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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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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物权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4A号乐嘉服务公寓,共计214套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5,065.11㎡。
房屋状况:房屋大部分为精装修酒店式公寓,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010年建成并交付使用,总楼层28层,抵债房屋位于4层至26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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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5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2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大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4A号共计214套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交付我司抵偿(2017)辽0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义务。上述214套抵债物权均已获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商品房,权利人均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上述214套抵债物权不存在对外抵押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上述214套抵债物权不存在占用、损毁、灭失情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2、转让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的原始权利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2) 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3)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4) 有关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等情形;
(5)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发生或可能发生被采取查封、冻结、监管等措施,或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出借、设定居住权、地役权、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租赁标的价值的相关情形;
(6)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含转让方、义务人及其任一前手)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
、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的情形;
(7)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土地闲置或其他可能被有权政府部门征收或收回(含无偿收回)的情形;
(8)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前述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书被撤销,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9)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商、消费者、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0) 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新设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11)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亦可能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消费者退房款,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等情形;
(12)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意向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
4、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5、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7、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股交中心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股交中心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8、意向受让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9、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调查、了解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和税务的法规、政策,税费金额以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核定的为准,最终承担的费用与意向受让方受让抵债资产前测算的金额不一致的,无权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10、转让标的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交付之日或最晚应交付之日止孰早为时点进行责任划分,该时点之前由转让方自行承担,该时点之后将由受让方全部承担。为确保在受让方办理权证之前相关税费的缴纳,受让方需在付清全款之日时以及之后的每一交税时点,向转让方预支付下一季度转让标的应承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抵债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文件所涉及的自然人债务人、担保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文件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不属于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文件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抵债资产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物权的主体。
存在竞买意向的交易对象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资金来源均属合法经营所得,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不符合受让本次处置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还应对自身竞买资格、身份及资金来源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配合进行相关背景调查。
2、意向受让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受让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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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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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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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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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司法抵债物权资产转让项目 |
| 标的名称 | 大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司法抵债物权资产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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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3C151392507 | 挂牌价格 | 11,00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2-19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2-30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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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抵债物权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4A号乐嘉服务公寓,共计214套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5,065.11㎡。
房屋状况:房屋大部分为精装修酒店式公寓,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010年建成并交付使用,总楼层28层,抵债房屋位于4层至2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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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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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1,000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报名材料,并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向股交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2)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要求买受人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买受人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买受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转让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3、如买受人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债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转让方将扣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收回处置价款之日)。若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损失的,买受人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抵债资产,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转让方未能就抵债资产完成再次转让(以转让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买受人将不得要求转让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买受人同意在转让方再次处置抵债资产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买受人应付未付款项,转让方有权自行从买受人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买受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转让方无息退回买受人;抵扣后仍存在买受人应付未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差额部分。为避免歧义,转让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买受人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转让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买受人所作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或存在违反保密、通知、陈述、保证与承诺等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任一义务的,均视为该方违约,转让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2)转让方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买受人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买受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4)要求买受人返还应由买受人支付而根据法律法规转让方通过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支付的款项,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该等款项的,除要求买受人继续返还该等款项外,转让方还有权每日按照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计收违约金。(5)转让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买受人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损失的,买受人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抵债资产,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甲乙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转让方未能就抵债资产完成再次转让(以转让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买受人将不得要求转让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买受人同意在转让方再次处置抵债资产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买受人应付未付款项,转让方有权自行从买受人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买受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转让方无息退回买受人;抵扣后仍存在买受人应付未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差额部分。为避免歧义,转让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买受人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竞拍/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转让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无论转让方是否就买受人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转让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转让方有权在买受人再次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6、因买受人违约致使转让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合法权益的,买受人应承担转让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在《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仍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债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
8、意向受让方应在股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当日向其指定账户交纳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交易服务费通知书》为准。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填写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转让价格,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10、信息披露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所报价格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自发布补登公告之日起公告期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继续征集意向受让方。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加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
1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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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抵债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文件所涉及的自然人债务人、担保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文件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不属于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文件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抵债资产所涉原债权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抵债资产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物权的主体。
存在竞买意向的交易对象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资金来源均属合法经营所得,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不符合受让本次处置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还应对自身竞买资格、身份及资金来源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配合进行相关背景调查。
2、意向受让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受让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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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2025年5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2执恢14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大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4A号共计214套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交付我司抵偿(2017)辽0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义务。上述214套抵债物权均已获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商品房,权利人均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上述214套抵债物权不存在对外抵押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上述214套抵债物权不存在占用、损毁、灭失情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2、转让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的原始权利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2) 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3)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4) 有关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等情形;
(5)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发生或可能发生被采取查封、冻结、监管等措施,或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出借、设定居住权、地役权、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租赁标的价值的相关情形;
(6)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含转让方、义务人及其任一前手)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
、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的情形;
(7)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土地闲置或其他可能被有权政府部门征收或收回(含无偿收回)的情形;
(8)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前述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书被撤销,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9)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承租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商、消费者、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0) 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新设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11)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亦可能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消费者退房款,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等情形;
(12) 转让标的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意向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
4、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5、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数量、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7、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股交中心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股交中心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8、意向受让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9、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调查、了解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和税务的法规、政策,税费金额以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核定的为准,最终承担的费用与意向受让方受让抵债资产前测算的金额不一致的,无权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10、转让标的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交付之日或最晚应交付之日止孰早为时点进行责任划分,该时点之前由转让方自行承担,该时点之后将由受让方全部承担。为确保在受让方办理权证之前相关税费的缴纳,受让方需在付清全款之日时以及之后的每一交税时点,向转让方预支付下一季度转让标的应承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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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1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2-3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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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最终确定的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将于本项目成交后转为等额交易价款。
2、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未成为最终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已交至股交中心的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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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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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延长周期结束后,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投资方,其他方式 按其提交报价确认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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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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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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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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