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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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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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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和察看,并与公园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公益要求、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相关情况及现状等,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公园视意向承租方对标的现状无异议、竞租意向方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意向承租方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经营范围: (1)地块一开展以篮球、羽毛球/气排球、乒乓球为主的体育休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 承租方可自行在经营范围内选址设置智能健身设施、自动售卖机、淋浴间和临时管理房,以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临时管理房亦可经营体育用品、服装等寄存与销售服务,严禁销售烟草。淋浴房仅为游客提供淋浴服务。自动售卖机参照园内同类项目管理。 (2)地块二、地块三可经营休闲体育、体育研学(培训)、品牌轻餐饮(除现场明火加工及制作过程易产生油烟或油污垃圾的餐饮项目外)、文化展览、文化产品销售、自动售卖机,严禁销售烟草。 承租方在项目场地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费投建临时构筑物或可移动无基础设施集装箱成品。项目场地内如需搭建临时构筑物,须不影响公园景观功能及游园安全,建设方案须经出租方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3.本项目无运营筹备期。租赁期限5年,第四年起租金按项目成交价逐年递增3%(含土地收益金,参照第三方租金评估意见)。租金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休闲文化体育项目土地收益金约8.13万元/年,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实际应缴土地收益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 5.公园将标的场地交由承租方管理,收取纯租金,不包括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及其它费用,土地收益金由出租方负责缴纳。承租方按招租平台及出租方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经营方案》实施建设经营;利用地块一球场现状设施设备,按照体育公园球场相关经营管理规定开展微利经营,地块二、地块三自主经营;自行投资采购设备、场地装修建设及负责日常经营、安全管理和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基建的维修维护等,兼顾项目场地部分公益服务功能,自负盈亏。 6.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经营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业态规划图、场地建设效果图及场地总平面策划设计内容;经营方案包含经营方式(含微利部分)、管理业绩经验、投资规模及预算、对整个项目的商业定位、经营区域划分、装修计划及管理措施、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场地项目报建及消防报审手续相关思路等综合性实施内容。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地块一功能分区布局,项目建设内容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4A景区相匹配。 7.租赁合同履约期间,项目场地内如需搭建临时建筑,应不影响公园景观功能和游园安全,建设方案须经公园批准后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报建及存续等相关手续,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负责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建设施工。 8.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须完成《建设方案》或《装修方案》、《经营方案》正式稿并提交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在收到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修改意见,承租方在收到反馈意见后须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并再次提交出租方审核,提交审核次数不超过3次,若方案在1个月内无法通过出租方审核,则视为承租方无法达到出租方招租要求,以承租方单方违约弃标处理,出租方有权另行组织招租。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费。出租方按实际承租时间清算租金及各类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9.承租方须在建设或装修、运营前将《建设方案》或《装修方案》《运营方案》正式稿提交出租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装修、运营。若承租方未按照通过审核的《建设方案》或《装修方案》《运营方案》开展建设或装修、运营,或未经出租方同意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租金费用不予退还。 10.若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正常经营,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租金费用不予退还。 11.租赁合同期内如遇公园整体规划变更、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决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方须提前收回场地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按实际承租时间清算租金,无息退还各类保证金给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 12.承租方竞租前须已知晓本项目所有情况,合理评估,理性投资,按约定使用和归还场地。 13.承租方不得开挖项目场地基础,可利用原有硬化场地(铺装),采用装配式、集装箱或无基础可移动设施开展经营。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地块二、地块三招租面积之和的70%,层数不超过一层、高度不超过4.5米。 14.地块一内,承租方在不破坏现有设施设备的情况下,经出租方同意后可在经营范围内增建临时管理房和淋浴间,总面积不超过65㎡;避雨设施、临时构筑物、户外照明和升级地面铺装,以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以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增加设施设备或升级改造前须将选点及效果图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新增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体育公园项目场地管理要求,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其中铺设排污管、水电改造,需在公园基建、水电部门监督下(按公园指定的供水电接口及排水方向),由承租方委托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建设。承租方负责经营范围内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的维修或更换,确保外观完整,使用正常,费用自理。 15.若需设淋浴间,承租方需对淋浴间及其排污管道进行管理与维护,需在公示开放时间段内保证淋浴间的正常使用,确保干净整洁,淋浴房仅为游客提供淋浴服务。 16.承租方须自行对球场一侧挡土墙进行安全监测,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紧急报警等安全保障设施;须确保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并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覆盖出入口集散区、主要健身场地和人群密集活动区等重要场所,费用自理。不得擅自拆除、破坏球场原有设施设备,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经营者恢复原貌,全部责任及支出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场地外观需与公园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广告牌、大型固定设施和外部装饰,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地块一功能布局,增建、搭建经营设施的,出租方有权责令经营者恢复原貌,全部责任及支出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鼓励承租方适当投入智慧化趣味运动设施项目,吸引年轻消费群体入园。 19.承租方须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布的相关公益体育场地最新使用要求及优惠政策来开展场地一的经营活动。承租方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日常由专人负责巡查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悬挂警示标志停止使用并马上维修。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承租方应配合公园开展体育公园项目运营及使用的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 20.场地一管理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场地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明确正常经营时段和免费便民开放时段。免费时段要求:工作日7:00至11: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免费时段:7:00至9:30,承租方须保障公益时段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管理与服务。场地一的经营项目和内容要保证普及大众,不得允许个人或组织长期部分或全部独占经营场地。 21.若经营餐饮项目,其从业人员资质、食品制作所用工具、原材料、环境和工序等全流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营业前须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资质,严格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食品生产销售环境须干净卫生,制作人员按期办理健康证及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用水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中不得使用明火,不得污染公园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厨余垃圾需交由资质的公司处置,确保厨余垃圾日产日清。就餐环境整洁有序,及时清扫,并配有分类垃圾桶。 22.二层平台门前三包责任区(附图补充标注门前三包责任区一、二)和公共休息亭廊纳入承租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可作为公共休息场所,由承租方负责提供免费休憩服务,配套休憩设施,不计入招租面积。由承租方根据创城、创卫等管理工作要求,随时做好区域内的“门前三包”等管理维护工作。 23.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按移交标准交回给出租方。标的物移交标准:拆除合同期内地面可移动构筑物、添附物,按出租方移交时现状进行场地原状恢复。所有建筑垃圾清离公园,场地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归回出租方。若出租方需用现场的遗留物(建筑物、构筑物、添附物等),双方协商一致后无偿留给出租方;若出租方不需用,承租方须将所有物品清空并搬迁出公园,否则出租方将聘请人员或机械进行清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或另行追缴。 24.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赁经营期间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四个月租金,水电和卫生整治保证金10,000.00元,用于确保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及配合公园管理。 25.承租方依法经营,经营涉及的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证照须办理齐全,费用自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水电、卫生费根据公园相关标准按期缴纳。 26.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公园条例》《南宁市城市公园考评办法》,对照公园《南宁市人民公园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制度》要求,服从公园方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凡一年内因违规被扣25分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提前取消其经营资格,重新将项目公开招租,并将其列入招租黑名单。 27.为丰富周边居民、游客的入园休闲文化生活,每年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举办不少于1次城区级体育赛事,必要时支持出租方或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公益活动,予以场地免费或优惠收费;每年开展体育相关展览、宣讲、科普、运动指导等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 28.租赁合同期内,由承租方负责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并在责任期内组织专业人员每季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每季度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 29.承租方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若新增体育器材产品需通过ISO9001、ISO14001、ISO45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通过SGS认证;所销售产品须由具有合格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各项质量验证材料与许可证须做到有效、完备。不得跨门槛和超范围经营。室外健身器材的设计应与公园整体风格、公园景观协调统一。 30.承租方对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自行对经营场所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承租方须加强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责任事故、工伤劳动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出租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出租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需支出应诉、处理事务开支的,出租方在承担责任或支出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公园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或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交通差旅费等。 31.承租方正式经营前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交出租方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备存。做好防灾、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 32.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标准须符合南宁市公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规定,违反情况严重的,出租方有权要求项目停业整改。 33.承租方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有条件的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34.场地一人员配置要求。项目服务人员应举止文明、主动服务,配带统一的工牌,并具有所在岗位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持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应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且救护人员应具备医疗救护知识,熟练使用医疗急救器械。每日应配备至少1名安保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中老年人群提供科学的健身指导。 35、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36、查看标的时间:挂牌公告期间(上班时间);联系人:彭女士,联系电话:0771-2862171,18776972303。 37.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阅知。 3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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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2.持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等基本资质的专业体育企业,并具备其他所需经营内容相关经营资质;目前有正在经营且经营总面积不低于2000㎡(含)的多功能体育休闲场所。
3.意向承租方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时缴纳税费、租金和支付人工工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为本企业员工3人(含)以上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在报名时提供企业2024年度完税证明,3名(含)以上员工近半年的社保缴纳凭证和银行工资支付流水)。
4.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意向承租方在过去经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意向承租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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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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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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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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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公园休闲文化体育项目公开招租(GXCQJY25-786) |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人民公园休闲文化体育项目公开招租(GXCQJY25-7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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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0A411347225 | 挂牌价格 | 248,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8-25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9-02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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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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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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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248,00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租金,将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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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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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四个月租金,水电和卫生整治保证金10000元,用于确保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约及配合公园管理。
2、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承租方违约的罚金,也可作为承租方损坏设施或违规处罚的应当抵扣,但不能用作顶替租金、水电、卫生等费用。承租方因故被抵扣履约保证金的,须于被抵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3、在合同期限内,若承租方无违约、违反合同事件,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待费用结算清楚并经出租方验收标的物合格后,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凭保证金的原始票据办理退还手续,否则,将视为承租方主动放弃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将款项上缴财政)。 4、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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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2.持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等基本资质的专业体育企业,并具备其他所需经营内容相关经营资质;目前有正在经营且经营总面积不低于2000㎡(含)的多功能体育休闲场所。 3.意向承租方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时缴纳税费、租金和支付人工工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为本企业员工3人(含)以上缴纳社保和支付工资。(在报名时提供企业2024年度完税证明,3名(含)以上员工近半年的社保缴纳凭证和银行工资支付流水)。 4.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意向承租方在过去经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意向承租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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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此文件须扫描上传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报 名系统进行报名)。 2、报价函(必须与“竞租保证金银行回执单复印件”一起单独用一个小信封密封及递交,信封封面请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意向承租方名称及“报价函、竞租保证金银行回执单复印件”字样,否则不予接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6、出租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现场勘察确认书(原件); 7、持体育场馆、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资质,目前有正在经营且经营总面积不低于2000㎡(含)的多功能体育休闲场所,提供项目合同等证明文件; 8、提供企业2024年度完税证明; 9、3名(含)以上员工近半年的社保缴纳凭证和银行工资支付流水; 10、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照“信用中国”首页>信息公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查询路径提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查询结果); 1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查询结果; 12、意向承租方在过去经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竞租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承诺文件; 13、提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 14、提供《经营方案》及方案内涉及的经营项目所必备的其他经营资质(经营方案包含经营方式(含微利部分)、管理业绩经验、投资规模及预算、对整个项目的商业定位、经营区域划分、装修计划及管理措施、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场地项目报建及消防报审手续相关思路等综合性实施内容。); 1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业态规划图、效果示意图及场地总平面策划设计内容); 16、提供意向承租方相关的经验与业绩证明材料。 17、其他招租方认为需要提交的补充资料。 以上所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提示: 1.意向承租方须在竞租文件截止接收前,前往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楼竞价室(3)提交密封的竞租文件(正本1本,副本3本),并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得分最高者获本项目承租资格。 2.已提交的竞租文件如出现缺漏、破损等情形,不接受整改补交。 3.意向承租方所提交材料均由评审专家按综合评分细则进行打分,综合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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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和察看,并与公园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公益要求、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相关情况及现状等,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公园视意向承租方对标的现状无异议、竞租意向方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意向承租方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经营范围: (1)地块一开展以篮球、羽毛球/气排球、乒乓球为主的体育休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 承租方可自行在经营范围内选址设置智能健身设施、自动售卖机、淋浴间和临时管理房,以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临时管理房亦可经营体育用品、服装等寄存与销售服务,严禁销售烟草。淋浴房仅为游客提供淋浴服务。自动售卖机参照园内同类项目管理。 (2)地块二、地块三可经营休闲体育、体育研学(培训)、品牌轻餐饮(除现场明火加工及制作过程易产生油烟或油污垃圾的餐饮项目外)、文化展览、文化产品销售、自动售卖机,严禁销售烟草。 承租方在项目场地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费投建临时构筑物或可移动无基础设施集装箱成品。项目场地内如需搭建临时构筑物,须不影响公园景观功能及游园安全,建设方案须经出租方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3.本项目无运营筹备期。租赁期限5年,第四年起租金按项目成交价逐年递增3%(含土地收益金,参照第三方租金评估意见)。租金采取“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笔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休闲文化体育项目土地收益金约8.13万元/年,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实际应缴土地收益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为准。 5.公园将标的场地交由承租方管理,收取纯租金,不包括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及其它费用,土地收益金由出租方负责缴纳。承租方按招租平台及出租方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经营方案》实施建设经营;利用地块一球场现状设施设备,按照体育公园球场相关经营管理规定开展微利经营,地块二、地块三自主经营;自行投资采购设备、场地装修建设及负责日常经营、安全管理和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基建的维修维护等,兼顾项目场地部分公益服务功能,自负盈亏。 6.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经营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业态规划图、场地建设效果图及场地总平面策划设计内容;经营方案包含经营方式(含微利部分)、管理业绩经验、投资规模及预算、对整个项目的商业定位、经营区域划分、装修计划及管理措施、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场地项目报建及消防报审手续相关思路等综合性实施内容。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地块一功能分区布局,项目建设内容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4A景区相匹配。 7.租赁合同履约期间,项目场地内如需搭建临时建筑,应不影响公园景观功能和游园安全,建设方案须经公园批准后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报建及存续等相关手续,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负责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建设施工。 8.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须完成《建设方案》或《装修方案》、《经营方案》正式稿并提交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在收到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修改意见,承租方在收到反馈意见后须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并再次提交出租方审核,提交审核次数不超过3次,若方案在1个月内无法通过出租方审核,则视为承租方无法达到出租方招租要求,以承租方单方违约弃标处理,出租方有权另行组织招租。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费。出租方按实际承租时间清算租金及各类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9.承租方须在建设或装修、运营前将《建设方案》或《装修方案》《运营方案》正式稿提交出租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装修、运营。若承租方未按照通过审核的《建设方案》或《装修方案》《运营方案》开展建设或装修、运营,或未经出租方同意在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租金费用不予退还。 10.若承租方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正常经营,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承租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租金费用不予退还。 11.租赁合同期内如遇公园整体规划变更、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决策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方须提前收回场地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按实际承租时间清算租金,无息退还各类保证金给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自行承担损失,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投入、装修及预期收益。 12.承租方竞租前须已知晓本项目所有情况,合理评估,理性投资,按约定使用和归还场地。 13.承租方不得开挖项目场地基础,可利用原有硬化场地(铺装),采用装配式、集装箱或无基础可移动设施开展经营。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地块二、地块三招租面积之和的70%,层数不超过一层、高度不超过4.5米。 14.地块一内,承租方在不破坏现有设施设备的情况下,经出租方同意后可在经营范围内增建临时管理房和淋浴间,总面积不超过65㎡;避雨设施、临时构筑物、户外照明和升级地面铺装,以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以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增加设施设备或升级改造前须将选点及效果图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新增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体育公园项目场地管理要求,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其中铺设排污管、水电改造,需在公园基建、水电部门监督下(按公园指定的供水电接口及排水方向),由承租方委托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建设。承租方负责经营范围内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的维修或更换,确保外观完整,使用正常,费用自理。 15.若需设淋浴间,承租方需对淋浴间及其排污管道进行管理与维护,需在公示开放时间段内保证淋浴间的正常使用,确保干净整洁,淋浴房仅为游客提供淋浴服务。 16.承租方须自行对球场一侧挡土墙进行安全监测,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及视频监控、紧急报警等安全保障设施;须确保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并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覆盖出入口集散区、主要健身场地和人群密集活动区等重要场所,费用自理。不得擅自拆除、破坏球场原有设施设备,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经营者恢复原貌,全部责任及支出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7.场地外观需与公园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广告牌、大型固定设施和外部装饰,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地块一功能布局,增建、搭建经营设施的,出租方有权责令经营者恢复原貌,全部责任及支出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鼓励承租方适当投入智慧化趣味运动设施项目,吸引年轻消费群体入园。 19.承租方须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布的相关公益体育场地最新使用要求及优惠政策来开展场地一的经营活动。承租方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日常由专人负责巡查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悬挂警示标志停止使用并马上维修。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承租方应配合公园开展体育公园项目运营及使用的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 20.场地一管理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场地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明确正常经营时段和免费便民开放时段。免费时段要求:工作日7:00至11: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免费时段:7:00至9:30,承租方须保障公益时段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秩序管理与服务。场地一的经营项目和内容要保证普及大众,不得允许个人或组织长期部分或全部独占经营场地。 21.若经营餐饮项目,其从业人员资质、食品制作所用工具、原材料、环境和工序等全流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营业前须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资质,严格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食品生产销售环境须干净卫生,制作人员按期办理健康证及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用水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中不得使用明火,不得污染公园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厨余垃圾需交由资质的公司处置,确保厨余垃圾日产日清。就餐环境整洁有序,及时清扫,并配有分类垃圾桶。 22.二层平台门前三包责任区(附图补充标注门前三包责任区一、二)和公共休息亭廊纳入承租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可作为公共休息场所,由承租方负责提供免费休憩服务,配套休憩设施,不计入招租面积。由承租方根据创城、创卫等管理工作要求,随时做好区域内的“门前三包”等管理维护工作。 23.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按移交标准交回给出租方。标的物移交标准:拆除合同期内地面可移动构筑物、添附物,按出租方移交时现状进行场地原状恢复。所有建筑垃圾清离公园,场地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归回出租方。若出租方需用现场的遗留物(建筑物、构筑物、添附物等),双方协商一致后无偿留给出租方;若出租方不需用,承租方须将所有物品清空并搬迁出公园,否则出租方将聘请人员或机械进行清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或另行追缴。 24.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赁经营期间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四个月租金,水电和卫生整治保证金10,000.00元,用于确保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及配合公园管理。 25.承租方依法经营,经营涉及的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证照须办理齐全,费用自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水电、卫生费根据公园相关标准按期缴纳。 26.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南宁市公园条例》《南宁市城市公园考评办法》,对照公园《南宁市人民公园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制度》要求,服从公园方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凡一年内因违规被扣25分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提前取消其经营资格,重新将项目公开招租,并将其列入招租黑名单。 27.为丰富周边居民、游客的入园休闲文化生活,每年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举办不少于1次城区级体育赛事,必要时支持出租方或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公益活动,予以场地免费或优惠收费;每年开展体育相关展览、宣讲、科普、运动指导等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 28.租赁合同期内,由承租方负责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并在责任期内组织专业人员每季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每季度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 29.承租方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若新增体育器材产品需通过ISO9001、ISO14001、ISO45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通过SGS认证;所销售产品须由具有合格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各项质量验证材料与许可证须做到有效、完备。不得跨门槛和超范围经营。室外健身器材的设计应与公园整体风格、公园景观协调统一。 30.承租方对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自行对经营场所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承租方须加强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责任事故、工伤劳动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出租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出租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需支出应诉、处理事务开支的,出租方在承担责任或支出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公园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或补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交通差旅费等。 31.承租方正式经营前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交出租方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备存。做好防灾、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 32.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标准须符合南宁市公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规定,违反情况严重的,出租方有权要求项目停业整改。 33.承租方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有条件的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34.场地一人员配置要求。项目服务人员应举止文明、主动服务,配带统一的工牌,并具有所在岗位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持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应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且救护人员应具备医疗救护知识,熟练使用医疗急救器械。每日应配备至少1名安保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中老年人群提供科学的健身指导。 35、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现场勘察确认书》。 36、查看标的时间:挂牌公告期间(上班时间);联系人:彭女士,联系电话:0771-2862171,18776972303。 37.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阅知。 38.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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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9-02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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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8)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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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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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其他方式: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报价函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分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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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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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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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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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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