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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GXCQJY20-446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拟募集金额 | 82,204 万元 | ||||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9999万元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否 |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80%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5277124942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5837334 | ||||
| 受托机构 | —— | ||||||
| 增资企业名称 | 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所属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邕宁区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1982274454 |
| 注册资本 | 1万人民币 |
| 股本总额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梁文赞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0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
| 经营范围 | 水泥、水泥制品、掺合料、砂浆、骨料、减水剂的生产与销售;水泥生产工艺技术的培训及咨询服务;土地出租,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水泥设备安装,发配电;水泥预制品,商业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的商品目录经营);停车收费服务;对市场投资、开发、管理,铺面出租(仅限分支机构使用)。 |
| 增资企业简介 | 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南宁地区蒲庙水泥厂于1994年8月改组成立的国有控股建材企业,工厂始建于1958年,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907.7889万元,其中,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95.51%,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占3.37%,广西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占1.12%。根据南宁城投集团《关于同意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分立的批复》(南城投批〔2020〕36号)、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分立初步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立,分立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分立后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指标和1万元注册资本金,并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4454,注册资本1万元。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
一、意向投资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增资标的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增资标的企业并完全了解及认可增资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增资标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不因投资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增资企业和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其他披露事项 3.增资底价 本次增资扩股底价为82204万元。 4.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增资后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及投资方,投资方占股比例不低于80%,拥有绝对控股权。
5.人员安置 6.债权债务处理 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承接,以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资产及其在增资后持有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为限。 增资后,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将陆续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增资后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仍须配合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办理各种不动产变更手续,变更期间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投资方无权拒绝;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某些不动产无法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这部分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仍属于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方无权干涉。上述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7.无偿划转
经股东大会决议: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无偿划转的方式,将原三个股东各自持有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一致无偿划转给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 10.本次增资扩股,投资方须向交易所支付39万元作为交易服务费。 11. 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和本公告通知要求由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各自承担。 12.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增资企业原股东予以配合。 13.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不提供资金和担保。 14.公告中披露的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80%为预估值,具体股权占比及占有股份数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评估值确定股东的股权。 15.增资企业决策文件: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2020年第12次和第14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16.价款支付方式:投资方按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并实现2022年12月前项目建成投产。 三、其他约定事项详见增资扩股合作协议(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增资企业所有。 四、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通过增资方的审核后,交易所才把增资方确定好的增资扩股合作协议交由合格的意向投资方查看。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交易所查阅。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含集团子公司),具有丰富水泥熟料生产经验、具有2条4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以上(项目建设备案文件,包含在建)、总资产(含集团子公司)约15亿元以上(须提供近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专项审计报告),需具有银行出具的挂牌期内不少于7日且不低于1亿元的存款。
2.须承诺项目在南宁市范围内建设。
3.须承诺在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生效之日3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承诺2022年12月前项目建成投产(需提供具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与拟建设地址政府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拟建设地址政府对项目在建设用地、矿山、建设规划、能源耗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等方面的安排情况,投资方的资金状况)。
4.能办理建设用地、矿山(满足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30年及以上石灰石、硅质原料储量)、项目建设规划、用能指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等相关手续,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5.须承诺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和担保,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所涉及的债务。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9.承诺自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意向投资方按增资扩股合作协议(范本)有关熟料供应约定向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熟料。
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投资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项目在南宁市范围内建设的承诺文件;
5.具有丰富水泥熟料生产经验、同一法人且具有2条4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以上(以项目建设备案文件为准,包含在建)、总资产约15亿元以上的证明文件(须提供近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的挂牌期内不少于7日且不低于1亿元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7.在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2022年12月前项目建成投产的承诺文件(需提供具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与拟建设地址政府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拟建设地址政府对项目在建设用地、矿山、建设规划、能源耗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等方面的安排情况,投资方的资金状况);
8.能办理建设用地、矿山(满足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30年及以上石灰石、硅质原料储量)、项目建设规划、用能指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等相关手续的承诺文件;
9.同意“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变更,因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需一定时间,增资后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办理各种不动产变更手续,变更期间上述不动产权、使用权、收益权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某些不动产无法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这部分不动产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属于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承诺文件;
10.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债务的承诺文件;
11.提供拟参与投资的相应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
12.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投资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原件的材料须提交原件,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提交复印件的要核对原件。
2、意向投资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于公告截止报名期内将上述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递交至交易所。
3、交易所在收到意向投资方的报名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递交增资方,增资方在收到交易所递交的报名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交易所。
如增资方在审核报名材料过程中,发现意向投资方提交材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2个工作日)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4、以上意向投资方提供的报名材料,需经增资企业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增资。
| 交易须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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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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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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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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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XCQJY20-446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标的名称 | GXCQJY20-446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
| 项目编码 | G62020GX1000001 | 拟募集金额(挂牌价格) | 82,204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本次拟融资金额≥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值÷20%×80%。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10-19 |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9999万元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12-11 | |||
|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 80% |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 否 | |||||
| 增资企业简况 | |||||||||||||||||||||||||||||||||||||||||
|---|---|---|---|---|---|---|---|---|---|---|---|---|---|---|---|---|---|---|---|---|---|---|---|---|---|---|---|---|---|---|---|---|---|---|---|---|---|---|---|---|---|
|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增资企业名称 | 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 所属地区 | 广西 南宁市 邕宁区 | ||||||||||||||||||||||||||||||||||||||||
| 增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1982274454 | ||||||||||||||||||||||||||||||||||||||||
| 注册资本 | 1万 人民币 | ||||||||||||||||||||||||||||||||||||||||
| 股本总额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梁文赞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0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 ||||||||||||||||||||||||||||||||||||||||
| 经营范围 | 水泥、水泥制品、掺合料、砂浆、骨料、减水剂的生产与销售;水泥生产工艺技术的培训及咨询服务;土地出租,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水泥设备安装,发配电;水泥预制品,商业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的商品目录经营);停车收费服务;对市场投资、开发、管理,铺面出租(仅限分支机构使用)。 | ||||||||||||||||||||||||||||||||||||||||
| 增资企业简介 | 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南宁地区蒲庙水泥厂于1994年8月改组成立的国有控股建材企业,工厂始建于1958年,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907.7889万元,其中,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95.51%,广西工联工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占3.37%,广西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占1.12%。根据南宁城投集团《关于同意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分立的批复》(南城投批〔2020〕36号)、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分立初步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立,分立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分立后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指标和1万元注册资本金,并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4454,注册资本1万元。 | ||||||||||||||||||||||||||||||||||||||||
| 增资前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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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2020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137.226411 | 0 | 137.226411 | |||||||||||||||||||||||||||||||||||||||
| 审计机构 | 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备注 | —— | ||||||||||||||||||||||||||||||||||||||||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137.226411 | 0 | 137.226411 | ||||||||||||||||||||||||||||||||||||||
| 备注 | —— | ||||||||||||||||||||||||||||||||||||||||
| 评估信息 |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评估基准日 | 2020-09-2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10-15 |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20,551 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137.23 | ||||||||||||||||||||||||||||||||||||||||
| 备注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意向投资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增资标的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增资标的企业并完全了解及认可增资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增资标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不因投资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增资企业和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二、其他披露事项 3.增资底价 本次增资扩股底价为82204万元。 4.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增资后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及投资方,投资方占股比例不低于80%,拥有绝对控股权。
5.人员安置 6.债权债务处理 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承接,以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资产及其在增资后持有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为限。 增资后,原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将陆续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增资后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仍须配合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办理各种不动产变更手续,变更期间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投资方无权拒绝;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某些不动产无法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这部分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仍属于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方无权干涉。上述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7.无偿划转
经股东大会决议: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无偿划转的方式,将原三个股东各自持有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一致无偿划转给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 10.本次增资扩股,投资方须向交易所支付39万元作为交易服务费。 11. 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和本公告通知要求由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各自承担。 12.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增资企业原股东予以配合。 13.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不提供资金和担保。 14.公告中披露的本次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80%为预估值,具体股权占比及占有股份数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评估值确定股东的股权。 15.增资企业决策文件: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2020年第12次和第14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16.价款支付方式:投资方按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并实现2022年12月前项目建成投产。 三、其他约定事项详见增资扩股合作协议(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增资企业所有。 四、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通过增资方的审核后,交易所才把增资方确定好的增资扩股合作协议交由合格的意向投资方查看。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交易所查阅。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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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不参与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不高于20% 投资方占股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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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拟募集金额 | 82,204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投资方的,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投资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直接选定投资方;公开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则以竞价方式选定投资方。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则挂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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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含集团子公司),具有丰富水泥熟料生产经验、具有2条4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以上(项目建设备案文件,包含在建)、总资产(含集团子公司)约15亿元以上(须提供近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专项审计报告),需具有银行出具的挂牌期内不少于7日且不低于1亿元的存款。
2.须承诺项目在南宁市范围内建设。
3.须承诺在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生效之日3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承诺2022年12月前项目建成投产(需提供具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与拟建设地址政府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拟建设地址政府对项目在建设用地、矿山、建设规划、能源耗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等方面的安排情况,投资方的资金状况)。
4.能办理建设用地、矿山(满足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30年及以上石灰石、硅质原料储量)、项目建设规划、用能指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等相关手续,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5.须承诺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和担保,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所涉及的债务。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9.承诺自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意向投资方按增资扩股合作协议(范本)有关熟料供应约定向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熟料。
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投资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项目在南宁市范围内建设的承诺文件;
5.具有丰富水泥熟料生产经验、同一法人且具有2条4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以上(以项目建设备案文件为准,包含在建)、总资产约15亿元以上的证明文件(须提供近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的挂牌期内不少于7日且不低于1亿元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7.在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2022年12月前项目建成投产的承诺文件(需提供具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材料,如与拟建设地址政府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拟建设地址政府对项目在建设用地、矿山、建设规划、能源耗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等方面的安排情况,投资方的资金状况);
8.能办理建设用地、矿山(满足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30年及以上石灰石、硅质原料储量)、项目建设规划、用能指标、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等相关手续的承诺文件;
9.同意“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变更,因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需一定时间,增资后的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办理各种不动产变更手续,变更期间上述不动产权、使用权、收益权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某些不动产无法变更到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这部分不动产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属于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承诺文件;
10.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债务的承诺文件;
11.提供拟参与投资的相应决策文件和批准文件;
12.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投资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原件的材料须提交原件,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提交复印件的要核对原件。
2、意向投资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于公告截止报名期内将上述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递交至交易所。
3、交易所在收到意向投资方的报名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递交增资方,增资方在收到交易所递交的报名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交易所。
如增资方在审核报名材料过程中,发现意向投资方提交材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2个工作日)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4、以上意向投资方提供的报名材料,需经增资企业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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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1、投资保证金3000万元在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投资方须于收到交易所成交通知的5日内与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注入资本金,否则没收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所没收的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扣除应付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外,其余均为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另外征集投资方。 2、投资方须按“投资方资格条件的第3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应完成的项目进度和建成投产。如能按时开工建设,履约保证金退30%;回转窑土建主体开工,履约保证金退60%,按时建成,履约保证金退10%。否则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若不按进度完成而导致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指标”失效的,投资方还要向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损失费按本次增资扩股标的对应评估价值20551万元计。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0-12-11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 账户信息 | |||||||||||||||||||||||||||||||||||||||||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保证事项 | 保证事项 1.意向投资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所要求的时间内,足额交纳投资保证金。 2.未成交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3.投资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所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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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办法 | 保证金处置方法 1. 交易服务费的支付: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依据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增资企业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增资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增资企业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未能以拟融资金额82204万元应价(有其它意向投资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申请参与增资、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增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投资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投资方、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广西华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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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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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以上 | 网络竞价 | ||||||||||||||||||||||||||||||||||||||||
| 其他披露信息 |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解决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迁建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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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选方案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投资方的,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投资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合作协议,直接选定投资方;公开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由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有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投资方的,则以竞价方式选定投资方。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则挂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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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方案 | —— | ||||||||||||||||||||||||||||||||||||||||
| 增资条件 |
投资方注册资本金的增资须以认缴方式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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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增资相关其他条件 |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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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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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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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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