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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 |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3871337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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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方式:
(一)投资人提供本项目的全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柜体的生产、运输、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本项目营业收入由投资人自行购买招商方认可系统进行收款,营业收入全额进入投资人账户,由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分成给招商方。 (三)投资人需与招商方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本项目涉及项目设施设备安全问题由投资人承担,若发生人员、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给招商方造成损失的招商方享有追偿权。 (四)寄存柜投放区、投放数量、柜体规格、样式、收费标准等需经招商方审核确定。 (五)本项目如涉及货运索道运输由招商方协调免费运输,货运索道上、下车费用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六)合约期到期后招商方重新组织招商,投资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合约期到期后,若投资人不再与招商方继续合作,须将其本项目投入的设备设施免费供招商方正常使用1-2月,以便招商方顺利渡过空档期。 二、合作收益分配 (一)投资人给予招商方的营收分成占比不得低于40%,并以此为基数进行报价,最终按投资人成交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二)营收分成每月结算一次,项目营业收入全额进入投资人账户,由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分成返还招商方。 三、其他约定 (一)履约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 1.投资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投资人须在签订《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安全目标责任书》前以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至合作期满后且未续签合同,招商方扣除违约金(若有)后原渠道无息退还投资人剩余履约保证金。 2.运营期满后,投资人无欠费、违约、赔偿事项,分成金额结算完毕,招商方原渠道无息退还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二)项目合作期限内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项目停止营运,由投资人、招商方各自承担停运产生的损失。 (三)寄存柜投放区域,在招商方有其他用途时,投资人需无条件拆除或搬迁至招商方其他指定地点。 (四)本项目所涉及电力支持等由招商方提供,投资人自行接驳,电费由招商方承担。 (五)禁止投资方对运营成本、收益统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一次以上行为,处以500-10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行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行为, 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投资方合作。 四、遴选方式 (一)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招商方与意向投资人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合意的,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投资人。 (二)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投资人。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审方法,现场进行二轮及以上报价,现场报价轮次最终由评审小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总分100分。评审标准采用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分别设定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权重,价格标准(指:意向投资人对本项目的分成比例最后一轮报价)的权重为50%,非价格标准(指: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业绩、产品质量、耗电量、投放数量、维修维护保障、增值服务等)的权重为50%,以定量(打分)的表现形式分别确定两部分分值。再综合两部分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最高者为最终投资人,若出现得分最高者并列的,按分成比例高者确定最终投资人,与招商方签订《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若得分最高者并列且分成比例报价相同、则对分成比例进行再次报价,分成比例报价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若再次分成比例报价后仍分成比例报价相同且分成比例报价相同投资人不愿继续报价,由招商方委托评审小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在综合评审环节提交响应文件的投资人仅有1家,可不进行评审,由招商方直接与投资人进行洽谈;在综合评审过程中出现未能成功遴选出最终投资人情况,重新招商。 (三)评分规则 评分小组按照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形成分值,分值最高者(若出现并列见遴选方式相应条款)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评分小组由招商方委派1名、西南联交所专家库抽取2名专家组成,分值最高者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若出现并列见遴选方式相应条款)。详细评分标准详见评审表(详见附件)。 (四)凡参与综合评审的意向投资人在得到西南联交所通知后,根据以下顺序提交相应资料形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要求胶装、密封并加盖骑缝公章。材料壹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响应文件封面详见招商方案附件,响应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名函(详见招商方案附件); 4.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的运营方案; 5.报价单详见附件(意向投资人需填写报价单装入响应文件中作为第一次报价); 6.业绩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详见招商方案附件); 8.其他未尽相关证明资料。 五、其他 (一)意向投资人报名前需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调研,所有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意向投资人报名则视为其对本项目情况及公告内容等无异议。 (三)其他详见《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样本)、《安全目标责任书》(样本)、《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方案》。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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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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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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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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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 |
| 标的名称 | 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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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6C061328482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7-14 |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7-25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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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一、项目合作地点:游客中心,古佛坪等区域(招商方指定地点)。 二、合作期限:3年(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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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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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 价格说明 |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投资人收到西南联交所成交告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安全目标责任书》,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将由西南联交所扣除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划转至招商方账户,作为违约金归由招商方所有,同时招商方保留向投资人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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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项目运营期限内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项目停止营运,投资人承担停运产生的所有损失。
2.按公告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公告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同意提供按照招商人可能要求的与公告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一旦中选,愿意履行自己在响应文件中及合同中的全部承诺和责任。 6.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之日起至30天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将受此约束。 7.承诺具有履行《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运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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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投资人应具备条件
(一)投资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 (二)投资人应具有履行《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所必须的设备和经营能力; (三)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参与本项目将被拒绝;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意向投资人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未特别指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记录截图;个体工商户提供“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网站的信用记录截图。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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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合作方式 |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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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方式:
(一)投资人提供本项目的全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柜体的生产、运输、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本项目营业收入由投资人自行购买招商方认可系统进行收款,营业收入全额进入投资人账户,由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分成给招商方。 (三)投资人需与招商方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本项目涉及项目设施设备安全问题由投资人承担,若发生人员、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给招商方造成损失的招商方享有追偿权。 (四)寄存柜投放区、投放数量、柜体规格、样式、收费标准等需经招商方审核确定。 (五)本项目如涉及货运索道运输由招商方协调免费运输,货运索道上、下车费用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六)合约期到期后招商方重新组织招商,投资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合约期到期后,若投资人不再与招商方继续合作,须将其本项目投入的设备设施免费供招商方正常使用1-2月,以便招商方顺利渡过空档期。 二、合作收益分配 (一)投资人给予招商方的营收分成占比不得低于40%,并以此为基数进行报价,最终按投资人成交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二)营收分成每月结算一次,项目营业收入全额进入投资人账户,由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分成返还招商方。 三、其他约定 (一)履约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 1.投资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投资人须在签订《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安全目标责任书》前以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至合作期满后且未续签合同,招商方扣除违约金(若有)后原渠道无息退还投资人剩余履约保证金。 2.运营期满后,投资人无欠费、违约、赔偿事项,分成金额结算完毕,招商方原渠道无息退还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二)项目合作期限内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项目停止营运,由投资人、招商方各自承担停运产生的损失。 (三)寄存柜投放区域,在招商方有其他用途时,投资人需无条件拆除或搬迁至招商方其他指定地点。 (四)本项目所涉及电力支持等由招商方提供,投资人自行接驳,电费由招商方承担。 (五)禁止投资方对运营成本、收益统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一次以上行为,处以500-10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行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行为, 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投资方合作。 四、遴选方式 (一)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招商方与意向投资人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合意的,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则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投资人。 (二)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投资人。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审方法,现场进行二轮及以上报价,现场报价轮次最终由评审小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总分100分。评审标准采用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分别设定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权重,价格标准(指:意向投资人对本项目的分成比例最后一轮报价)的权重为50%,非价格标准(指: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业绩、产品质量、耗电量、投放数量、维修维护保障、增值服务等)的权重为50%,以定量(打分)的表现形式分别确定两部分分值。再综合两部分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最高者为最终投资人,若出现得分最高者并列的,按分成比例高者确定最终投资人,与招商方签订《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若得分最高者并列且分成比例报价相同、则对分成比例进行再次报价,分成比例报价高者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若再次分成比例报价后仍分成比例报价相同且分成比例报价相同投资人不愿继续报价,由招商方委托评审小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在综合评审环节提交响应文件的投资人仅有1家,可不进行评审,由招商方直接与投资人进行洽谈;在综合评审过程中出现未能成功遴选出最终投资人情况,重新招商。 (三)评分规则 评分小组按照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形成分值,分值最高者(若出现并列见遴选方式相应条款)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评分小组由招商方委派1名、西南联交所专家库抽取2名专家组成,分值最高者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若出现并列见遴选方式相应条款)。详细评分标准详见评审表(详见附件)。 (四)凡参与综合评审的意向投资人在得到西南联交所通知后,根据以下顺序提交相应资料形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要求胶装、密封并加盖骑缝公章。材料壹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响应文件封面详见招商方案附件,响应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名函(详见招商方案附件); 4.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的运营方案; 5.报价单详见附件(意向投资人需填写报价单装入响应文件中作为第一次报价); 6.业绩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详见招商方案附件); 8.其他未尽相关证明资料。 五、其他 (一)意向投资人报名前需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调研,所有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意向投资人报名则视为其对本项目情况及公告内容等无异议。 (三)其他详见《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样本)、《安全目标责任书》(样本)、《瓦屋山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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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7-25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投资人后,该交易保证金用于抵扣应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如抵扣后有剩余的,则西南联交所在收到《景区智能行李寄存柜项目招商协议》原件备案后将剩余款项原渠道无息退还投资人。其他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人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投资人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人经本所确认为投资人后,投资人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人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招商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招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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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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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洽谈 |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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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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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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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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