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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峨眉山市绥山镇峨川路99号文旅项目征集合作方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詹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244134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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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合作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登记,意向合作方需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由评审专家审核意向合作方资格,并对具备资格的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最终得分最高且总分在60分(算术平均值)及以上且报价不低于挂牌价的意向合作方为最终合作方。详见《综合评审办法》。 3、征集方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并书面告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向合作方出具中选通知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二、其它事项 1、征集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向意向合作方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须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项目合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为合作方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项目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该项目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 4、如征集方在合作协议签订前因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合作或撤回征集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征集成功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合作方不得更改项目业态。 6、本次征集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一、意向合作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三年(含)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上,经营范围须包含以下任一内容: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等;
二、标的查勘确认书;
三、意向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提供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应在评审现场提交资格证明材料前3 个工作日内);
四、意向合作方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五、合作承诺函;
六、意向合作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注;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只需上传上述一、二项内容。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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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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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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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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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绥山镇峨川路99号文旅项目征集合作方 |
| 标的名称 | 峨眉山市绥山镇峨川路99号文旅项目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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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637011480213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07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09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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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项目概况 (一)征集方:峨眉山云上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集方”) (二)征集内容:合作方负责项目投资、场地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增添、剧目创编及后续运营等工作。 (三)征集方式:综合评审。 二、标的实物基本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标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峨川路99号(原峨眉山市川主镇高河村四、五组,赵河村八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2020)峨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63219号(不动产单元号:511181201210GB00012W00000000);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74,492.00m²;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1614.39m²,场馆用地面积:16358.76m²,剩余56518.85m²为原高河村四、五组和赵河村八组的村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期限:土地(商服用地)使用期限至2059年1月3日截止,土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期限至2069年1月3日截止。 (二)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包含剧场、游客中心、村落,建成于2019年9月,结构类型为钢混结构,其中,剧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川(2020)峨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63218号,建筑面积18685.73m²,分摊土地面积16358.76m²,分为6个演艺场馆。 2、构筑物为剧场景观外围栏杆、景观广场工程以及140个室外停车位等,建成于2019年至2020年。 3、村落为将原川主镇高河村四组、五组,赵河村八组的原村民住房等改造而打造的旅游项目,村落所属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主要设备设施包括:灯光设备,多媒体设备,音响设备,特效设备,舞台机械设备等附属设备,具体以标的现场移交时的状况为准。 (四)标的用途:剧场演艺及配套项目,使用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 (五)征集方始终保有上述标的资产的完整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形式的权属变更或转移。合作方仅在合作期限内享有标的资产的运营管理权及部分改造建设权,该等权利的授予不构成所有权的转让或让渡。 三、合作期限为10年。自《合作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满30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合作期限。 四、挂牌价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收益采用“基础收益+浮动收益”相结合的模式。 1、基础收益挂牌价:380万元/年,最终以合作方实际报价为准。 2、浮动收益挂牌价:合作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规则计算并支付浮动收益:
(二)价款支付方式 1、基础收益的支付方式:基础收益按季度支付。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季度基础收益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2、基础收益优惠政策:征集方给予合作方合作期前3年基础收益减半的优惠。 3、基础收益递增方式:优惠期结束后,合作方须按成交价全额支付基础收益,即第4个合作年度恢复成交基础收益;从第5年开始,基础收益在上一年基础收益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4、浮动收益支付方式:合作方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与征集方完成上年度经营收入的核算工作,合作方应根据上年税后年度收入金额,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征集方支付上一年度浮动收益。 五、履约保证金为年度基础收益成交价。 六、其他具体合作条款详见《合作协议》样本。 七、意向合作方参与本项目,须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项目联系人,并进行现场查勘和项目尽调,与征集方签订《标的查勘确认书》《保密协议》后获取本项目详细资料【《综合评审办法》《合作协议》样本】;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上传与征集方签订的《标的查勘确认书》。 八、项目联系人:黄勇,电话1362818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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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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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 价格说明 |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 二、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支付到征集方指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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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标的按现状进行征集,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涉及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合作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合作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方负责对项目现有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建设、设施设备的新增或更新等工作。上述各项工作及相关方案需提前15日报征集方备案后方可实施。合作方应全额承担所需全部资金投入,确保建设标准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演艺运营需求等。
三、合作方应尽量保证不破坏征集方实物资产的原有主体结构,如确需改动的须在设计施工方案深度优化时,取得征集方的同意,并按最终方案进行建设施工,施工期间涉及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四、合作方须保证合作项目至少包含一个不少于60分钟的演艺剧目,且须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实现剧目公演。
五、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对项目建设完成不少于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投入。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项目累计总投资建设金额应达到10000万元。关于投资额认定范围及方式详见《合作协议》。
六、合作方须承诺,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峨眉山市新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须为合作方独资或控股),作为本项目唯一经营主体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工作,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新项目公司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不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实缴工作,并在完成实缴后及时向征集方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进账单(需注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或“注册资本”)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新项目公司须在2027年完成升规入统的工作
七、合作期间,合作方或新项目公司需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各类证照及相关建设、经营行政审批许可,对项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负全部责任。
八、为确保资产及资金安全,合作方或新项目公司每年需购买财产保险(征集方资产投保额不低于3.4亿元)、公众责任险(投保额不低于2000万元)等,且接受征集方采用人防、技防,指定票务销售平台等方式进行监管。
九、合作方承诺遵守《合作协议》内其他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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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合作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三年(含)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上,经营范围须包含以下任一内容: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等; 二、标的查勘确认书; 三、意向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提供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应在评审现场提交资格证明材料前3 个工作日内); 四、意向合作方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五、合作承诺函; 六、意向合作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注;意向合作方报名时只需上传上述一、二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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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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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确定合作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登记,意向合作方需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公告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评审,由评审专家审核意向合作方资格,并对具备资格的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最终得分最高且总分在60分(算术平均值)及以上且报价不低于挂牌价的意向合作方为最终合作方。详见《综合评审办法》。 3、征集方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认最终合作方并书面告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向合作方出具中选通知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二、其它事项 1、征集方就项目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向意向合作方做了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意向合作方须在报名前现场查勘项目现状,查阅相关资料,并到有关部门了解项目相关情况。 2、意向合作方报名时须做好对项目的情况、参与项目合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见的各项风险因素,成为合作方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对项目已经有了充分的认同和了解,表明完全接受该项目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自行承担责任。 4、如征集方在合作协议签订前因不可抗力及非征集方原因中(终)止合作或撤回征集项目的,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征集成功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合作方不得更改项目业态。 6、本次征集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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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2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10-09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 账号 | 8111001012700741084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其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向乐山分所支付的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在交易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由乐山分所收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转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合作协议;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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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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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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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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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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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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