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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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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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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出租方并非标的的原始权利人,出租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租赁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2) 租赁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3)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4) 有关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等情形;
(5)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发生被采取查封、冻结、监管等措施,或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出借、设定居住权、地役权、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租赁标的价值的相关情形;
(6)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含出租方、义务人及其任一前手)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
、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的情形;
(7)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土地闲置或其他可能被有权政府部门征收或收回(含无偿收回)的情形;
(8)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前述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书被撤销,或者租赁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9)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商、消费者、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0) 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新设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11)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亦可能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消费者退房款,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等情形;
(12)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3)租赁标的可能存在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14)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前手租赁方已办理登记的相关经营证照,由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完成相关经营证照迁出相关手续与工作;
(15)目前租赁标的存在占用情况,如承租方不同意与占用方建立次承租关系、需要清退现有占用人的,出租方将在60日内完成清退工作;如60日内未能完成现有占用人的清退工作,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出具相应书面材料确认是否愿意按照现状接收租赁标的;如承租方愿意接收,则出具《承诺书》明确接收意向、同意继续由出租方执行清退工作并接收清退房屋,承租方将按照交易条件签署《不动产租赁协议》并承诺不因存在未能在60日内清退并交付的部分租赁标的主张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如承租方不愿意接收,则出具放弃承租权的《说明书》,确认不再承租租赁标的,并承诺不就自身在本次交易活动中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向股交中心或出租方主张任何退款或赔偿责任,出租方将在收到说明书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6)租赁标的所在楼内存在由个人业主或其他类型权利人持有的房产,可能存在因个人业主或其他类型权利人不配合,导致租赁标的无法实现承租方预期的经营或使用用途。
(17)租赁标的可能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瑕疵:租赁标的物为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建筑,有被拆除或没收的风险;实际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不符;协议约定面积存在误差;部分损毁或灭失;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其它,可能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已为第三方实际占有或控制;没有取得权属文件;权属存在争议;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但尚未过户;存在租赁、居住权;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存在抵押、查封、保全等情况;土地及房屋的性质为商业;租赁标的物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居住证、暂住证、入学手续、消防许可、食品许可等依托租赁标的物的其他权益;租赁标的物其他配套设施缺失(如无法连接水、电、网、燃气等);国家政策要求不得使用租赁标的物且乙方应照常支付租金情形;土地规划变更致使租赁标的物不符合规划情形;其他出租方不知晓的权利受限情形。
2、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
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5)供暖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由承租方承担:除由出租方承担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4、转租
(1)承租方对租赁标的享有附条件的转租权。
(2)承租方应在与次承租方签订转租合同后的3日内向出租方提交转租合同副本,以及次承租方签署的承诺书(承诺知晓并愿意遵守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相关条款)。
(3)出租方仅对承租方提供的次承租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查,不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予以审查。
(4)次承租方需在与承租方签署的转租合同,以及向出租方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承认,次承租方知晓并同意其无权将租赁标的再次转租、分租或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使用。
(5)承租方与次承租方建立的次承租关系,不得超出或违反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6)出租方有权每季度对次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次承租方须配合提供租赁标的现状照片、经营资质文件等材料,次承租方拒绝配合出租方进行核查或现场核查的,视为次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解除与次承租方的转租关系并要求次承租方腾退,承租方不配合的,视为承租方违约。
(7)承租方通过与次承租方建立次承租关系收取的转租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出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总额,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8)若次承租方出现违反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的情形、或出现违反次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具的承诺书的情形,均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并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9)次承租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承租方需对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10)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次承租方主张腾退房屋、赔偿损失,次承租方不得以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为由抗辩。
(11)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次承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转租合同自动终止,次承租方须在《不动产租赁协议》约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并交还房屋,逾期按原租金的200%支付占用费。
(12)承租方有义务将次承租方的相关材料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备案,因未及时备案导致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罚或其他措施的,视为承租方违约。
5、保留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权利
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在不解除租赁协议的前提下,无条件收回全部或部分房屋。对于承租方多缴纳的收回房屋的租金,出租方将在收回房屋后予以无息退还。同时,在收取其余未收回房屋的租金时,按照日租金标准*实际租赁天数*剩余租赁面积重新计算剩余租赁标的的租金数额。
6、关于承租方申请解除租赁关系的权利
承租方有权在协议履行期间向出租方提出协商解除本协议的申请,该申请的提出不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的答复。出租方作出不同意解除的决定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出租方作出同意解除的决定的,则属于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7、(1)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意向承租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交易标的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承租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
1、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下列情况: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原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原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参与本次资产处置的主体)。
2、意向承租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参与竞买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要求的各主体,也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3、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4、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关系或其他纠纷;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承租方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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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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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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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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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沙河口区华业玫瑰东方二期10号楼内178套公寓及6套商铺房产出租项目 |
| 标的名称 | 大连市沙河口区华业玫瑰东方二期10号楼内178套公寓及6套商铺房产出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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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65501336406 | 挂牌价格 | 0.72 元/天/平方米 | ||||
| 价格说明 | 本项目以单价0.72元/天/平方米(含税价,包含物业费和取暖费)挂牌,租赁期限自不动产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按季度预付。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赁标的的租金将以本次竞交易活动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按照双方确认的承租方实际接收的租赁标的面积计算,租金起算时间为双方确认相关部分租赁标的已经由承租方实际接收之日。 第一笔租金应在《不动产租赁协议》签署前支付至出租方账户,对应天数为自合同签署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内的天数(如合同签署日晚于2025年9月30日,则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支付的租赁价格=实际成交单价×承租方接收的租赁标的面积×对应天数。 其余季度租金,需在每自然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前将下一自然季度的租金支付至出租方。 承租方在已经支付租金的季度内接收的部分租赁标的产生的租金,应计算至当季度末,由承租方在实际接收当日支付。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8-11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8-15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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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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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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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0.72 元/天/平方米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承租申请相关材料,并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向股交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除《不动产租赁协议》范本中列明的违约责任外,承租方还有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承租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①没收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②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要求承租方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③要求承租方继续履行协议,继续支付租金,并有权宣布承租方未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④出租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承租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单方解除协议,扣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从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收回租赁标的控制权之日止)。若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租赁标的,承租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交易服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的差额。在出租方未能就租赁标的完成再次处置(以出租方收到再次租赁的全部租赁价款为准)前,承租方将不得要求出租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承租方同意在出租方再次处置租赁标的后,就交易服务费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承租方应付未付款项,出租方有权自行从承租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承租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出租方无息退回承租方;抵扣后仍存在承租方应付未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出租方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承租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出租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方腾退与返还不动产相关违约责任
如承租方未按协议的约定将该不动产返还出租方,则每延期一日,承租方应以双倍租金按日向出租方支付。
(3)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承租方所作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或存在违反保密、通知、陈述、保证与承诺等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任一义务的,均视为该方违约,出租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①没收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③要求承租方继续履行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承租方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
④要求承租方返还应由承租方支付而根据法律法规出租方通过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支付的款项,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该等款项的,除要求承租方继续返还该等款项外,出租方还有权每日按照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租方计收违约金。
⑤出租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承租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单方解除协议,扣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若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租赁标的,承租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交易服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出租方未能就租赁标的完成再次转让(以出租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承租方将不得要求出租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承租方同意在出租方再次处置租赁标的后,就交易服务费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承租方应付未付款项,出租方有权自行从承租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承租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出租方无息退回承租方;抵扣后仍存在承租方应付未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出租方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承租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出租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无论出租方是否就承租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出租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再次发生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者承租方违约情形超过一种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5)因承租方违约致使出租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合法权益的,承租方应承担出租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3、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占用人全部清退完毕或承租方出具同意按照现状接收租赁标的的《承诺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签订《不动产租赁协议》。
4、承租方应于《不动产租赁协议》签署日前将除保证金外的首期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承租方应于股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收通知书》当日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依据实际成交单价×建筑面积(11,912.97㎡)×总租期(3×365天)计算,收费比例以《交易服务费通知书》为准。
6、意向承租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7、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时,竞价参数为:加价幅度: 0.01 元及其整数倍数,限时报价期: 120 分钟,延时报价期: 300 秒/次。(具体时间以公告期满后股交中心发布的竞价公告为准)
8、承租人同意股交中心在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化的履约保证金划付至出租方名下。
9、使用租赁标的所需办理相关证明工作一概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承担所需全部费用。出租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10、意向承租方应符合本公告所述对交易对象资格、身份所提出的全部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配合出租方或股交中心进行相关背景调查。 1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在本次交易活动中出具的全部承诺文件,如出租方或股交中心发现承租方违反承诺事项或虚假承诺,除本公告列明的其他惩罚措施外,出租方还有权不确认其承租方资格、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12、项目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所报价格不低于公开挂牌的转让底价,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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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租赁标的经营用途相关承诺
(1)承租方需明确租赁标的使用用途。承租方应知悉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取得各类协议约定的租赁标的使用用途所需要的许可或证书,且同意在取得全部资质或许可后开始正式营业。并且,承租方同意在取得相关材料后10日内向出租方备案,出租方仅对材料进行备案备查,不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予以审查。
(2)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约定的使用用途。
2、优先购买权
承租方承诺放弃对租赁标的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方转让时无须就租赁标的转让事宜事先征求承租方购买意见,但须及时通知承租方转让结果。
3、优先承租权
承租方及次承租方均承诺放弃对租赁标的行使优先承租权,出租方无须就租赁标的另外的租赁事宜事先征求承租方意见,但须及时通知承租方租赁结果。
4、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
(1)承租方承诺,在《不动产租赁协议》签署前已经自行对租赁标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自行估计了租赁标的控制权取得和按协议约定使用的可能性,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租赁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2)承租方进一步确认并承诺,基于租赁标的特殊性及现状租赁的性质,承租方独立判断租赁标的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取得实际控制权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出租方的相关判断或说明,不作为承租方判断的依据。
5、承租方特别承诺
(1)承租方承诺放弃以租赁标的存在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并承诺在经出租方同意后,与次承租方签署的协议中要求次承租方也放弃该等权利,承租方及其次承租方不以任何方式向出租方主张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出租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承租方进一步承诺,若在承租方承租租赁标的后发生相应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灭失、毁损、无法向出租方移交或办理权属登记等情形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有权不向其返还该租赁标的对应的预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及承租方双方一致同意,在《不动产租赁协议》非因双方违约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6、承租方承诺遵守本公告中列明的其他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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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下列情况: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原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原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参与本次资产处置的主体)。
2、意向承租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参与竞买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要求的各主体,也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3、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4、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关系或其他纠纷;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承租方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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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出租方并非标的的原始权利人,出租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租赁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2) 租赁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3)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4) 有关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等情形;
(5)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发生被采取查封、冻结、监管等措施,或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出借、设定居住权、地役权、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租赁标的价值的相关情形;
(6)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含出租方、义务人及其任一前手)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
、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的情形;
(7)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土地闲置或其他可能被有权政府部门征收或收回(含无偿收回)的情形;
(8)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前述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书被撤销,或者租赁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9)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商、消费者、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0) 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新设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11)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亦可能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消费者退房款,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等情形;
(12) 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3)租赁标的可能存在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14)租赁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前手租赁方已办理登记的相关经营证照,由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完成相关经营证照迁出相关手续与工作;
(15)目前租赁标的存在占用情况,如承租方不同意与占用方建立次承租关系、需要清退现有占用人的,出租方将在60日内完成清退工作;如60日内未能完成现有占用人的清退工作,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出具相应书面材料确认是否愿意按照现状接收租赁标的;如承租方愿意接收,则出具《承诺书》明确接收意向、同意继续由出租方执行清退工作并接收清退房屋,承租方将按照交易条件签署《不动产租赁协议》并承诺不因存在未能在60日内清退并交付的部分租赁标的主张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如承租方不愿意接收,则出具放弃承租权的《说明书》,确认不再承租租赁标的,并承诺不就自身在本次交易活动中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向股交中心或出租方主张任何退款或赔偿责任,出租方将在收到说明书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6)租赁标的所在楼内存在由个人业主或其他类型权利人持有的房产,可能存在因个人业主或其他类型权利人不配合,导致租赁标的无法实现承租方预期的经营或使用用途。
(17)租赁标的可能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瑕疵:租赁标的物为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建筑,有被拆除或没收的风险;实际面积与权属登记面积不符;协议约定面积存在误差;部分损毁或灭失;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其它,可能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已为第三方实际占有或控制;没有取得权属文件;权属存在争议;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但尚未过户;存在租赁、居住权;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存在抵押、查封、保全等情况;土地及房屋的性质为商业;租赁标的物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居住证、暂住证、入学手续、消防许可、食品许可等依托租赁标的物的其他权益;租赁标的物其他配套设施缺失(如无法连接水、电、网、燃气等);国家政策要求不得使用租赁标的物且乙方应照常支付租金情形;土地规划变更致使租赁标的物不符合规划情形;其他出租方不知晓的权利受限情形。
2、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
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5)供暖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由承租方承担:除由出租方承担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4、转租
(1)承租方对租赁标的享有附条件的转租权。
(2)承租方应在与次承租方签订转租合同后的3日内向出租方提交转租合同副本,以及次承租方签署的承诺书(承诺知晓并愿意遵守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相关条款)。
(3)出租方仅对承租方提供的次承租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查,不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予以审查。
(4)次承租方需在与承租方签署的转租合同,以及向出租方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承认,次承租方知晓并同意其无权将租赁标的再次转租、分租或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使用。
(5)承租方与次承租方建立的次承租关系,不得超出或违反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6)出租方有权每季度对次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次承租方须配合提供租赁标的现状照片、经营资质文件等材料,次承租方拒绝配合出租方进行核查或现场核查的,视为次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解除与次承租方的转租关系并要求次承租方腾退,承租方不配合的,视为承租方违约。
(7)承租方通过与次承租方建立次承租关系收取的转租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出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总额,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8)若次承租方出现违反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的情形、或出现违反次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具的承诺书的情形,均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并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9)次承租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承租方需对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10)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次承租方主张腾退房屋、赔偿损失,次承租方不得以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为由抗辩。
(11)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次承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转租合同自动终止,次承租方须在《不动产租赁协议》约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并交还房屋,逾期按原租金的200%支付占用费。
(12)承租方有义务将次承租方的相关材料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备案,因未及时备案导致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罚或其他措施的,视为承租方违约。
5、保留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权利
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在不解除租赁协议的前提下,无条件收回全部或部分房屋。对于承租方多缴纳的收回房屋的租金,出租方将在收回房屋后予以无息退还。同时,在收取其余未收回房屋的租金时,按照日租金标准*实际租赁天数*剩余租赁面积重新计算剩余租赁标的的租金数额。
6、关于承租方申请解除租赁关系的权利
承租方有权在协议履行期间向出租方提出协商解除本协议的申请,该申请的提出不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的答复。出租方作出不同意解除的决定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出租方作出同意解除的决定的,则属于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7、(1)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意向承租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交易标的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承租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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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8-15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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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最终确定的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将于本项目成交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2、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未成为最终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承租方,已交至股交中心的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承租方保证金: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股交中心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提交意向承租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3)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5)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确认文件、资产租赁协议的;
(6)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7)承租方未按照交易条件要求与出租方签署《不动产租赁协议》的;
(8)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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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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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延长周期结束后,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承租方,其他方式 期满后按其报价确认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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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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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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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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