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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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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产具体情况:抚顺天宇开发的“天宇•金地富山”项目房产共计37套、面积3738.19平方米。截止公告日,抵债资产中金地富山房产部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自行调查以及向不动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判断房屋是否能办理产权证,转让人仅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范围仅限于能够履行的义务或提供文件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等)。转让方不保证受让方办理权属证件及更名过户等事宜,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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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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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的抵债资产为一次性转让,不能拆分,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抵债房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抵债房产具体情况:抚顺天宇开发的“天宇•金地富山”项目房产共计37套、面积3738.19平方米。 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起拍价格; 3、抵债房产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抵债房产中部分房产存在被第三方占用、居住、经营、存放物品等非空置的情况,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清场、进驻等事宜。 5、抵债房产中部分房产可能存在第三方权利而被提起异议和诉讼的情况,导致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房产或者丧失房产所有权; 6、抵债房产内部的墙壁、地面、门窗、设施、管线等部位可能出现破损、老化、水淹、开裂、丢失等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抵债资产外部、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可能存在破损、脱落、损坏、超过质保期限等情况导致抵债房屋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因上述情况而发生的维修费用或损失转让方不予承担; 7、抵债房产司法裁定标注的面积、业态、位置可能与房产实际情况、测绘数据或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抵债资产房屋钥匙可能存在不齐全、无法打开房门的情况; 8、截止公告日,抵债资产中金地富山房产部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自行调查以及向不动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判断房屋是否能办理产权证,转让人仅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范围仅限于能够履行的义务或提供文件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等)。转让方不保证受让方办理权属证件及更名过户等事宜,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9、抵债资产在抵债裁定生效之前归属债务人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债务人可能欠缴抵债资产所在园区/项目的税费、配套费等各项费用,未完成园区的各项验收,未完成园区的相关配套工程,或存在其他导致抵债资产无法实现价值的情况; 10、分公司向买受方移交的抵债裁定为复印件。 11、抵债资产因此次交易产生的应交纳给有关部门的归属于卖方的税、费由卖方承担,产生的归属于买方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抵债资产在交易前产生的维修基金及物业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除维修基金及物业服务费之外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抵债资产在交易后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3、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所报价格不低于公开挂牌的转让底价,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转让方按规定无息返还。 14、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股交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股交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6、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7、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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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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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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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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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37套“金地富山”抵债房产转让项目 |
| 标的名称 | 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37套“金地富山”抵债房产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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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DSCQ202511321330623 | 挂牌价格 | 515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7-25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8-05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
| 标的信息 |
抵债房产具体情况:抚顺天宇开发的“天宇•金地富山”项目房产共计37套、面积3738.19平方米。截止公告日,抵债资产中金地富山房产部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自行调查以及向不动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判断房屋是否能办理产权证,转让人仅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范围仅限于能够履行的义务或提供文件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等)。转让方不保证受让方办理权属证件及更名过户等事宜,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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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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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515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上述资产整体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转让方或股交中心指定账户交纳150万元的保证金,并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当日支付交易服务费,并于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4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首个挂牌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所报价格不低于公开挂牌的转让底价,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转让方或股交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⑥受让方违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并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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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受让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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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拟转让的抵债资产为一次性转让,不能拆分,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抵债房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抵债房产具体情况:抚顺天宇开发的“天宇•金地富山”项目房产共计37套、面积3738.19平方米。 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起拍价格; 3、抵债房产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抵债房产中部分房产存在被第三方占用、居住、经营、存放物品等非空置的情况,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清场、进驻等事宜。 5、抵债房产中部分房产可能存在第三方权利而被提起异议和诉讼的情况,导致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房产或者丧失房产所有权; 6、抵债房产内部的墙壁、地面、门窗、设施、管线等部位可能出现破损、老化、水淹、开裂、丢失等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抵债资产外部、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可能存在破损、脱落、损坏、超过质保期限等情况导致抵债房屋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因上述情况而发生的维修费用或损失转让方不予承担; 7、抵债房产司法裁定标注的面积、业态、位置可能与房产实际情况、测绘数据或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抵债资产房屋钥匙可能存在不齐全、无法打开房门的情况; 8、截止公告日,抵债资产中金地富山房产部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自行调查以及向不动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判断房屋是否能办理产权证,转让人仅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范围仅限于能够履行的义务或提供文件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等)。转让方不保证受让方办理权属证件及更名过户等事宜,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9、抵债资产在抵债裁定生效之前归属债务人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债务人可能欠缴抵债资产所在园区/项目的税费、配套费等各项费用,未完成园区的各项验收,未完成园区的相关配套工程,或存在其他导致抵债资产无法实现价值的情况; 10、分公司向买受方移交的抵债裁定为复印件。 11、抵债资产因此次交易产生的应交纳给有关部门的归属于卖方的税、费由卖方承担,产生的归属于买方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抵债资产在交易前产生的维修基金及物业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除维修基金及物业服务费之外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抵债资产在交易后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3、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所报价格不低于公开挂牌的转让底价,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转让方按规定无息返还。 14、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股交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股交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6、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7、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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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5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8-05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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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股交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⑥受让方违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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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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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延长周期结束后,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投资方,协议方式 |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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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方应对项目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公告内容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要求,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通过任何意向方可收悉的方式对意向方进行通知,意向方应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告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予返还意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二)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交易未竞价成功的,本中将按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规定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和竞价文件的要求,确认符合签约条件的意向方,即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六条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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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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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操作指引,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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