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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已成交
1,856次围观
3,000 万元

本项目存在多个最终投资方,成交价分别为 :

1,500万元; 500万元; 500万元; 500万元;
——
300万元
本项目已成交 可联系项目组织方咨询详情
  • 项目咨询联系人
    何女士 13990161919
  • 项目报名联系人
    陶女士 028-86123311
  • 实名认证联系人
    028-85672628
  • 标的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投资条件
  • 交易须知
  • 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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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价记录
标的名称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拟募集金额 3,000 万元
拟新增注册资本 不超过1364万元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不高于12%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项目咨询联系人 何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3990161919
项目报名联系人 陶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受托机构 ——
增资企业名称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所属地区 四川    绵阳市    梓潼县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5MAC81HRBXC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股本总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剑
经营规模 小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职工人数 60人 其中:在岗 60人,离退 0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增资企业简介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坐落于中国唯一科技城——绵阳市,是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集团在新能源材料领域重要战略布局,全国首批“赛马制工程技术中心”落地成果。公司聚焦下一代高性能电池关键材料的创新、研发和生产开发,已成功实现低成本、高容量、长寿命硅基负极材料与超薄金属锂及锂合金带的批量生产。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一)生产线试生产后仍未获取有效订单
长虹新材料主要资产为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账面值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2.2%,均为用于生产硅碳负极材料的生产线设备,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正式投产运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工作期间对长虹新材料管理层的访谈了解,该生产线目前仅进行了试生产,于2024年3月将首批产品送样客户试用,相关产品需通过客户的检测试验后才能获得正式订单,但由于检测试验需要一定的验证周期,截至资产评估报告日,长虹新材料仍未正式获取客户订单或产品销售。提醒投资者进行相关经济决策时,关注其产品试验和订单获取的情况,如果企业的产品长时间未实现销售,应谨慎看待有关情况对资产评估报告结论的影响,以及考虑生产线的减值风险。
(二)因技术保密导致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形
长虹新材料主营产品为硅碳负极材料,是目前锂电池负极材料的重要发展方向。出于商业保密的考虑,长虹新材料未能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充分说明其生产线及相关技术的核心细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主要以企业提供的部分脱密资料和访谈情况进行了解,并通过网络公开渠道等对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建立在适当分析的基础上,对长虹新材料管理层披露的市场前景、技术特征和成本节约优势等信息,资产评估人员予以采信。如实际情况与管理层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披露的信息有重大不一致的,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成立,提请投资者注意。此外,长虹新材料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供的设备购置资料等也因涉密进行了脱密处理,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生产场地来源情况
长虹新材料目前使用的生产场地截至评估基准日为免费使用,具体如下:
梓潼县汇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梓潼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安排将其从绵阳宁瑞电子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和场地等移交给长虹新材料免费使用。该生产场地位于梓潼县经技开发区成都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068.16㎡,其中1号6025.28㎡,2号5042.88㎡,含该房屋所属附属场地约14000㎡,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门卫室约 20 ㎡、停车棚、食堂及倒班房约980㎡、250kva箱变一台等。使用期限自2023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6月30日24时止。
评估结论未考虑生产场地免费使用到期后,长虹新材料不能继续取得场地使用权的风险,或者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四)房屋租赁事项
1、长虹新材料与饶利容于2023年7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饶利容将其位于梓潼县成都路的房屋出租给长虹新材料,该房屋年租金1.50万元,赁期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
2、长虹新材料与曾玉春于 2023年7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曾玉春将其位于梓潼县梓城国际5-1-201号房屋出租给长虹新材料,该房为2室2厅,年租金1.20万元,租赁期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为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针对本次增资扩股拟设置投资人部分特殊权利条款:
1.回购请求权。当长虹新材料经审计扣除非常性损益后年度净利润达8,000万元时,投资人有权要求长虹新材料或长虹新材料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投资人全部或部分股权,价格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准(若投资人为国有企业的,回购需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2.控股地位维持及核心知识产权、不竞争承诺。为强化投资人对长虹新材料保持业务稳定的信心,长虹控股集团承诺:
(1)不丧失对长虹新材料的控股股东地位(指长虹控股集团保持持股比例大于50%。经各方协商同意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导致长虹控股集团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除外)。
(2)长虹控股集团作为控股股东的管理和督促义务:当长虹新材料的核心知识产权出现重大法律纠纷且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时,长虹控股集团应督促长虹新材料自核心知识产权重大纠纷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宽限期”)恢复正常经营。
(3)在长虹控股集团作为长虹新材料控股股东期间,除投资方同意的情形以外,长虹控股集团、其关联人士或关联企业不得控股其他与长虹新材料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也不得从事其它竞争业务(指用于电池负极的硅基、金属锂、锂合金材料相关业务)。
如长虹控股集团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投资人有权要求长虹控股集团按投资本金加年化8%(单利)的利息对投资方股权进行回购。
3.增资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1)一次性支付:投资人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生效以及满足《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为降低投资人对长虹新材料未来发展不确定性风险的顾虑,提高本次增资扩股挂牌成功概率,拟提供分期支付条款,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增资总额的2/3,且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生效以及满足《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增资款在长虹新材料的硅基材料销售订单累计达到300吨(含关联方销售)且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如第二期付款条件在本次增资扩股相关工商登记完成后24个月内未能成就的,则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投资人未实缴部分进行定向减资。
4.其他常规权利。
(1)共售权:长虹控股集团出售、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投资方有权行使共售权,投资方能够行使共售权的股权数额按长虹控股集团和拟行使共售权的全体股东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的相对比例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投资方能够行使共售权的股权数额=该投资方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拟出让方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拟行使共售权的全体股东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出让方拟出让的长虹新材料股权数额】。
(2)反稀释权:当长虹新材料以低于本轮估值实施增资扩股(员工持股除外),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根据该新发行价格所确定的估值调整其对长虹新材料的股权占比,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长虹新材料发行的股权或要求创始股东转让股权,以使得投资方为其所持的长虹新材料所有股权权益(包括本次投资中取得的股权和额外股权)所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增发股权的价格。
(二)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长虹控股集团提名2名,启睿克、长虹格润、员工股东各提名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
监事1名,由长虹控股集团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4.高级管理人员
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按照需求设置,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意向投资方如拟报名参与投资,需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增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投资情况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投资方在西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投资后,投资方不得以增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增资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增资价款。
(四)增资扩股款项支付方式
1.本次增资价款采取场外结算方式。
2.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后1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投资方应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全部/首期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3.投资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交所的服务费后,若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为增资款。在西交所收到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以及双方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划转至长虹新材料指定账户。
(五)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本次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名,且均需满足全部资格条件。
3.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需提交参加本次增资的意向申购书,明确拟出资金额。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标的名称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项目编码 G62024SC1000027 拟募集金额(挂牌价格) 3,000 万元
价格说明 此挂牌价为募集资金总额,该金额为固定值;若形成网络竞价的,将以1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单价2.2元为起始价,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11-19
拟新增注册资本 不超过1364万元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2-16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 不高于12%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
增资企业简况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所属地区 四川     绵阳市    梓潼县
增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5MAC81HRBXC
注册资本 10,000万 人民币
股本总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剑
经营规模 小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职工人数 60人 其中:在岗 60人,离退 0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增资企业简介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坐落于中国唯一科技城——绵阳市,是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集团在新能源材料领域重要战略布局,全国首批“赛马制工程技术中心”落地成果。公司聚焦下一代高性能电池关键材料的创新、研发和生产开发,已成功实现低成本、高容量、长寿命硅基负极材料与超薄金属锂及锂合金带的批量生产。
增资前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4.89 %
2 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司 10.11 %
3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
4 高剑 1.59 %
5 赵方辉 1 %
6 王铭 0.8 %
7 刘和国 0.3 %
8 韩洪川 0.25 %
9 高阳 0.2 %
10 邓云龙 0.2 %
11 其余10位股东 0.66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3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361.57 -361.57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11,356.55 1,717.46 9,639.09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
备注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4-09-30 2.26 -1,012.87 -1,012.87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季报 10,137.35 1,451.13 8,686.23
备注 ——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一)生产线试生产后仍未获取有效订单
长虹新材料主要资产为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账面值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2.2%,均为用于生产硅碳负极材料的生产线设备,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正式投产运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工作期间对长虹新材料管理层的访谈了解,该生产线目前仅进行了试生产,于2024年3月将首批产品送样客户试用,相关产品需通过客户的检测试验后才能获得正式订单,但由于检测试验需要一定的验证周期,截至资产评估报告日,长虹新材料仍未正式获取客户订单或产品销售。提醒投资者进行相关经济决策时,关注其产品试验和订单获取的情况,如果企业的产品长时间未实现销售,应谨慎看待有关情况对资产评估报告结论的影响,以及考虑生产线的减值风险。
(二)因技术保密导致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形
长虹新材料主营产品为硅碳负极材料,是目前锂电池负极材料的重要发展方向。出于商业保密的考虑,长虹新材料未能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充分说明其生产线及相关技术的核心细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主要以企业提供的部分脱密资料和访谈情况进行了解,并通过网络公开渠道等对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建立在适当分析的基础上,对长虹新材料管理层披露的市场前景、技术特征和成本节约优势等信息,资产评估人员予以采信。如实际情况与管理层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披露的信息有重大不一致的,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成立,提请投资者注意。此外,长虹新材料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供的设备购置资料等也因涉密进行了脱密处理,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生产场地来源情况
长虹新材料目前使用的生产场地截至评估基准日为免费使用,具体如下:
梓潼县汇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梓潼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安排将其从绵阳宁瑞电子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和场地等移交给长虹新材料免费使用。该生产场地位于梓潼县经技开发区成都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068.16㎡,其中1号6025.28㎡,2号5042.88㎡,含该房屋所属附属场地约14000㎡,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门卫室约 20 ㎡、停车棚、食堂及倒班房约980㎡、250kva箱变一台等。使用期限自2023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6月30日24时止。
评估结论未考虑生产场地免费使用到期后,长虹新材料不能继续取得场地使用权的风险,或者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四)房屋租赁事项
1、长虹新材料与饶利容于2023年7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饶利容将其位于梓潼县成都路的房屋出租给长虹新材料,该房屋年租金1.50万元,赁期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
2、长虹新材料与曾玉春于 2023年7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曾玉春将其位于梓潼县梓城国际5-1-201号房屋出租给长虹新材料,该房为2室2厅,年租金1.20万元,租赁期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为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针对本次增资扩股拟设置投资人部分特殊权利条款:
1.回购请求权。当长虹新材料经审计扣除非常性损益后年度净利润达8,000万元时,投资人有权要求长虹新材料或长虹新材料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投资人全部或部分股权,价格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准(若投资人为国有企业的,回购需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2.控股地位维持及核心知识产权、不竞争承诺。为强化投资人对长虹新材料保持业务稳定的信心,长虹控股集团承诺:
(1)不丧失对长虹新材料的控股股东地位(指长虹控股集团保持持股比例大于50%。经各方协商同意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导致长虹控股集团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除外)。
(2)长虹控股集团作为控股股东的管理和督促义务:当长虹新材料的核心知识产权出现重大法律纠纷且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时,长虹控股集团应督促长虹新材料自核心知识产权重大纠纷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宽限期”)恢复正常经营。
(3)在长虹控股集团作为长虹新材料控股股东期间,除投资方同意的情形以外,长虹控股集团、其关联人士或关联企业不得控股其他与长虹新材料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也不得从事其它竞争业务(指用于电池负极的硅基、金属锂、锂合金材料相关业务)。
如长虹控股集团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投资人有权要求长虹控股集团按投资本金加年化8%(单利)的利息对投资方股权进行回购。
3.增资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1)一次性支付:投资人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生效以及满足《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为降低投资人对长虹新材料未来发展不确定性风险的顾虑,提高本次增资扩股挂牌成功概率,拟提供分期支付条款,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增资总额的2/3,且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生效以及满足《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增资款在长虹新材料的硅基材料销售订单累计达到300吨(含关联方销售)且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如第二期付款条件在本次增资扩股相关工商登记完成后24个月内未能成就的,则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投资人未实缴部分进行定向减资。
4.其他常规权利。
(1)共售权:长虹控股集团出售、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投资方有权行使共售权,投资方能够行使共售权的股权数额按长虹控股集团和拟行使共售权的全体股东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的相对比例进行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投资方能够行使共售权的股权数额=该投资方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拟出让方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拟行使共售权的全体股东所持有长虹新材料股权)*出让方拟出让的长虹新材料股权数额】。
(2)反稀释权:当长虹新材料以低于本轮估值实施增资扩股(员工持股除外),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根据该新发行价格所确定的估值调整其对长虹新材料的股权占比,投资方有权以零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进一步获得长虹新材料发行的股权或要求创始股东转让股权,以使得投资方为其所持的长虹新材料所有股权权益(包括本次投资中取得的股权和额外股权)所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增发股权的价格。
(二)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长虹控股集团提名2名,启睿克、长虹格润、员工股东各提名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
监事1名,由长虹控股集团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4.高级管理人员
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按照需求设置,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意向投资方如拟报名参与投资,需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增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投资情况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投资方在西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投资后,投资方不得以增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增资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增资价款。
(四)增资扩股款项支付方式
1.本次增资价款采取场外结算方式。
2.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后1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投资方应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全部/首期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3.投资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交所的服务费后,若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为增资款。在西交所收到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以及双方的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划转至长虹新材料指定账户。
(五)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不参与
管理层是否参与增资 不参与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不参与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若以意向估值2.2亿元测算,增资前后长虹新材料股权结构示意如下:

股东名称

增资前

增资后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长虹控股集团

7,489

74.89%

7,489

65.90%

启睿克

1,011

10.11%

1,011

8.90%

长虹格润

1,000

10.00%

1,000

8.80%

核心员工

500

5.00%

500

4.40%

投资者

-

-

1,364

12.00%

合计

10,000

100%

11,364

100.00%

注:最终股权结构以实际成交结果为准。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拟募集金额 3,000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一、增资达成的条件
意向投资方经过投资方遴选程序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完成全部/首期款支付,则本次增资扩股成功达成,双方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增资终止的条件
1.经投资方遴选程序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最终投资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增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有权机构书面通知决定终止交易。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本次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名,且均需满足全部资格条件。
3.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需提交参加本次增资的意向申购书,明确拟出资金额。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12-16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7411010182600211211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增资协议后转为增资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增资企业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增资企业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增资企业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企业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增资企业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增资企业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增资企业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最新一期财报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增资扩股协议(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审计报告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监管情况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类型 非中央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720818660F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机构类别 集团(控股)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4-11-11
批准文号 第三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以上 其他竞争性方式(其他方式) 
其他披露信息
募集资金用途

气相沉积法等下一代工艺生产硅碳负极材料、金属锂等产品的持续研发投入以及增加运营资本。

遴选方案 一、征集意向投资方
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300万元,西交所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
1.公告期内,若所有意向投资方申购合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时,西交所将在公告期满后将意向投资方的报名情况反馈至长虹新材料,由长虹新材料对意向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
2.公告期内,若所有意向投资方申购合计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则继续发布延期公告,直至意向投资方申购金额足额为止。 
二、投资资格审查
长虹新材料应在收到意向投资方的报名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西交所。若所有意向投资方均不具备投资资格或具备资格的意向投资方合计申购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由西交所继续发布延期公告。
三、遴选方式
1.若具备资格的意向投资方合计申购金额为3,000万元的,则长虹新材料和投资方可以按实际申购金额直接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2.若具备资格的意向投资方合计申购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则由西交所组织意向投资方以每股单价为底价进行网络一次性报价,并按照报价结果与意向投资方申购金额依次匹配原则确认最终投资方:
(1)报价结束后,按照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若报价相同的则按照“申购金额优先”原则,若申购金额亦相同的则按照“保证金到账时间优先”原则确认各意向投资方排名顺序;
(2)按照报价金额从高到低顺序结合意向投资方申购金额逐一匹配,直至认购满3,000万元为止;若最后一位可匹配的意向投资方申购金额超过剩余可认购金额时,以实际可认购金额为准;最低有效报价即为本次增资的每股成交单价。未匹配成功的其他意向投资方的保证金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无息退还。
四、确认最终投资方后,按照最终成交金额计算注册资本金及投资方持股比例。
增资方案 ——
增资条件

投资方须以现金方式出资,单家投资金额应为100万元及100万元的倍数且不超过3,000万元。

与增资相关其他条件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何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3990161919
项目报名联系人 陶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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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竞买号 报价金额 报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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