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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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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标的: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综合服务楼餐饮业态经营权。赤港服务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福泉段莆田市境内K2147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内,距离莆田市约16公里。 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业态招商范围为:中餐、地方特色小吃、面食、休闲熟食、油炸烧烤共五大餐饮品牌品类,不含咖啡、饮品、烘焙、西式餐饮类。发包方有权对该承包场地外的其他区域开展同类业态招商或自营项目,承包方不得提出降低承包金、任何形式的赔补偿。 1.2.经营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 1.3.标的面积及装修 拟招商经营区域面积约680㎡,含餐饮档口、用餐、制作间、仓库、包间等经营区域,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经营场所以现状交付为准,需承包方自行组织场地装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1.4.挂牌价:150万元,挂牌价为首年保底承包金底价。 本招商项目设定基础年营收为700万元,意向承包方应基于设定的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基础上,对首年保底承包金进行报价。 1.5.承包金计提方式 该项目年实际承包金=年保底承包金+超额营收分段计提。 1.5.1.基础营收部分 实际营收在基础年营收700万元以内的,按保底承包金收取。首年保底承包金以中选承包方的成交价为准,第二年开始以首年保底承包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计算公式为:第N年年保底承包金=首年保底承包金*【1+0.05 *(N-1)】。具体如下表所示:
1.5.2.超额营收部分 实际营收超过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以超出部分营收对应的比例分段计取超额部分的承包金。 超额营收提成比例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分段计算。以成交结果计算的首段提成比例为基数,每增长100万(含100万)营收,递增1%,增长至400万(含400万)后,不再累进。首段提成比例按成交价/700万元*100%确定。 具体如下表所示:
1.6.承包金及项目相关费用收取 1.6.1.承包金 本项目每个合同年度的承包金分两个阶段进行收取,合同期内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按成交后的保底承包金进行预收年度保底承包金,该合同年度结束后,根据项目营收情况再收取超基础营收部分的承包金。发包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具体支付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首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首年保底承包金。 1.6.2.物业费 物业费按7000元/月缴纳。承包方应于收到发包方缴费通知或物业费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1.6.3.履约保证金 项目履约保证金按该项目3个月的首年保底承包金标准进行收取,合同到期无违约事项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6.4.水电费 水电费按月缴纳,承包方应于收到发包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缴纳。水、电费按表计量,在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10%管理及线损费。 1.6.5.合同期限 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业态承包经营项目合同承包期限为5年(含装修免租期45天),其中前3年为固定承包期,后续2年为合同激励期。从固定承包期末年(含第三个合同年度)开始对承包方营收进行逐年考核,即年营收达到750万元的则延长一年承包期。具体承包起止日以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1.6.6.经营场所移交。经营场所的资产移交以双方签章确认的场地交付清单为准。移交时间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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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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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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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风险)揭示 1.1.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本项目承包标的所在的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意向承包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知悉并接受该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本项目成交后承包方不得以该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拒签承包合同或提出承包合同无效,否则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2.发包方和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对承包标的品质和状况不作担保,承包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承包方应当在报名前对承包标的进行看样,并在充分调查的前提下报名参与竞价,放弃看样均视为已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并认可承包标的品质与现状。意向承包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方式,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缺陷和投资风险等),接受本项目公告提出的招商要求,自愿承担由于对交易标的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任何索赔的权利。 1.3.意向承包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愿以不低于本项目的挂牌价竞租,并愿意通过本项目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提交承包申请文件进行报价确定承包方,意向承包方必须充分了解并审慎评估自身对报价的承受能力,谨慎进行报价,一旦报价即为不可撤销的报价。 1.4.交易过程中发包方、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包方、承包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包方、承包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1.5.产权交易机构不对交易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若在看样期至承包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发包方所有,产权交易机构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2.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署 2.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和发包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承包合同,承包方须到发包方办公场所签署承包合同。 2.2.公示日期以产权交易机构官网:http://www.fjcqjy.com“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包方应适时关注产权交易机构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
1.意向承包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餐饮或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或餐饮制作的项目;
2.意向承包方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包和分包经营;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次招商中同时提交承包申请;
5.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包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包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包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包方相关的结果】。
6.禁止条件。意向承包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申请不予接收:
6.1.企业法人等被列入法院征信失信名单的;
6.2.近2年内曾经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3.与发包方及其控股股东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6.4.与发包方及其控股股东有未结清欠款的;
6.5.被评定为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服务区经营单位信用考核C级或D级的。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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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优先权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行权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可以点击“报名并提交保证金之后”,在“受让申请”里“是否主张优先权”点击“是”。该意向投资人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拥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采用非网络竞价方式行权的,则按《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优先权行使: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分为报价时间和行使优先权时间(以下简称“行权时间”)两个阶段。报价时间结束后即进入行权时间。在行权时间内,优先权人可以通过点击“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钮选择是否行使优先权。若优先权人选择行使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非优先权人的最高报价成为最终投资人(承租方或承租方或投资方,下同);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行使优先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的最高报价的非优先权人按其报价成为最终投资人。 进入行权时间,当优先权人点击了“行使优先权”或“放弃优先权”的按钮后或行权时间结束后,所有意向投资人均可在“查看报价记录”界面看到标的的所有报价和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优先权行使: (一)过程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当竞价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1名合格意向投资人时,该合格意向投资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内以不低于挂牌价进行报价。当交易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2名或2名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时,交易标的的非优先权人报出当前最高价格,享有优先权意向投资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非优先权人再行加价,优先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则报价最高的非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投资人;若优先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且非优先权人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投资人。 (二)结果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结果行权竞价流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多次)。由非优先权人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进行多次竞价。第一阶段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以第一阶段最高报价人(以下简称“最高报价人”)的最高报价为第二阶段的竞价底价进入第二阶段。 2.第二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一次)。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直接进入第二阶段报价,第二阶段以第一阶段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最高报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或放弃报价。若最高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则该价格为第二阶段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人未在第二阶段报价限时时间内作出报价则视同最高报价人放弃第二阶段报价。 3.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阶段,非优先权人不参与该阶段报价。第二阶段报价结束后,交易中心设置优先权人行权阶段时限及行权规则,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优先权人,由优先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二阶段的最高报价决定是否行权。若优先权人点击“主张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优先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以最高报价人的第二阶段最高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 (注: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未作出报价,则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第一阶段最高报价;若第一阶段无人出价将跳过第二阶段,准备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项目挂牌价。) 除正向一次、正向多次之外的网络竞价的优先权行权方式详见交易公告。 九、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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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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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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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综合服务楼餐饮业态经营权承包 |
| 标的名称 | 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综合服务楼餐饮业态经营权承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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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8F651382493 | 挂牌价格 | 1,50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首年保底承包金底价。本招商项目设定基础年营收为700万元,意向承包方应基于设定的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基础上,对首年保底承包金进行报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1-21 |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2-11 |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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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1.1.承包标的: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综合服务楼餐饮业态经营权。赤港服务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福泉段莆田市境内K2147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内,距离莆田市约16公里。 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业态招商范围为:中餐、地方特色小吃、面食、休闲熟食、油炸烧烤共五大餐饮品牌品类,不含咖啡、饮品、烘焙、西式餐饮类。发包方有权对该承包场地外的其他区域开展同类业态招商或自营项目,承包方不得提出降低承包金、任何形式的赔补偿。 1.2.经营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 1.3.标的面积及装修 拟招商经营区域面积约680㎡,含餐饮档口、用餐、制作间、仓库、包间等经营区域,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经营场所以现状交付为准,需承包方自行组织场地装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1.4.挂牌价:150万元,挂牌价为首年保底承包金底价。 本招商项目设定基础年营收为700万元,意向承包方应基于设定的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基础上,对首年保底承包金进行报价。 1.5.承包金计提方式 该项目年实际承包金=年保底承包金+超额营收分段计提。 1.5.1.基础营收部分 实际营收在基础年营收700万元以内的,按保底承包金收取。首年保底承包金以中选承包方的成交价为准,第二年开始以首年保底承包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计算公式为:第N年年保底承包金=首年保底承包金*【1+0.05 *(N-1)】。具体如下表所示:
1.5.2.超额营收部分 实际营收超过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以超出部分营收对应的比例分段计取超额部分的承包金。 超额营收提成比例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分段计算。以成交结果计算的首段提成比例为基数,每增长100万(含100万)营收,递增1%,增长至400万(含400万)后,不再累进。首段提成比例按成交价/700万元*100%确定。 具体如下表所示:
1.6.承包金及项目相关费用收取 1.6.1.承包金 本项目每个合同年度的承包金分两个阶段进行收取,合同期内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按成交后的保底承包金进行预收年度保底承包金,该合同年度结束后,根据项目营收情况再收取超基础营收部分的承包金。发包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具体支付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首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首年保底承包金。 1.6.2.物业费 物业费按7000元/月缴纳。承包方应于收到发包方缴费通知或物业费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1.6.3.履约保证金 项目履约保证金按该项目3个月的首年保底承包金标准进行收取,合同到期无违约事项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6.4.水电费 水电费按月缴纳,承包方应于收到发包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缴纳。水、电费按表计量,在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10%管理及线损费。 1.6.5.合同期限 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业态承包经营项目合同承包期限为5年(含装修免租期45天),其中前3年为固定承包期,后续2年为合同激励期。从固定承包期末年(含第三个合同年度)开始对承包方营收进行逐年考核,即年营收达到750万元的则延长一年承包期。具体承包起止日以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1.6.6.经营场所移交。经营场所的资产移交以双方签章确认的场地交付清单为准。移交时间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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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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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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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500,00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首年保底承包金底价。本招商项目设定基础年营收为700万元,意向承包方应基于设定的基础年营收700万元的基础上,对首年保底承包金进行报价。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 | |||||||||||||||||||||||||||||||||||||||||||||||||||||||||||||||||||||||||||||
| 租赁期限 | 5年(含装修免租期45天),其中前3年为固定承包期,后续2年为合同激励期。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包方经营投资 1.1.赤港服务区B区餐饮项目招商区域将提供局部装修(用餐区地面通铺、天花简装,不含后厨区域,主给排水系统到位,不含末端到设备,交付状态为开放式大开间,不设内部隔断)。入驻承包方需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自行完成内部隔断装饰、门头店招及水电末端后续精装工程,所涉及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装修方案及标准采取审核制,由承包方根据服务区所在地域文化、经营特点进行装修内容设计,出具装修效果图,经发包方审核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承包方须在45天内完成经营场所的配套设施设备等购置、安装并对外营业,装修提前完成的,剩余的工期视为试营业时间,不纳入合同营收提成核算范畴。 1.2.承包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方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施工图以外的装修、改造等行为须经发包方同意,且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2.承包方经营承诺 2.1.承包方需在承包申请文件中以承诺函的形式承诺提供中餐及地方特色菜品(含地方小吃),其中地方特色菜品(含地方小吃)的经营品类数量不低于10种,推广的莆田地区特色菜品不少于5种(须含炝肉、卤面)。 2.2.承包方在经营项目期间接受向发包方采购特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食用油”“烤肠”“粽子”“玉米”“中央厨房预制食材”等产品,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2.3.承包方需在合同年度内配合发包方开展免费“年夜饭”活动,在每年除夕夜免费提供年夜饭。 3.经营要求 3.1.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应服从高速公路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食品行业规范经营,落实“明厨亮灶”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合同期间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经营过程中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有权根据责任事故的情况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承包方所售商品价格不高于同品牌同城旅游景点或者交通枢纽连锁门店价格,所有商品售价须报备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当统一工作人员的品牌着装。 3.4.承包方逾期支付承包承包金的,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承包方按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承包承包金的0.05%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日以上且逾期支付数额(含承包承包金和逾期违约金)达10万元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继续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并停止水电供应;7日后仍未补齐或逾期超过3个月的,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5.承包方不得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包用途。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包用途的,应要求立即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负责进行加固并承担加固费用。未按要求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的,应当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恢复原样或恢复原用途所需费用。 3.6.承包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或抵押。擅自转包、分包或抵押的,应要求承包方立即收回,承包方转包、分包所得收入应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未按要求限期收回或上缴转包、分包所得的,应当解除合同。 3.7.承包方不得利用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利用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同时移送有权行政机关处理。 3.8.承包方不得故意损坏承包标的物造成损失或者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故意损坏承包标的物,应当要求限期修复,造成损失或者结构安全隐患的,承包方应赔偿损失或自费修复、加固。未按要求完成修复或加固的,应当立即解除合同。 3.9.承包方不使用统一收银系统故意跑(漏)单的,招商单位应当向承包方收取不少于3倍的项目日均营收或跑(漏)单金额的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应当解除合同。 3.10.承包方实际经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在合同规定经营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立即整改,并按从事上述经营行为所得的金额收取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的,应当解除合同。 3.11.承包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现被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不少于3个月承包金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达到3次的应当解除合同。 3.12.承包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承包方原因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当解除合同,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13.发包方改制、重组的,原则上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 3.14.因服务区改扩建(含局部提升改造)需对经营区域进行拆改的,可与承包方免责提前终止合同或者按实际停业时间顺延承包期。顺延承包期的,顺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因改扩建造成的实际停业时间。 3.15.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更新改造或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拆迁、土地收储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合同双方应当免责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限期移交。 3.16.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免责终止合同。 出现上述3.1.-3.12.合同解除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不足于补偿承包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补足支付。若承包方拒绝支付的,发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现上述3.13.-3.16.合同解除情形的,承包方投入的可移动设备由承包方自行撤场,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方。承包方投入不可移动固定装修的,发包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但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收银系统要求 承包方在经营期间应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统一使用发包方指定的收银系统(含收银稽查系统),监控范围需覆盖收银台、门店内及周边,并将监控信息和收银数据接入高速公路服务区智慧管理系统,按要求日报收银数据并上报日结账单。监控、收银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发包方要求,增添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经营期间,发包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营收监管。 5.风险管控 5.1.承包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招商并承包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招商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2.承包标的建筑面积以实地移交为准,若实际建筑面积与公开招商文件内所述面积略有偏差,不对承包金进行调整。 5.3.意向承包方需自行分析项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承包申请。且本项目为非排他性经营,发包方有权根据商业发展、行业管理需要,另行开展类似项目招商或自营,承包方不得以发包方开展或引进上述项目对其造成影响为由干预或主张任何权利。 6.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公开招商文件及其附件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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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包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餐饮或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或餐饮制作的项目;
2.意向承包方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包和分包经营;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次招商中同时提交承包申请;
5.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包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包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包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包方相关的结果】。
6.禁止条件。意向承包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申请不予接收:
6.1.企业法人等被列入法院征信失信名单的;
6.2.近2年内曾经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3.与发包方及其控股股东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6.4.与发包方及其控股股东有未结清欠款的;
6.5.被评定为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服务区经营单位信用考核C级或D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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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1.领取公开招商文件
1.1.意向承包方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取本项目公开招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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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特别(风险)揭示 1.1.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本项目承包标的所在的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意向承包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知悉并接受该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本项目成交后承包方不得以该经营场所无不动产权证拒签承包合同或提出承包合同无效,否则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2.发包方和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对承包标的品质和状况不作担保,承包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承包方应当在报名前对承包标的进行看样,并在充分调查的前提下报名参与竞价,放弃看样均视为已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并认可承包标的品质与现状。意向承包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方式,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缺陷和投资风险等),接受本项目公告提出的招商要求,自愿承担由于对交易标的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任何索赔的权利。 1.3.意向承包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愿以不低于本项目的挂牌价竞租,并愿意通过本项目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提交承包申请文件进行报价确定承包方,意向承包方必须充分了解并审慎评估自身对报价的承受能力,谨慎进行报价,一旦报价即为不可撤销的报价。 1.4.交易过程中发包方、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包方、承包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包方、承包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1.5.产权交易机构不对交易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若在看样期至承包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发包方所有,产权交易机构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2.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署 2.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和发包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承包合同,承包方须到发包方办公场所签署承包合同。 2.2.公示日期以产权交易机构官网:http://www.fjcqjy.com“成交公告”栏公示时间为准。承包方应适时关注产权交易机构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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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5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2-1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易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包方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交易保证金汇达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008010018150064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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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分法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分法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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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交易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应认真阅读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完整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有资格参与竞价。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才能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交易中心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优先权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行权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可以点击“报名并提交保证金之后”,在“受让申请”里“是否主张优先权”点击“是”。该意向投资人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拥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采用非网络竞价方式行权的,则按《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优先权行使: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分为报价时间和行使优先权时间(以下简称“行权时间”)两个阶段。报价时间结束后即进入行权时间。在行权时间内,优先权人可以通过点击“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钮选择是否行使优先权。若优先权人选择行使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非优先权人的最高报价成为最终投资人(承租方或承租方或投资方,下同);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行使优先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的最高报价的非优先权人按其报价成为最终投资人。 进入行权时间,当优先权人点击了“行使优先权”或“放弃优先权”的按钮后或行权时间结束后,所有意向投资人均可在“查看报价记录”界面看到标的的所有报价和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优先权行使: (一)过程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当竞价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1名合格意向投资人时,该合格意向投资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内以不低于挂牌价进行报价。当交易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2名或2名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时,交易标的的非优先权人报出当前最高价格,享有优先权意向投资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非优先权人再行加价,优先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则报价最高的非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投资人;若优先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且非优先权人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交易标的的最终投资人。 (二)结果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结果行权竞价流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多次)。由非优先权人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进行多次竞价。第一阶段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以第一阶段最高报价人(以下简称“最高报价人”)的最高报价为第二阶段的竞价底价进入第二阶段。 2.第二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一次)。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直接进入第二阶段报价,第二阶段以第一阶段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最高报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或放弃报价。若最高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则该价格为第二阶段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人未在第二阶段报价限时时间内作出报价则视同最高报价人放弃第二阶段报价。 3.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阶段,非优先权人不参与该阶段报价。第二阶段报价结束后,交易中心设置优先权人行权阶段时限及行权规则,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优先权人,由优先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二阶段的最高报价决定是否行权。若优先权人点击“主张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优先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以最高报价人的第二阶段最高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 (注: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未作出报价,则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第一阶段最高报价;若第一阶段无人出价将跳过第二阶段,准备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项目挂牌价。) 除正向一次、正向多次之外的网络竞价的优先权行权方式详见交易公告。 九、关于交易成交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交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即视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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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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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交易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意向投资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意向投资人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尊敬的意向投资人: 您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https://biz.fjcqjy.com/#/login)”,下同】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须知、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意向投资人提供交易服务,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披露公告信息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交易中心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意向投资人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意向投资人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意向投资人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中心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参与交易,意向投资人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意向投资人终端软硬件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意向投资人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易中心平台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止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投资人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等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任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留存于交易中心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意向投资人理解并同意交易中心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意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且意向投资人同意不就此向交易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交易中心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交易中心明示的特定情形外,交易中心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交易中心不能完全保证交易中心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敬告各意向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意向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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