流程运营成本,包括渠道佣金、系统维护费、人员薪酬、营销推广费等,成本支出无需经招商方审批,但需保留完整凭证以备核查。 (4)若园区基础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门禁系统故障导致游客无法入园,或招商方未提供必要的资质备案协助,有权要求招商方限期解决,因招商方原因导致销售受阻的,可申请减免相应期间的经销权使用费。 (5)对招商方的检查结果、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招商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异议成立的应调整检查或评估结果。 (6)经销期限届满前3个月,若服务商2年经销期内年度评估均为合格,且无重大违约记录,有权享有续签优先权,招商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服务商续签经销合同,续签条款另行协商。 8.服务商的义务: (1)两年经销期内实现营收 6 亿元以上。 (2)严格遵守门票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不得销售伪造、过期门票,若出现违规售票行为,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向招商方赔偿相应违约金。 (3)按国家数据安全法规要求,妥善保管门票销售数据(含游客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加密、备份机制,不得泄露、出售数据,若发生数据泄露事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接受招商方处罚。 (4)保障游客购票体验,线上购票订单需在 10 分钟内发送电子票凭证,线下窗口排队时长不超过 20 分钟,节假日需增派人员、增设临时售票点,游客投诉需在 24 小时内响应,48 小时内解决,投诉处理率需达 100%。 (5)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年度经销期经销费,逾期支付需按日缴纳违约金。 (6)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招商方提交年度销售报告(含销售量、收入、渠道占比、游客画像分析)、财务报表、分成计算明细,配合招商方完成收益清算,提供必要的凭证(如银行流水、发票存根),确保清算工作顺利推进。 (7)妥善保管招商方提供的售票设备、票务系统账号、历史销售数据等资产与资料,不得损坏、丢失或擅自复制,运营期间设备日常维护费用由服务商承担,若因保管不当导致设备损坏,需照价赔偿。 (8)经销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完成全部资产、资料移交,包括完好的售票设备、清空敏感信息的系统账号、完整的销售数据台账、客户资料等,移交前需对数据进行备份并提交招商方审核,逾期未移交的,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9)服务商承诺积极配合园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执行文旅部门等上级政策明确要求的公益性活动,提供相关的公益性门票需求。 (10)服务商接受园区每季度不少于2次的运营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票价违规、服务投诉等)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1)服务商利用自身资源、数据流量、平台(渠道)等优势,撬动南宁市乃至广西的经济效益,促进和实现南宁市经济和社会效益双提升。 (12)服务商必须为本项目组建专属的、稳定的本地化运营团队,团队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运营专员、技术支持工程师、客服专员和市场推广人员。 9.数据安全边界 门票销售数据(包括销售量、收入、渠道占比等)的所有权归属于招商方。服务商在运营期内仅享有为履行本项目目的所必需的使用权,并应于每日24:00前向招商方同步当日全量销售数据。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30日内,服务商须向招商方提交包含游客画像、消费趋势分析等内容的完整数据报告。 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仅可将收集的游客个人信息用于门票销售与入园核验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商业用途(如精准营销、数据出售等)。所有相关数据的存储期限不得超过本次经销期限,合同终止后,服务商须立即彻底删除全部游客个人信息,并向招商方出具经确认的《数据清理确认书》。 10.在《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合同》中设立专章,明确规定公益性原则。严格锁定现行门票价格及各项优惠政策,任何价格调整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确保科普教育、社会公益活动的场次与质量不降低。 11.如遇国家、自治区、市一级重大政策法规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招商方、服务商双方应建立协商机制,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平合理的修订或补偿。 12.服务商采用的票务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并签订《数据安全与保密协议》,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13.服务商的主要权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合同》的所有约定,依法诚信经营。 (2)无条件接受并配合所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调查,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和资料。 (3)建立完善的内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规范、安全、有序。 (4)按协议约定,定期向招商方和主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营状况报告等。 (5)建立健全经济风险防控措施和信访投诉处理机制。严格遵守价格、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实行价格公示,提供明确投诉渠道,确保收费合理并接受公众监督。 (6)不得将经销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 13.公众监督 (1)服务商须落实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经营项目收费的管理形式、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公众有权对服务商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向招商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为充分听取和回应群众意见,服务商应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回应群众关切,及时掌握和了解公众需求。 14.其他约定详见门票经销权合同(范本)(详见附件4),各意向服务商须自行阅知,本项目解释权归招商方。 15.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16.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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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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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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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服务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票务代理”“旅游服务”或“市场营销策划”,不接受个体户、自然人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2.意向服务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法有效的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不得含有保留意见;提供近 3 个月财务报表,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含);必须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服务商必须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常驻机构或办事处,并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证明,拥有至少3 名专职票务运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
5.具备强大的市场推广、渠道分销、会员运营和客户服务能力,其中:
(1)渠道资源:拥有成功运营类似 4A 级及以上景区(尤其是动物园或主题公园)票务项目的经验和案例,需提供近 2 年与至少 2 家大型景区(年接待量 100 万人次以上)或 1 家 4A 级及以上动物园的票务合作案例(需提供合作协议及对应的销售数据证明)。
(2)线上能力:拥有自主开发的小程序或公众号(需提供后台数据截图),且与至少 3 家主流 OTA 平台(如抖音、携程、美团等)建立合作关系。
(3)线下业务:服务方需在广西区内设有常驻服务团队,并拥有覆盖主要客源地的旅行社或企业客户渠道网络。
(4)数据能力:能够提供门票销售数据月报(含游客来源地、购票渠道、消费偏好等维度),并具备数据可视化分析能力(需提供过往为合作方出具的数据分析报告样本)。
6.近2年连续盈利,提供 2023-2024 年审计报告(净利润均不低于 200 万元)。若为202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公司,或成立时间不足以提供完整两个年度审计报告的,须提供近 6 个月(截至响应文件提交前一个月内)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半年的提供近 3 个月(截至响应文件提交前一个月内)财务报表;若公司成立未满 3 个月,则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已满月份的财务报表;且提供的财务报表期间内累计净利润均为正值。
7.具备一次性支付首期门票预付款 1000 万元的资金实力,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资金证明,显示其账户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
8.具有履约担保能力,意向服务商必须承诺,在成为服务商后,有能力按照招商方要求的格式和金额,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招商方可要求意向服务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具备开立保函能力的证明文件,作为其具备此项能力的参考依据。
9.服务商承诺积极配合园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执行文旅部门等上级政策明确要求的公益性活动,提供相关的公益性门票需求。
10.服务商接受园区每季度不少于2次的运营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票价违规、服务投诉等)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1.服务商利用自身资源、数据流量、平台(渠道)等优势,撬动南宁市乃至广西的经济效益,促进和实现南宁市经济和社会效益双提升。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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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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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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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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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公开招商项目(GXCQJY26-163)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公开招商项目(GXCQJY26-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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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D9731412301 | 挂牌价格 | 16,643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经销期内完成约定的年度目标销售额。其中,经销期首年目标销售额为8239万元,经销期第二年按照2%的增速递增,完成目标销售额8404万元。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3-16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3-20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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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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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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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6,643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服务商在被确认为成交服务商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到广西交易所集团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交易服务费(按报名申请与承诺书的约定支付)。逾期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服务商放弃成交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服务商与招商方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经销范围、期限、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障、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3.意向服务商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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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服务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票务代理”“旅游服务”或“市场营销策划”,不接受个体户、自然人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2.意向服务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法有效的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不得含有保留意见;提供近 3 个月财务报表,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含);必须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服务商必须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常驻机构或办事处,并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证明,拥有至少3 名专职票务运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
5.具备强大的市场推广、渠道分销、会员运营和客户服务能力,其中:
(1)渠道资源:拥有成功运营类似 4A 级及以上景区(尤其是动物园或主题公园)票务项目的经验和案例,需提供近 2 年与至少 2 家大型景区(年接待量 100 万人次以上)或 1 家 4A 级及以上动物园的票务合作案例(需提供合作协议及对应的销售数据证明)。
(2)线上能力:拥有自主开发的小程序或公众号(需提供后台数据截图),且与至少 3 家主流 OTA 平台(如抖音、携程、美团等)建立合作关系。
(3)线下业务:服务方需在广西区内设有常驻服务团队,并拥有覆盖主要客源地的旅行社或企业客户渠道网络。
(4)数据能力:能够提供门票销售数据月报(含游客来源地、购票渠道、消费偏好等维度),并具备数据可视化分析能力(需提供过往为合作方出具的数据分析报告样本)。 6.近2年连续盈利,提供 2023-2024 年审计报告(净利润均不低于 200 万元)。若为202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公司,或成立时间不足以提供完整两个年度审计报告的,须提供近 6 个月(截至响应文件提交前一个月内)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半年的提供近 3 个月(截至响应文件提交前一个月内)财务报表;若公司成立未满 3 个月,则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已满月份的财务报表;且提供的财务报表期间内累计净利润均为正值。
7.具备一次性支付首期门票预付款 1000 万元的资金实力,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资金证明,显示其账户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
8.具有履约担保能力,意向服务商必须承诺,在成为服务商后,有能力按照招商方要求的格式和金额,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招商方可要求意向服务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具备开立保函能力的证明文件,作为其具备此项能力的参考依据。
9.服务商承诺积极配合园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执行文旅部门等上级政策明确要求的公益性活动,提供相关的公益性门票需求。
10.服务商接受园区每季度不少于2次的运营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票价违规、服务投诉等)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1.服务商利用自身资源、数据流量、平台(渠道)等优势,撬动南宁市乃至广西的经济效益,促进和实现南宁市经济和社会效益双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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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商,在办理招商报名手续前,意向服务商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服务商一经办理招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服务商自行承担。 2.本项目招商方为:南宁市动物园。 3.本项目服务商:通过公开挂牌程序确定的,获得本项目门票经销权的主体。服务商通过公开挂牌取得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及管理要求开展经营工作,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责任。 4.招商方承诺: (1)本次“门票经销权”系南宁市动物园依法享有、无权利瑕疵的经营权限,已完成国有资产经销所需的内部决策(如主管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备案)及公示程序,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方主张权利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招商方授予独家经销权,并将积极配合完成系统接口对接与数据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在经销期内,招商方承诺不再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从事同类票务销售业务。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对服务商设置的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或听证。 (4)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对经营者的考核管理办法等,明确服务商的行为准则,监督服务商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经营行为、业态及场地风貌符合园区整体规划要求。 (5)确保服务商享有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招商方应保障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实施方案责任范围内的治安条件和环境卫生条件(不含服务商“门前三包”范围),尽可能减少和降低影响服务商正常经营的不利因素。 5.招商方的权利: (1)在两年经销期内,授予服务商门票独家经销权。 (2)对服务商制定的门票销售策略(包括渠道拓展计划、促销活动方案)、衍生套餐产品(含餐饮、文创、游乐项目组合)拥有审批权,需在服务商提交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未经审批的方案不得实施。 (3)对临时活动票的主题、票价(需符合政府指导价范围)、发售时间拥有共同决策权,相关事项与招商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启动销售,确保活动符合园区公益属性与品牌定位。 (4)有权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服务商门票销售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查阅销售台账、财务报表、票务系统后台数据,核实销售量、收入金额与渠道占比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5)对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通过 12345 热线、游客满意度调查、现场巡查等方式收集反馈,若游客投诉率连续 2 个月超过3%,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如违规售票、恶意拒退等),有权要求服务商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部分经销权限。 (6)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服务商收取经销权经销价款。若服务商逾期支付,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金额的违约金。 (7)如服务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条款,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服务商赔偿实际损失。 6.招商方的义务: (1)向服务商提供园区基础信息,包括动物展示计划、年度活动规划、园区开放时间调整通知等,确保服务商销售运营与园区实际情况同步,信息变更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 (2)提供售票窗口场地(含水电、基础设施)、门禁系统接口权限,协助服务商完成票务系统与园区门禁系统的对接调试,确保购票游客可正常入园,对接过程中产生的基础硬件维护费用由招商方承担。 (3)协助服务商办理门票销售相关资质备案(如门票印刷备案、价格公示备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所需材料,配合完成行政部门审批流程,确保服务商合法合规运营。 (4)配合服务商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提供园区官方宣传素材(如图片、视频、文字介绍),允许服务商在园区指定区域(如入口处、游客中心)摆放宣传物料,共同提升门票销售量。 (5)每年制定科普教育活动计划(如动物科普课堂、公益开放日),提前 15 日告知服务商,协助落实公益赠票的发放对象、时间与方式,确保公益活动顺利开展。 (6)不得干预服务商正常运营决策(符合协议约定的审批、监督事项除外),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或变更核心条款,若因政策调整、园区规划变更需提前收回经销权,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服务商,并按剩余期限的预期收益给予合理补偿。 (7)经销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与服务商共同开展资产、资料交接工作。 (8)协助服务商处理期满后未消费订单的退款事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游客权益不受损害,因招商方原因导致退款延迟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服务商的权利: (1)服务商拥有运营自主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制定门票销售渠道拓展计划,包括线上私域(如小程序、公众号)搭建与运营、线下分销网络(如旅行社、社区网点、企业合作)开发,无需经招商方额外审批,仅需在渠道启用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备。 (2)自主组建运营团队,负责售票人员招聘、培训与管理,制定内部服务标准与考核机制,招商方不得干预团队人事安排(但需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权自主承担门票销售全流程运营成本,包括渠道佣金、系统维护费、人员薪酬、营销推广费等,成本支出无需经招商方审批,但需保留完整凭证以备核查。 (4)若园区基础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门禁系统故障导致游客无法入园,或招商方未提供必要的资质备案协助,有权要求招商方限期解决,因招商方原因导致销售受阻的,可申请减免相应期间的经销权使用费。 (5)对招商方的检查结果、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招商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异议成立的应调整检查或评估结果。 (6)经销期限届满前3个月,若服务商2年经销期内年度评估均为合格,且无重大违约记录,有权享有续签优先权,招商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服务商续签经销合同,续签条款另行协商。 8.服务商的义务: (1)两年经销期内实现营收 6 亿元以上。 (2)严格遵守门票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不得销售伪造、过期门票,若出现违规售票行为,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向招商方赔偿相应违约金。 (3)按国家数据安全法规要求,妥善保管门票销售数据(含游客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加密、备份机制,不得泄露、出售数据,若发生数据泄露事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接受招商方处罚。 (4)保障游客购票体验,线上购票订单需在 10 分钟内发送电子票凭证,线下窗口排队时长不超过 20 分钟,节假日需增派人员、增设临时售票点,游客投诉需在 24 小时内响应,48 小时内解决,投诉处理率需达 100%。 (5)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年度经销期经销费,逾期支付需按日缴纳违约金。 (6)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招商方提交年度销售报告(含销售量、收入、渠道占比、游客画像分析)、财务报表、分成计算明细,配合招商方完成收益清算,提供必要的凭证(如银行流水、发票存根),确保清算工作顺利推进。 (7)妥善保管招商方提供的售票设备、票务系统账号、历史销售数据等资产与资料,不得损坏、丢失或擅自复制,运营期间设备日常维护费用由服务商承担,若因保管不当导致设备损坏,需照价赔偿。 (8)经销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完成全部资产、资料移交,包括完好的售票设备、清空敏感信息的系统账号、完整的销售数据台账、客户资料等,移交前需对数据进行备份并提交招商方审核,逾期未移交的,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9)服务商承诺积极配合园区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执行文旅部门等上级政策明确要求的公益性活动,提供相关的公益性门票需求。 (10)服务商接受园区每季度不少于2次的运营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票价违规、服务投诉等)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11)服务商利用自身资源、数据流量、平台(渠道)等优势,撬动南宁市乃至广西的经济效益,促进和实现南宁市经济和社会效益双提升。 (12)服务商必须为本项目组建专属的、稳定的本地化运营团队,团队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运营专员、技术支持工程师、客服专员和市场推广人员。 9.数据安全边界 门票销售数据(包括销售量、收入、渠道占比等)的所有权归属于招商方。服务商在运营期内仅享有为履行本项目目的所必需的使用权,并应于每日24:00前向招商方同步当日全量销售数据。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30日内,服务商须向招商方提交包含游客画像、消费趋势分析等内容的完整数据报告。 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仅可将收集的游客个人信息用于门票销售与入园核验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商业用途(如精准营销、数据出售等)。所有相关数据的存储期限不得超过本次经销期限,合同终止后,服务商须立即彻底删除全部游客个人信息,并向招商方出具经确认的《数据清理确认书》。 10.在《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合同》中设立专章,明确规定公益性原则。严格锁定现行门票价格及各项优惠政策,任何价格调整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确保科普教育、社会公益活动的场次与质量不降低。 11.如遇国家、自治区、市一级重大政策法规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招商方、服务商双方应建立协商机制,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平合理的修订或补偿。 12.服务商采用的票务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并签订《数据安全与保密协议》,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13.服务商的主要权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合同》的所有约定,依法诚信经营。 (2)无条件接受并配合所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调查,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和资料。 (3)建立完善的内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规范、安全、有序。 (4)按协议约定,定期向招商方和主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营状况报告等。 (5)建立健全经济风险防控措施和信访投诉处理机制。严格遵守价格、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实行价格公示,提供明确投诉渠道,确保收费合理并接受公众监督。 (6)不得将经销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 13.公众监督 (1)服务商须落实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经营项目收费的管理形式、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公众有权对服务商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向招商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为充分听取和回应群众意见,服务商应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回应群众关切,及时掌握和了解公众需求。 14.其他约定详见门票经销权合同(范本)(详见附件4),各意向服务商须自行阅知,本项目解释权归招商方。 15.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16.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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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3-2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保证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招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服务商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招商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服务商的招商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成交服务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销权合同的,招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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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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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服务商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在服务商签订门票经销权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其指定账户。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服务商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招商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服务商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招商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招商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服务商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服务商违反其在申请合作、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服务商提交《合作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合作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6)意向服务商被确认为中标服务商后,明确表示放弃合作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服务商被确认为中标服务商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8)交易合同生效后,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服务商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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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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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其他方式: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服务商按报价函及挂牌条件直接与招商方签订《南宁市动物园门票经销权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分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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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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