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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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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的15栋房产以及对应土地(此次出租为厂区整体出租,包含15栋房产、整宗土地使用权以及围墙、地面、大门等构筑物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6058.6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1178.00平方米。租期2年,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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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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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的15栋房产以及对应土地(此次出租为厂区整体出租,包含15栋房产、整宗土地使用权以及围墙、地面、大门等构筑物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6058.6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1178.00平方米。租期2年,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2.同意并接受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工作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 3、如存在其他瑕疵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4、意向承租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产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租赁竞价。 5、一旦参与登记和租赁竞价,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6、承租人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承租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原债务人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前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前述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7、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场所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8、承租人需交纳10万元保证金方可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该保证金作为租赁押金。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损坏租赁物或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等,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以补偿损失。 9、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使用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除为招租资产交纳的保险费以外,维护费、采暖费、电费、水费等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对承租厂房土地进行拆除、改动等。租期到期后,承租人负责将承租标的厂区恢复原状。 10、租赁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装修、修缮等投入,不得向出租方追索。 11、若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以10%/年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2、出租标的资产为出租方合法取得的以物抵债资产,现未变更至出租方名下,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13、租金采取半年付上打租方式进行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认为承租方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半年租金,剩余租金承租方应于每半年租金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出租方付下一个半年租金。 14、本次出租标的物存在门窗破损、房屋破损、无水无电等瑕疵,承租人需对出租标的物自行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出租人按照出租标的物现状进行招租,不对出租标的物进行任何承诺。 |
1、承租人应当是公民及依法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标的从事非法活动。
3、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不诚信人名单。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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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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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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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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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以物抵债资产出租项目 |
| 标的名称 | 辽宁萬來轮胎有限公司以物抵债资产出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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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CDD51301770 | 挂牌价格 | 11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12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16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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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信息 |
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的15栋房产以及对应土地(此次出租为厂区整体出租,包含15栋房产、整宗土地使用权以及围墙、地面、大门等构筑物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6058.6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1178.00平方米。租期2年,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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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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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10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指定账户交纳10万元保证金,并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指定账户,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2、挂牌期限为5 个工作日,如果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的,则采取挂牌招租方式成交,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出租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租赁押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按规定原路径无息返还。 3、为保护工作各方合法权益,出租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承租方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承租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确认文件、资产租赁协议的;⑤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工作价款;⑥承租方违反资产租赁协议约定的。 4、意向承租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承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资产租赁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全部保证金,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租方,并且出租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租赁无效,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承租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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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承租人应当是公民及依法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标的从事非法活动。 3、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不诚信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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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的15栋房产以及对应土地(此次出租为厂区整体出租,包含15栋房产、整宗土地使用权以及围墙、地面、大门等构筑物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6058.6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1178.00平方米。租期2年,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2.同意并接受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工作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 3、如存在其他瑕疵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4、意向承租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产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租赁竞价。 5、一旦参与登记和租赁竞价,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6、承租人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承租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原债务人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前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前述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7、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场所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8、承租人需交纳10万元保证金方可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该保证金作为租赁押金。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损坏租赁物或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等,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以补偿损失。 9、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使用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除为招租资产交纳的保险费以外,维护费、采暖费、电费、水费等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对承租厂房土地进行拆除、改动等。租期到期后,承租人负责将承租标的厂区恢复原状。 10、租赁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装修、修缮等投入,不得向出租方追索。 11、若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以10%/年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2、出租标的资产为出租方合法取得的以物抵债资产,现未变更至出租方名下,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13、租金采取半年付上打租方式进行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认为承租方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次半年租金,剩余租金承租方应于每半年租金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出租方付下一个半年租金。 14、本次出租标的物存在门窗破损、房屋破损、无水无电等瑕疵,承租人需对出租标的物自行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出租人按照出租标的物现状进行招租,不对出租标的物进行任何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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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16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挂牌截止日15:00时前到账为准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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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为保护工作各方合法权益,出租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承租方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承租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确认文件、资产租赁协议的;⑤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工作价款;⑥承租方违反资产租赁协议约定的。 | ||||||||||||
|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按挂牌价格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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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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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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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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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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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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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使优先权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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