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
手机扫一扫
打开微信小程序
手机看项目、报名
操作更便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手机扫一扫
关注小四公众号
更多产权优惠福利
等你来拍
资产概况 | |||
---|---|---|---|
一、凤岭客运站1楼107、109号2间配套管理用房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凤岭客运站西侧消防通道旁,102和106号配套管理用房位于凤岭客运站候车大厅内,其中:102号配套管理用房(毛坯状态)参考面积:43.51㎡,106号配套管理用房参考面积:49.2㎡,107号配套管理用房参考面积:79.88㎡,109号配套管理用房参考面积:49.6㎡,合计实用参考面积为222.19㎡(无公摊)。该批资产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凤岭客运站项目配套的国有资产,已确权,产权持有方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阶段闲置。 二、出租用途: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投资该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 三、装修期:6个月(装修期不计入租期,不收取租金)以双方正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日期作为装修期起始日。 四、出租年限:9年,以装修期到期次日作为租期的起始日。 五、查看标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1日;联系人:吴先生,联系方式:0771-2705987、18677116599。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1.标的按现状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用途: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投资该租赁标的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
3.物业管理费计收标准为3.9元/月·㎡,根据租赁标的面积收取,即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单价*租赁标的面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水电费:承租方在接收该租赁标的后,自行装水电,安装水、电表(安装水、电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承担水、电费用,水、电费自承租方接收该标的之日开始按实际用电量收取。由于供水、供电设施会产生损耗,水费单价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非居民生活用水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10%正常用水损耗:电费单价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单一制,1-10千伏)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4%正常用电损耗。水电费按月收取,缴费时间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水电公摊费:支付方式采取先使用后支付,具体缴费时间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5.承租方装修使用前,须将该场地开发使用用途和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能开展,不得开展不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涉及有关部门所有手续办理、协调、垃圾清理、消防设施配备等进场准备、前期工作和所有费用都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和承担。
6.承租方应自行掌握租赁标的性质、使用限制、周边等情况,并核实租赁标的面积和范围,并自行承担该租赁标的的一切风险、费用和一切法律责任,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承租方应对租赁标的进行日常管理、日常巡查、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消防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台账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防控和治理体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8.承租方必须在严格遵守租赁标的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合法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租赁标的使用性质(用途)、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等,并自行承担承租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与纠纷,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租赁标的,解除租赁合同。
9.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检查相关工作,如在租赁期间未能通过相关检查工作或受到处罚的,由承租方负责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未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不能将该租赁标的整体或部分转租或转让、抵押。如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后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合法合规且适用本合同的约定条款;承租方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即使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转租,承租方仍应避免层层或多层转租,并自行承担租赁标的转租行为引起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责任,且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投资、管理费用、使用亏损、涉及违法违规的损失(含罚款及相应责任)及赔偿、以及其他(包括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管理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按法律规定缴纳,税费与出租方无关。
12.未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基础内部结构和原有外观设计结构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进行其他改善或者增设他物行为。如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从事上述行为的,该租赁物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建、报批、协调等前期工作所需要办理的一切手续和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13.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搭建他物的,应在建设前自行办理并获得政府部门及出租方的同意、批准,在获得相关许可或证件之前不允许施工,否则视为违建并自行承担投资经营、安全、拆除、处罚等一切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
14.因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或导致出租方被第三方起诉、遭受行政处罚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及第三人的损失。
15.租赁标的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出租方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安防、保洁;公共区域供水供电管线、照明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正常维保。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的起始时间以双方正式办理租赁资产交接手续之日开始核算。如租赁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出租方可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对租赁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第三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16.承租方承担本次租赁标的市场价值评估费用(费用¥4,000.00元),该评估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评估公司转账支付(具体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出租方负责协调,由评估公司开具发票。
17.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18.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9.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及物业费采取按三个月为一期的预付方式支付。
2.首期租金按照承租方的成交价支付,并于签订租赁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自租期起始之日起,第一、第二年租金按成交价支付,自第一年起,每两年租金在上两年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合同期限届满。
3.第一笔物业管理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租方应在上一期物业管理费到期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
|
1.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经营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含)100万元。
2.具有合法经营权利,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交易须知 |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
风险提示 | ||||
略 |
凤岭客运站1楼102、106、107、109号4间配套管理用房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285) |
标的名称 | 凤岭客运站1楼102、106、107、109号4间配套管理用房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5-285)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5E62F1300212 | 挂牌价格 | 45,768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5-19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06 |
标的基本信息 | |||||||||||||
---|---|---|---|---|---|---|---|---|---|---|---|---|---|
标的信息 |
一、凤岭客运站1楼107、109号2间配套管理用房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凤岭客运站西侧消防通道旁,102和106号配套管理用房位于凤岭客运站候车大厅内,其中:102号配套管理用房(毛坯状态)参考面积:43.51㎡,106号配套管理用房参考面积:49.2㎡,107号配套管理用房参考面积:79.88㎡,109号配套管理用房参考面积:49.6㎡,合计实用参考面积为222.19㎡(无公摊)。该批资产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凤岭客运站项目配套的国有资产,已确权,产权持有方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阶段闲置。 二、出租用途: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投资该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 三、装修期:6个月(装修期不计入租期,不收取租金)以双方正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日期作为装修期起始日。 四、出租年限:9年,以装修期到期次日作为租期的起始日。 五、查看标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1日;联系人:吴先生,联系方式:0771-2705987、18677116599。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5,768 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或已根据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租方付清各项应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返还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20日内一次性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承租方,同时,承租方给出租方开具收款收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经营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含)100万元。
2.具有合法经营权利,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具有合法经营权利,无违法或不良记录的承诺文件;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具有合法经营权利,无违法及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7.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查询结果;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承诺文件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用途: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投资该租赁标的的风险和一切法律责任。
3.物业管理费计收标准为3.9元/月·㎡,根据租赁标的面积收取,即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单价*租赁标的面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水电费:承租方在接收该租赁标的后,自行装水电,安装水、电表(安装水、电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承担水、电费用,水、电费自承租方接收该标的之日开始按实际用电量收取。由于供水、供电设施会产生损耗,水费单价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非居民生活用水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10%正常用水损耗:电费单价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单一制,1-10千伏)当期价格计算并收取4%正常用电损耗。水电费按月收取,缴费时间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水电公摊费:支付方式采取先使用后支付,具体缴费时间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为准。
5.承租方装修使用前,须将该场地开发使用用途和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能开展,不得开展不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涉及有关部门所有手续办理、协调、垃圾清理、消防设施配备等进场准备、前期工作和所有费用都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和承担。
6.承租方应自行掌握租赁标的性质、使用限制、周边等情况,并核实租赁标的面积和范围,并自行承担该租赁标的的一切风险、费用和一切法律责任,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承租方应对租赁标的进行日常管理、日常巡查、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消防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台账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防控和治理体系,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8.承租方必须在严格遵守租赁标的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合法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租赁标的使用性质(用途)、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等,并自行承担承租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与纠纷,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租赁标的,解除租赁合同。
9.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的治安、消防及其他一切安全工作,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检查相关工作,如在租赁期间未能通过相关检查工作或受到处罚的,由承租方负责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未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不能将该租赁标的整体或部分转租或转让、抵押。如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后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该租赁标的性质及用途的经营业态,合法合规且适用本合同的约定条款;承租方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即使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转租,承租方仍应避免层层或多层转租,并自行承担租赁标的转租行为引起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责任,且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租赁期间,承租方投资、管理费用、使用亏损、涉及违法违规的损失(含罚款及相应责任)及赔偿、以及其他(包括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管理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按法律规定缴纳,税费与出租方无关。
12.未经出租方书面盖章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基础内部结构和原有外观设计结构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进行其他改善或者增设他物行为。如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从事上述行为的,该租赁物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建、报批、协调等前期工作所需要办理的一切手续和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13.承租方在租赁标的上搭建他物的,应在建设前自行办理并获得政府部门及出租方的同意、批准,在获得相关许可或证件之前不允许施工,否则视为违建并自行承担投资经营、安全、拆除、处罚等一切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
14.因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损失或导致出租方被第三方起诉、遭受行政处罚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及第三人的损失。
15.租赁标的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出租方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的安防、保洁;公共区域供水供电管线、照明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正常维保。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的起始时间以双方正式办理租赁资产交接手续之日开始核算。如租赁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出租方可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对租赁物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第三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16.承租方承担本次租赁标的市场价值评估费用(费用¥4,000.00元),该评估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评估公司转账支付(具体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出租方负责协调,由评估公司开具发票。
17.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18.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9.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及物业费采取按三个月为一期的预付方式支付。
2.首期租金按照承租方的成交价支付,并于签订租赁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自租期起始之日起,第一、第二年租金按成交价支付,自第一年起,每两年租金在上两年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合同期限届满。
3.第一笔物业管理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租方应在上一期物业管理费到期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6-06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
风险提示 | |||||||||||||
略 |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有效 无效 | {{param.nickName}}(您自己) | {{record.nickName}} |
{{record.biddingPrice|formatNumberRgx}}{{bidPriceUnit}}
{{record.biddingPrice|moneyToThousand}} 万元
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
{{record.biddingDate|formatDate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