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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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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为住宅100套,面积9,693.17平方米,资产全部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可整体购买,也可分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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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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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为住宅100套,面积9,693.17平方米。 2、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标的尚未过户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过户手续包括将此前不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过户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再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必须缴纳和补缴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契税、交易费、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中,依据法律规定,将抵债资产办理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以及因抵债资产本次对外转让产生的应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的税费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将抵债资产办理至受让方名下以及本次对外转让标的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成交后,在交付给受让方之前已产生及欠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电梯费、物业费、维修基金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清偿。 4、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资产和登记手续状况,挂牌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等相关问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仅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范围仅限于能够履行的义务或提供文件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不保证受让方办理权属证件及更名过户等事宜,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5、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6、标的资产按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7、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8、意向竞买人可申请查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享有的抵债资产档案资料,自行判断能否取得及过户,并承担未来可能带来的权利主张不能的后果和风险。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0、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股交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11、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股交中心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股交中心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3、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4、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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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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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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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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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住宅(100套) |
| 标的名称 | 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住宅(100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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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6A531301797 | 挂牌价格 | 1,528.955751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0-17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3 | ||||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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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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